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 - 中国
2017年 07月
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

资本市场

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高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努力探索适合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的债券市场服务支持新模式,近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以下事项:创新创业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建立创新创业债配套机制,包括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统一标识等;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将创新创业债承销情况纳入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体系和履行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创新创业债中介服务的工作成效进行考评。

来源 (副本)

中国证监会明确创投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标准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试点地区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落实该项税收试点政策,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明确了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和流程,为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做好政策衔接。

中国证监会参照以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条件,在实缴规模、存续期限、人员资质、投资范围等方面明确了相关标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比对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各项条件,并向拟申请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注册地所在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以及基金业协会自律监管情况,为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出具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试点政策的年度证明材料。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享受税收试点政策资格情况进行抽查。

来源 (副本)

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近日,证监会修订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审委制度是发行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证券法》第22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审委制度运行至今,在吸收证监会以外的专家参与审核工作,发挥专家把关功能,从源头上提高公司质量,强化对发行审核工作的监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公信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修订《发审委办法》主要涉及的以下内容,增加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在强调股票发行审核工作应当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质量和透明度的基础上,增加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同时强调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效率;将主板发审委和创业板发审委合并。鉴于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在审核理念和审核标准方面已经趋同,将主板发审委与创业板发审委合并,有利于统一审核理念和审核标准,优化配置行政资源,提高发行审核效率,也有利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登陆创业板市场或其自主选择的主板(含中小板)市场。

来源 (副本)

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分类监管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督促行业优化合规风控水平,聚焦主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近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中指出,要维持分类监管制度总体框架不变,集中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不改变现行的以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主的评价体系和有效做法,仅对相关评价指标结合行业实际和监管需要进行优化;完善合规状况评价指标体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完善日常监管措施及针对立案调查、风险事件的扣分规则,引导一线监管部门用好用足监管措施。客观、准确体现不同类别公司在持续规范运营上的差异,引导公司按照监管导向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来源 (副本)

社科院:应关注金融业增长与实体经济不协调风险

2017年7月10日,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与中国财富传媒集团中国财富研究院联合发布《中国金融业高增长:逻辑与风险》(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近10年来中国金融业增加值占比翻了一番,从2005年的4%迅速攀升至2015年的8.44%–该数值不仅高于巴西和俄罗斯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也高于美国、英国等传统经济发达国家。

《报告》指出,从房地产因素看,金融渠道特别银行贷款是房地产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金融业的高增长与房地产业有重要关联。如果房地产泡沫和金融泡沫进一步累积,信贷泡沫的膨胀与破灭在所难免,其对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的冲击同样难以避免。从货币因素看,在中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中,货币政策过度侧重于经济增长目标使金融业高增长成为必然;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动下,影子银行等机构的兴起对金融业高增长起到了助推作用。从股市因素看,股市扩容与股价波动是金融业增加值占比提高的重要原因。股票市场既为实体经济提供直接融资渠道,扩大居民的财富效应。

来源 (副本)

保险

中国保监会推进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工作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意见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细化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工作。

《通知》从四个方面明确了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的要求和程序。一是明确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按照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和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实行分级备案。二是明确保险公估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并实施托管。三是明确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保险公估师,强化专业资质人员执业。四是明确现存保险公估机构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公估业务备案工作。

来源 (副本)

中国保监会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整治工作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通知》明确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主要包括:产品开发是否符合《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险原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是否存在创新不规范、炒作概念和制造噱头、设计偏离保险本源、保障功能弱化等问题;语言是否通俗易懂、明确清楚,保险条款要素是否齐全,表述是否严谨准确,是否存在保险责任规定过于宽泛的情况,是否存在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相冲突的情况;是否定期清理保险产品,对不再销售的保险产品是否及时注销;是否存在违反《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精神的情况等11条整治要点。

来源 (副本)

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通知》中指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另外,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来源 (副本)

行业

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出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确保公示系统各项功能的最大化实现与应用,进一步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从信息归集与公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运行与保障、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工作。《办法》规定,工商总局负责定期公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制定《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标准归集信息。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归集的信息,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汇总到工商总局。汇总的信息应与其在本辖区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办法》强调,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为公示系统中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的归集公示、共享应用等提供服务和保障,主动作为,以更好地推进部门间协同监管。

来源 (副本)

国家网信办开展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

为进一步治理网络直播乱象,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规范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力度,日前,国家网信办发出通知,要求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自2017年7月15日起,向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通知要求,各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主动通知本地区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进行备案,明确所需材料、提交形式等要求,提供电子版《备案表》,并督促有关企业在接到通知30日内,向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现场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材料。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要认真落实备案有关要求,逾期不备案的违法违规企业,网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此次备案主体为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包括开办直播栏目/频道的商业网站新闻客户端),以及其他类互联网直播服务的企业。

来源 (副本)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案公开征求意见

商务部近日发布通知,就《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商务部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作为商务部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机构。商务部在执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时,应当实行罚缴分离的制度。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应由当事人就地上缴国库。

《意见稿》规定,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调查机关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证据目录,连同证据材料一并移交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写明案件的事实情况、调查过程、相关证据及违反的法律规定,并对案件的处理及依据提出初步意见。《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证据等材料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意见稿》还指出,行政处罚委员会通过召开审理会的方式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商务部法制工作机构是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安排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审理会,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承担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来源 (副本)

并购

TCL集团推新式员工持股计划,拟40.34亿收购华星光电10.04%股权

2017年7月12日晚间,TCL集团发布公告,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长江汉翼、星宇有限、林周星澜、林周星涌、林周星源、林周星涟合计持有的华星光电10.04%股权,由本次重组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为40.34亿元,全部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发行股份价格为 3.10元/股。

TCL集团拟通过实施此次收购让华星光电主要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星宇有限、林周星澜、林周星涌、林周星源、林周星涟等员工持股平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从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完善公司激励制度,建立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交易完成后,TCL集团将直接持有华星光电 85.71%股权。由于本次交易为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总资产、总负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但会增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也会有所提高,从而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来源 (副本)

长城影视拟收购浙江中影49%股权

2017年7月12日晚间,长城影视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东阳长城与浙江中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影”)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东阳长城拟使用自筹资金不超过1.7亿元收购浙江中影49%股权。本次收购前,东阳长城持有浙江中影51%股权;待本次收购完成后,东阳长城将持有浙江中影100%股权,浙江中影成为东阳长城的全资子公司。

公告显示,浙江中影是专业从事广告全案服务及电视、网络、广播、户外、杂志等全媒体广告经营的综合型广告公司,媒体资源覆盖电视、电台、报刊、杂志、视频网络、户外灯箱等多元化的传播途径。长城影视表示,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影视内容的衍生渠道,提高变现能力,公司将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继续充分利用影视业务与广告服务业务的协同性,促进影视及广告业务的发展,顺应娱乐传媒行业综合化发展趋势。本次交易能够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控股比例进一步提高,有利于优化公司广告板块业务的布局。

来源 (副本)

东方网络拟现金收购两传媒公司

2017年7月10日早间,东方网络发布公告称,拟以自有及自筹资金2.8亿元收购上海华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桦文化”)总计51%的股权,拟以自有及自筹资金2.64亿元收购北京元纯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纯传媒”)总计40%的股权。上述交易完成后,华桦文化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元纯传媒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

公司表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以及标的公司相互之间将在内容、渠道、平台等业务上协同发展,全面提升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综合实力。就上市公司而言,通过本次交易可以快速获得标的公司丰富的IP储备、成熟的内容产品、富有经验的制作团队以及院线和电视台等传统媒体的合作资源,通过和上市公司现有资源整合,充分提升公司的平台与渠道价值。就标的公司而言,可以利用上市公司的多层次、立体式发布渠道以及平台端优势,对自身的内容产品进行更加充分的推广,大幅降低标的公司的宣发成本,并进一步提升产品的影响力。

来源 (副本)

赫美集团拟以1500万收购上海欧蓝,积累国际品牌代理权

赫美集团近期宣布,全资子公司”赫美商业”拟以1500万元收购上海欧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在收购同时,公司还将承接上海欧蓝原股东于阳、上海洋鸣行及其他担保方对上海欧蓝原债务总计2.15亿元的担保责任。

按照赫美集团既定发展战略,未来将打造品质消费品全球化运营管理平台,联合全球有影响力的品牌,搭建国际品牌联盟,建立中国自主品牌培育体系、运营培育,打造中国品质消费全产业链。本次收购亦是赫美集团在上述战略中的重要一步。通过本次收购,赫美集团将掌握上海欧蓝多内来积累的众多国际品牌代理权,丰富商业板块产品线;另一方面,收购完成后,赫美集团可从产业链上游为国际品牌提供金融、资本、行业拓展等多元化的创新服务,从产业链下游通过渠道整合为品牌消费者提供需求产品。

来源 (副本)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

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易周律师行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易周律师行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你不希望再收到易周法讯,请发送电邮至 unsubscribe@charltonslaw.com告知我们。

Boutique Transactional Law Firm of the Year 2021
Asian Legal Business Awards

Charltons
香港皇后大道东43-59号,
东美中心12楼

电话: + (852) 2905 7888
传真: + (852) 2854 9596
www.charltonslaw.com.cn

Charltons – 法讯 – 中国 – 552期 – 2017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