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规合规性

香港的ETF市场:背景

香港的ETF市场是亚洲最大及最活跃市场之一,最近几年有很显著的增长。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联交所上市的ETF已有118只。1

随着香港政府推出盈富基金,香港的ETF市场始于1999年,盈富基金是香港买卖最活跃的ETF之一。目前,香港大多数的ETF均为股票、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A股及合成A股ETF。近年来,更多国际ETF基金经理亦于香港上市。例如美国的领航投资有五只香港上市的ETF,并且于2014年,加拿大首家ETF基金经理,BMO资产管理(亚洲)的三只ETF也在香港上市。

于联交所上市的ETF一般为跟踪或模拟相关指数表现的被动型管理开放式基金。该指数可以基于某个股票市场、股票市场的某个部分、一组股票市场、债券或商品,但也有若干香港上市的ETF跟踪单一商品(例如黄金)的表现,为投资者提供一个高效和符合成本效益的方法投资于相关资产(一般透过其经纪进行)。2016年,数种新型ETF推出,包括追踪原油期货的产品,追踪南韩、日本及美国基准的杠杆及反向产品。首只追踪地产业的ETF亦于2016年成立。2 香港联交所ETF的主要特点如下:

  • 跟踪基准表现:ETF属于被动型管理基金,密切追踪标的基准的表现;
  • 透明度高:ETF均须有由ETF管理人营运的网站,提供主要信息,例如相关基准、在交易时间内即日计算的ETF资产净值、实时报价及延时报价等;
  • 交易费用低:ETF不收取任何认购费用,交易费用与买卖其它证券的费用相同(即经纪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及印花税(如适用));
  • 投资额下限低:以「手」为买卖单位,最低初始投资额一般(由ETF管理人)设于大众可以负担的水平;
  • 具流动性:可以在交易时段内的任何时间买卖ETF,通常设有庄家(证券庄家)在持续交易时段内提供流通量;及
  • 如同股份买卖,交收期限为T+2日。

于香港上市的ETF可为实物资产ETF或合成ETF。实物资产ETF将按相关指数大致相同的比例投资于该指数的成分股(即“完全实物资产模拟”)。或者,ETF可投资于与相关指数具高度相关性的投资组合(即“代表性抽样”)。有关的投资组合可抽选不属该指数成分证券的若干证券,但投资组合的特点必须与该指数的特点吻合。合成ETF不投资于相关指数的成分股,但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以模拟相关基准的表现。ETF投资于衍生工具时须持有抵押品。单一交易对手对ETF构成的风险净额不能超过资产净值的10%。

香港ETF的监管框架

在香港,ETF需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104条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申请以获认可为集体投资计划,以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20章向香港联交所提出上市申请。过去,向香港联交所就ETF上市提交正式上市申请前,先须向证监会作出申请获取认可,以及获取证监会“原则上批准”。

若新集体投资计划申请人已委任须履行与保荐人同样职能的上市代理人,该集体投资计划申请人须在向证监会提交申请获取认可的同时,在联交所网站登载其上市文件的申请版本(《上市规则》《第22项应用指引》第9段)。在收到证监会原则上批准的函件连同登载聆讯后资料集的要求后,须呈交聆讯后资料集以登载在联交所网站上(《上市规则》《第22项应用指引》第12段)。

香港联交所在正常情况下会授予获证监会认可为集体投资计划的ETF上市,但证监会的认可不能保证上市成功,而香港联交所保留接纳或拒绝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上市之酌情权。

ETF的证监会认可

为集体投资计划寻求证监会认可的有关程序及规定于《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守则》)中列载。ETF除须符合《守则》第8.6条列载的具体规定外,亦须符合《守则》列载有关集体投资计划的一般规定。

集体投资计划的一般规定

申请

就集体投资计划提出认可申请时,必须填妥载于证监会网站的申请表格及资料查检表。申请亦必须连同下列文件以及证监会不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一并提交3

  • 销售文件及组成文件(包括产品资料概要(KFS));
  • 缴付申请费用的支票,收款人注明为证监会;
  • 提名个人以供证监会核准出任核准人士(为送达与该计划有关的通知及决策、广告及文件等)的信件,包括所规定的该人士之详情(须载有其姓名,雇主名称,所担任职位及联络资料的详情,包括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及
  • (对并非以香港为基地的计划而言,即管理公司非在香港成立或在香港没有营业地)香港代表的书面承诺。

认可规定

寻求认可的每项集体投资计划须符合以下规定:

  • 委任可被证监会接纳的(即获发牌的银行、注册的信托公司或在香港以外地方注册成立而获证监会接纳的银行机构/信托公司)及独立于管理公司的受托人/保管人,以(其中包括)在所有时间均以信托形式代持有人保管及控制该计划资产,注册现金或可注册的资产,确保该计划按照组成文件的规定办理出售、发行、赎回及注销其单位,在年报内向持有人发出报告等。受托人必须:
    • 受到监管监督;
    • 有定期审核的内部监控措施及制度;
    • 受独立审计;及
    • 其已发行及缴足股本及非分派资本储备最少须为1,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除非有大型金融机构作为控股公司支持,并承诺在需要时为公司提供资金);
  • 委任证监会接纳的基金管理公司(除非该计划由其董事局自行管理,而该等董事不可以主事人的身分与该计划进行交易,持有人亦可革除该等董事的职务)以(其中包括)按照计划文件的规定和符合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而管理该集体投资计划,保存账簿及记录,编制账目及报告等。管理公司必须:
    • 以从事基金管理为主要业务;
    • 有足够的财政、人力及技术资源处理业务;
    • 其已发行及缴足股本及资本储备最少须达1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
    • 其借出的款项不能占其资产重大比例;
    • 在任何时候都要维持正资产净值;
    • 其董事、投资顾问及关键人员须信誉良好及具必要的资格、经验及营业记录;
    • 有足够的内部监控措施及定期检讨的书面程序;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适当发牌或注册,以进行受规管活动;及
    • 为集体投资计划委任独立的核数师;
  • 发出符合现况的中英文(或者,如果管理公司能够使证监会信纳,该公司只会向精通其有意刊印资料所采用的的语言的人士销售该计划,则证监会可按个别情况,允许其可采用一种语言)销售文件,该文件所载的资料应足以使投资人士可以在掌握充分资料的情况下,就建议的投资作出决定。销售文件须载有的资料须包括(但不限于)《守则》附录C列出的资料,其中包括:
    • 组成文件的内容(包括《守则》附录D列载的资料 – 包括订明的陈述、条文及声明、管理公司责任之资料、投资及借款限制、估值及定价规则等);
    • 投资目标及限制;
    • 抵押品政策及准则;
    • 财产的估值及定价;
    •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经营者及主事人(包括董事、受托人/保管人、香港代表等);
    • 单位的特点(最低投资额、证明文件等);
    • 申购及赎回程序;
    • 分派政策;
    • 费用及收费;
    • 税项;
    • 财务报告;
    • 刊于当眼处的警告提示;
    • 产品资料概要;
    • 其它一般资料;
    • 计划的终止;及
    • 保管安排。
  • 备存持有人登记册;及
  • 集体投资计划购买的资产不得承担无限责任。

ETF获认可的具体规定

ETF的具体规定列载于《守则》第8.6条。

相关指数的获接纳性

证监会只会在,其认为某一指数可以接纳的情况下,才会考虑认可该指数基金。ETF跟踪的相关指数为获接纳,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应清楚界定其目标及/或其旨在代表的市场或界别;
  2. 应广泛分布(如该指数的某单一成分证券所占比重超过20%,或成分证券数目偏低则该指数一般被视为过分集中);
  3. 可供投资,尤其是该指数的成分证券应具充足的流通性,并可在正常情况及不存在交易限制的情况下随时买卖;
  4. 应具有透明度及以适当的方式刊登。该指数的最近水平及其它重要消息应在香港发行的日报刊登或能够让投资者方便地取览(例如,通过向香港代表查询或在有关网站内登载);及
  5. 应以客观方式计算,并以规则为本。指数提供者应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及技术资源,以便建构、维持和检讨该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规则。证监会可以要求有关方面提交该指数的编制方法或规则。

汇报规定

凡发生可能影响到该指数的接纳性的事件,有关方面都应咨询证监会的意见。指数提供者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资源,以建立、维持和审查指数的方法/规则。方法/规则应该有良好的文件记录,一致和透明。

投资限制

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持有单一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以上,但这条正常限制不适用于指数基金。该基金10%以上的资产净值可被投资于由单一发行人发行的成分证券,但有关成分证券占该指数的比重必须超过10%,而该ETF持有该等成分证券的数量不可超过该等成分证券占该指数的比重。

ETF的中期和年度财务报表必须披露列出所有在有关期间终结时超逾指数10%比重的成分证券(如有),以及该等成分证券各自所占的比重。该等报表亦须提供ETF在有关期间内的表现与该指数的实际表现的比较。

采用代表性抽样策略的ETF所持有的成分证券比重可以超过有关成分证券在相关指数内其各自比重,但须受限于ETF在咨询证监会后合理地厘定的上限。该上限须在ETF的产品说明文件或香港销售文件内披露。ETF的中期及年度报告亦须披露施加的上限有否获全面遵守。若在有关报告期间出现未有遵守上限的情况,必须向证监会汇报,及在有关报告内陈述该等未有遵守上限的原因或以其它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ETF的名称

ETF的名称须反映指数基金的性质。ETF的名称内应包含“指数”,“跟踪”及/或“追踪”的字眼。

ETF要约销售文件的额外披露

除《守则》附录C订明的内容规定外,ETF销售文件须载有《守则》第8.6(j)条列载的额外披露,其包括以下方面:

  • 有关该指数旨在代表的市场或界别的说明;
  • 该指数的特点及一般组合成分,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该指数所集中于的任何经济领域及/或发行人;
  • 一个登载该指数的成分股及其各自比重的公众网站;
  • 有关ETF的投资可能会集中于某单一发行人或若干发行人的证券的声明(如有需要);
  • 指出由于指数基金固有的投资性质,基金在适应市场转变方面难以灵活地酌情变通,以及该指数下跌将会导致该ETF的价值亦相应下跌的警告;
  • 有关不能保证或确保在任何时候都会准确地或完全地模拟该指数的表现的声明;
  • 列明可能导致出现跟踪错误的情况及有关风险,以及为尽量减少该等错误而采取的策略;
  • 有关该指数的编制方法/规则的简单说明及/或投资者可以取得有关资料的途径(例如列出该指数提供者的网址);
  • 投资者可以索取有关该指数的最新资料及其它重要消息的途径;有关指数成分可能改变且证券可能会被除牌的警告;
  • 任何可能影响指数计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
  • 有关因采用该指数在计算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
  • 有关采用该指数而涉及的发牌条件(包括向指数提供者(如有)作出赔偿保证)的警告,以及若一但无法取得该指数时的应变计划;
  • 该指数提供者与指数基金的管理公司(或其关连人士)是否独立于对方的声明。如果有关连人士或公司并非独立人,则须说明解决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途径;
  • 若该指数不再被认为是可以接纳的话,证监会保留撤回有关指数基金认可的权力;及
  • 任何其他有关及重要的资料,以便投资者可以在掌握充分资料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

集体投资计划的持续披露规定

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须持续遵守以下规定:

  • 持续披露:集体投资计划的拟定更改(例如组成文件、受托人/保管人、管理公司、投资目标等)须提交证监会事先批准。任何计划的更改如必须经证监会实现批准,证监会将会决定持有人应否获得通知,以及通知期的长短。任何计划的更改如无须经证监会事先批准,管理公司应向持有人提供合理的实现公职或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持有人有关该计划,而该计划又是持有人需要知道以评估计划的情况的任何资料;
  • 撤回认可资格: 撤回该计划的认可资格的申请必须实现呈交证监会批准;
  • 合并或终止:如果计划要进行合并或终止,管理公司应遵循该计划的组成稳健或有关监管法例列明的程序。根据证监会的决定,投资者应获给予通知;
  • 汇报:每个财政年度必须最少出版两份报告。载有《守则》附录E所规定的资料的年报和账目,必须在该计划的财政年度完结后的4个月内出版及派发予持有人。中期报告则须于有关报告期间完结后的2个月内出版及派发予持有人;
  • 发布计划的价格:该计划最新可知的发售价及赎回价或资产净值,必须在每个交易日以适当的方式计算机免费对外公开;
  • 向证监会作出汇报:该计划获得认可之后,该计划编制的所有财务报告,必须呈交证监会存档;及
  • 维护网站:如前所述。

合成ETF的额外规定

销售文件或营销材料中提述于联交所上市的合成ETF的名称时,须在紧接该名称后加载星号(*)及中文注释 “(*此基金为一只合成交易所买卖基金)”。

联交所要求在每个合成ETF的股票名称前加载 “x” 以区分实物资产ETF及合成ETF。

若指数基金的管理公司通过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采纳合成模拟策略以模拟指数表现,该基金须遵守《守则》第8.8条的规定。这包括以下方面:

  • ETF管理公司及金融衍生工具的发行人须相互独立;及
  • 须获提供抵押品,以将ETF就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所承担的对手方风险,限制于不超逾ETF资产净值的10%。抵押品须由合成ETF的受托人/保管人持有及须由受托人/保管人在无须对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进一步追索的情况下随时取用/强制执行。

合成ETF投资于衍生工具时须有抵押品,对手方的风险净额及总额以及抵押品的类型及组成须于ETF的网站刊登。

境内的合成ETF的额外规定要求其ETF管理人须:

  • 提高每项境内合成ETF的抵押级别以达到至少100%的抵押,以确保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模拟指数表现不会产生任何未经抵押的对手方风险;及
  • 落实审慎的扣减政策:尤其是,若抵押品采用股本证券的形式,该股本抵押品的市值须至少等同于有关对手方风险总额的120%。

ETF于香港联交所上市

香港联交所负责集体投资计划(包括ETF)的上市及审阅上市文件及《守则》未涵盖的其它有关文件,监督上市程序的进行及监控持续遵守《上市规则》。

正常情况下香港联交所将授予获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上市,但这并不绝对,最后决定受香港联交所酌情接纳或拒绝申请之限制。

申请

上市申请(包括所建议的时间表)须采用《上市规则》附录五中之A2表格列载的订明格式向香港联交所作出。

上市申请须同时缴交不可退回的首次上市费20,000港元作为按金。

正式申请必须在证监会已确认其就销售文件或《守则》规定的其它产品说明文件(“集体投资计划披露文件”)再无其它意见后方可作出。

规定

  • 代理人:须委任具足够经验的代理人与香港联交所就上市申请进行沟通及管理整个上市程序(确保及时和有序进行);
  • 合资格证券:寻求上市的产品/证券须被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结算公司)接纳为有资格自买卖开始日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存放、结算及交收;
  • 上市文件:《上市规则》第20.18条订明的规定(见以下所述);
  • 提交文件规定:见以下所述;
  • 上市协议:就遵守持续责任(见以下所述)。

提交文件规定

时间 规定的文件
提交上市申请时(A2表格)应提交
  • A2表格;
  • 接近定稿的上市文件(包括集体投资计划披露文件)5份及只读光盘一份;
  • 证监会表示对集体投资计划披露文件再无其它意见的确认书副本一份;
  • 经集体投资计划、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保管人或受托人又或具同样职能的人士的代表正式签署的《上市协议》;
  • 在可能情况下,须提交以下文件的核证副本一份:集体投资计划及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以及保管人或受托人的董事会授权及批准提交A2表格、发行上市文件及签署《上市协议》之决议案(或相等文件);
  • 认购或购买集体投资计划权益的任何申请表格的最终定稿一份;及
  • 集体投资计划(新成立的集体投资计划除外)、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以及集体投资计划的受托人或保管人或具同样职能的人士及(如适用)其投资顾问最新的年报及全年账目一份。
如为上市集体投资计划发行人(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除外)必须在预计香港联交所将考虑批准集体投资计划上市之日期至少足5个营业日前提交
  • 按《上市规则》附录五C3表格形式填具、并经集体投资计划及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的代表签署的正式上市申请表格;及
  • 集体投资计划及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的董事会授权按《上市规则》附录五C3表格的形式提出上市申请的决议案(或相等文件)的核证副本。
如属新申请人,于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申请后,但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当日或之前,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提交
  • 上市文件一份,注明日期,并由集体投资计划每名董事或其决策机关行政人员又或等同履行该等人员职能的人士签署,或由其以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以及由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或其代表签署;如任何文件由代理人签署,则该项签署的授权书的核证副本一份;及
  • 认购或购买寻求上市的集体投资计划权益的任何申请表格一份。
于上市文件刊发后,但于集体投资计划权益开始买卖日期前,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提交
  • 上市文件内提及的决议案的核证副本;
  • 信托契约或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又或组成集体投资计划的其它文件之核证副本;及
  • 应付但尚未支付的上市年费。

新集体投资计划申请人若委任上市代理人履行等同于保荐人所须履行的职能,其须在向证监会申请认可的同时,将其上市文件的申请版本登载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在收到证监会原则上批准的函件连同登载聆讯后资料集的要求后,须呈交聆讯后资料集以登载在联交所网站上。

上市文件规定

集体投资计划或其代表刊发的每份上市文件须符合以下规定:

  • 载有一项声明,指已向香港联交所申请批准集体投资计划权益上市买卖;
  • 载有经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披露文件以及该集体投资计划上市所涉及的其它有关文件;
  • 载有以下资料:集体投资计划权益的任何部份在其上市或买卖,或正在寻求或将会寻求获准在其上市或买卖的任何其它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详情;集体投资计划权益现在或将会作主要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名称;以及上述交易所及该等交易所之间的买卖及结算安排的有关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 以英文刊发并(以证监会有所规定而言)随附中文译本;但如属新申请人,上市文件的英文版可与中文译本可分开派发,但在此等文件派发地点及派发期间,两个版本均可获取。

《上市协议》

每项集体投资计划必须与联交所签署一份正式协议,该协议的形式于《上市规则》附录七G部列载;据此,协议的签署人承诺遵行持续责任(包括遵守证监会的认可条件及《上市规则》,包括遵守披露及通知规定、投资政策等)。

《上市协议》必须于任何集体投资计划权益首次获准上市时由集体投资计划、集体投资计划的营办人及受托人/保管人的董事或其代表签署,并须于呈交A2表格时送交香港联交所。

持续披露规定

《上市协议》下集体投资计划的主要持续责任为:

  • 如发生下列事项,须立即通知香港联交所:(i) 证监会取消集体投资计划认可的任何通知;(ii) 修订或结束计划的任何意向;及 (iii) 权益持有人评估计划的状况及买卖计划权益时避免出现造假市的情况所必需的任何资料;
  • 就联交所进行的查询(包括集体投资计划上市权益价格或成交量的不寻常波动或任何其它事宜)作出迅速响应;
  • 将其公司披露材料(例如通告、通知、年报等)按照订明数量向联交所送交及存盘,并授权联交所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的规定,将该等材料送交证监会存盘。

ETF 经理亦须提交其ETF的每日报告,披露资产净值、管理资产总额、已发行单位总数、溢价/折让等资料。

香港ETF的买卖

庄家作价买卖

为提供流动性,证监会要求所有在联交所上市的ETF均至少须设有至少一名庄家,称为证券庄家。

卖空

香港联交所可指定ETF为可进行卖空及豁免卖空价规则(卖空价规则指不能低于市场当时最佳沽盘价卖出)的证券。

印花税

在香港作主要上市及在香港备存持有人登记册的ETF股份或单位的销售及转让不须缴交香港印花税。之前于2015年通过的并于2015年2月13日生效的《印花税(修订)条例》将豁免范围延伸至港股占相关指数的比重不超过40%的ETF。以前,仅追踪港股所占比重低于40%的相关指数的ETF获该豁免。

证券代号分配

证券代号范围(2800 – 2849 及 3000 – 3199)预留给ETF(人民币 ETF除外)。 ETF 管理人可于捐赠后选择其喜好的证券代号或以抽签方法于范围之内抽取证券代号。

有意发行ETF的管理人及证券庄家应在申请证监会认可的同时,尽早联络香港联交所交易科以商讨纳入买卖及庄家制的相关安排。

结算

ETF管理人要在ETF上市前向香港联交所结算科申请使ETF成为可于中央结算系统储存、结算及交收的合资格证券。

非港股ETF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的全资附属公司HK Conversion Agency Services Limited(HKCAS)可以作为服务代理人,以便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外新增及赎回的ETF单位以账面形式于中央结算系统存入/提出。ETF管理人、受托人(或保管人)、过户处、参与交易商(必须是中央结算系统的参与方)需与香港结算及HKCAS签署服务协议。

港股ETF

  • HKCAS可以作为ETF的转换代理人。ETF管理人可以使用中央结算系统处理参与交易商提交的单位新增和赎回指示的交收。
  • 必须签署参与协议(由ETF管理人、受托人、参与交易商、香港结算、HKCAS签署)及转换代理协议(由ETF管理人、香港结算及HKCAS签署)。
  • 有意发行ETF的管理人应在申请成为证监会认可ETF的同时,尽早联络香港联交所的结算科。

费用

香港联交所收取的ETF上市费用包括:

  • 首次上市费: 20,000港元
  • 年费: 15,000港元

HKCAS作为服务代理人和转换代理人收取的费用:

服务代理人:

  • 账面提存交易:每项交易1,000港元(由参与交易商支付)
  • 对账费:每月5,000港元(由ETF管理人支付)

转换代理人:

  • 转换代理人费用: 5,000港元 – 12,000港元,取决于参与交易商于当天新增/赎回指令的总市值(由ETF管理人支付)
  • 单位取消费用:每手1港元(由ETF管理人支付)

2021年3月

本报告仅供资料参考,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应就特定情形而寻求具体建议。本报告依据其编写之日生效的法律及法规编写,该等法律及法规随后可被修订、修改、重新编写、重述或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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