我们的业务范围

上市公司

易周律师行就持续遵守香港《上市规则》、《收购守则》及证券法向广泛范围的上市公司,包括中国的国有企业及私人企业及海外公司,提供法律建议。我们与许多上市公司保持强大的及长期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就其首次上市甚至首次公开招股前或初期融资阶段已向其提供法律建议。我们的律师在与香港联合交易所、证监会及香港及中国内地的其他监管机构及政府机构方面具有大量经验,以便找出香港上市公司所面临复杂的监管及合规问题有效的及务实的解决方案。

我们能协助编制年度报告及其他定期财务报表,帮助起草上市公司进行重大交易时所需的公告、通函及其他文件,并就香港上市公司合规事宜提供法律建议。我们亦能协调在香港及其他司法管辖区上市的公司的跨国报告。我们尤其能在香港及中国内地作双重上市的公司披露及申报责任方面进行协助。

除日常协助合规及披露事宜外,我们亦能帮助客户起草及落实企业管治及内部控制指引,并就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范围提供法律建议,以及向董事及高管提供合规培训。我们亦就准备及举行董事会议及股东会议向香港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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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就《市场探盘指引》进行谘询

香港证监会就《市场探盘指引》进行谘询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表谘询文件,建议引入新的《市场探盘指引》,以厘清参与市场探盘的人士应有的操守标准,并劝阻不当行为。
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于2024年10月2日生效

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于2024年10月2日生效

2023年3月24日,证券及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刊发拟议修订法例及守则的谘询总结,以引入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以规管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存管人,即顶层受托人及保管人。
香港联交所就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强制性气候披露

香港联交所就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强制性气候披露

2023年4月14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刊发谘询文件,拟议强制所有上市发行人在其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作出与气候有关的披露,并在《主板上市规则》附录27的新D部及《GEM上市规则》附录20中,根据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的气候标准,引入更多与气候有关的披露。
香港行政长官2023年施政报告

香港行政长官2023年施政报告

2023年10月25日,香港行政长官李家超发布第二份施政报告(2023年香港施政报告),标题为“拼经济谋发展,惠民生添幸福”,以促进经济、促进发展、改善香港市民福祉和促进青年发展为主要目标。
上市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规例所规定的各项香港合规及企业管治持续责任,其中包括《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以下是上市公司两种主要的披露和汇报责任。

价格敏感信息披露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载列了关于监管上市法团披露价格敏感信息的法定制度,该制度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在《上市规则》中被称为“内幕消息条文”。

此制度规定了法团有责任在知道任何内幕消息后,在合理的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该消息。违反披露规定将受到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一系列民事制裁,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对法团以及其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处以最高800万港元的罚款。

证监会可直接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提起程序强制执行披露规定。

《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及汇报责任

《上市规则》规定在很多情况下,上市公司须发布公告。以下是上市公司需要发布公告的主要情况示例:

  • 《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价格敏感信息
  • 须予公布的交易
  • 关连交易
  • 对第三方的预付款和财务资助
  • 对附属公司的财务资助
  • 控股股东的权益抵押
  • 收购要约

《上市规则》还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会计报表、半年报告和会计报表以及业绩初步报告中披露财务信息。在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还必须发布季度报告。

香港企业管治

香港合规

披露和汇报责任

在香港及其他司法管辖区上市的公司的跨国报告

香港持续遵守香港上市规则

香港合规和披露事宜

向董事提供香港合规培训

中国国有和私营企业

价格敏感信息披露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

企业管治原则

《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责任
持续披露义务
披露文件清单
企业管治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