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 - 中国
2011年 09月
法讯中国第359期

法讯中国第359期

投资

商务部寻求有关涉及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的评论

商务部( 商务部)已出版为正式及简化外商直接跨境人民币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则草案。 商务部已于八月三十一日停止征求意见。

新规则将允许申请外商直接投资的公司于当地商务部申请。现行办法只允许中央商务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央行)颁发批准。短期之内,央行的作用将维持不变,但新行办法代表了更简化、直接的路线。

草案同时强调,在地方商务部能够停止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其亦有义务向中央商务部汇报他们的调查结果。这将会发生,若投资:

  • 为三亿元或以上;

  • 涉及金融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或拍卖行业

  • 涉及外资控股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投资或

  • 涉及任何国家宏观调控的行业,如水泥、钢铁、铝、造船。

在调查结果被移交后,中央商务部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应。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地方商务部可自由恢复审批程序。

草案明确规定,离岸人民币在某些领域不可使用。投资者禁止将离岸人民币用于:

  • 直接或间接在中国股票交易所购买证券,

  • 购买境内金融衍生,

  • 提供委托贷款,或

  • 偿还境内及离岸贷款

根据该草案,外商可自由投资的一个领域为房地产。草案在此指出,任何投资项目将需提交商务部,而其审查结果将被发表于商务部网站。但是,这与央行在今年六月公布的,禁止境外人民币投资到中国房地产发展的较早的通知(通知145)并不符合。

新行方法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个书面声明,作为其人民币资金来源为现有的外商投资且法规仍需被坚持的证据。离岸人民币目前被禁止投资于证券和金融衍生。公司须在其书面声明中保证其不涉及这种情况。

来源:

法律

中国判定海外贿赂为犯罪行为

中国已经成为判定贿赂外国官员为犯罪的最新力量。如五月一日的修正案,在中国刑法中增加了贿赂外国官员同贿赂中国官员同样违法的规定。

修正案在原刑法禁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基础上,增加”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将依照前款的规定受到与贿赂中国官员一样的处罚。

对于违法者有着严重的处罚。任何人试图贿赂外国或国内官员可能面临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涉及大量金额的案件可被判处长达十年的有期徒刑及巨额罚款。

判定海外贿赂为犯罪行为,可视为中国与现行其他国家法律,如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及英国今年稍早开始实行的腐败法接轨的一个步骤。中国法案与美英有着对”外国官员”相似的广泛定义。中国新政策将这个词定义为”任何外国政府的官员或雇员,国际公共组织或其任何机关或机构,或任何以官方身份形式的个人,不论其级别及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不正当利益”和”国际公共组织”并没有在中国刑法中做出恰当定义。有关方面可能需等到司法解释或其他规则的改变出台,才能对这些额外词汇做出恰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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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

中美共享企业并购信息

中美在7月27日于北京签订了开始定期共享跨国企业合并与收购(并购)信息的协议。此合作谅解协议强调,中美将致力于进行有关竞争的政策与法律信息的高层次交流。

这并不意味着两个国家会合并他们的相关事物,也不意味着他们会开始改变各自多样的并购法律。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乔恩·利博维茨,将其描述为”一个合作前行的框架”,且合作协议本身包含整体上”继续改善和加强中美关系”的意愿。华尔街杂志评论说,此谅解协议是中国作为并购守望者”增长的影响力”的一个表现,并补充说,中国商务部已经介入交易并决定冲击其商业环境。中国的能力反映在其作为世界第二经济体,外国商业会留下多大面积的影响上。

合作谅解协议中包括的具体合作领域:

  • 让对方获悉在其对应的司法管辖区内,重要的竞争政策及执法的发展

  • 以适当的活动加强各自机构有关竞争政策及法律的能力,如培训课程、研讨会、学习任务及实习

  • 适当情况下,交流竞争法执法经验

  • 从另一方寻求有关竞争法执法及政策有关事项的信息或建议

  • 对更改竞争法律、法规、规定及指导的建议做出评论

  • 就多边竞争法律及政策交换意见

  • 在提高企业、其他政府机构及公众对竞争政策及法律认知方面交流经验

  • 两国部门间的培训课程、研讨会、学习任务及实习计划也正在制定之中。

谅解协议签名如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司法部、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商务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来源:

美国监管机构加大对中国反向兼并审查力度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证交会)正增加对在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中国公司的审查。特别是通过反向并购上市的公司将面临更严格的审查。

过去,反向兼并作为一种有吸引力的首次公开招股(上市)的选择,其程序明显更快捷且廉价。反向上市被中国民营企业利用,以允许其获得在美国、除股票已上市交易,没有显著运行或价值的空壳公司。之后其将转为中国公司控制,并且其名称也经常被改为该中国公司的名字。由此产生的中国反向并购公司(反购),之后即可发行股本。

一新闻媒体在八月八日发表七月在北京举行的中美研讨会的追踪报道,并详细说明了证监会将加大力度,收紧其对反向并购的关注。这包括密切与中国监管机构及公众公司审计监管委员会(委员会)工作关系,而后者将会更细致审查公司的审计师。其他在新闻中描述的努力包括,派遣两方司法管辖区的工作人员观察及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改变意味着,现在,若中国审计师为在美国交易的公司工作,其将面临着美国法下的责任。

这不是美国证交所第一次采取加强反向并购审查的措施。之前,有六个反向并购被暂停,一个内部工作队亦被建立以调查海外公司在美国进行贸易的欺诈问题。

由于这种监管审查,计划在美国反向并购上市的中国公司应记住以下措施:

  • 审查目前的董监保险和/或获取足够的董监保险–这种保险套餐包括诉讼费用,也可能包括内部调查费用。

  • 进行必要的内部调查-对任何股东的投诉应立即调查,以避免任何不当行为的指控。当有任何疑问的时候,建议委员会与其等待,不如采取行动。

  • 保留经验丰富的律师-不管是否已经提起诉讼,公司应保持与拥有处理政府调查事项经验的外部律师的委托业务。

来源, 来源

审查外资并购

中国商务部发表对在中国的合并与收购的管理办法进行的进一步修改。为防范任何对国家安全存在的潜在威胁,外国公司对国内公司进行的合并与收购将被审查。新法规强调,如一项合并或收购被认定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则其将被终止。

本条例主要涉及军工企业及类似”重大且敏感军事设施”的企业,但也包括任何其他商务部认为可能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并购交易。此外,任何最终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国外合并与收购国内公司的活动,也将被审查。

这些规则包括国防、资源及技术部门,这意味着一些期望在中国互联网投资的外国公司要寻求改变合同的方法。在额外规定,通过可变利益实体(可变体)进行的投资也可能将被审查后,进一步的并发症已经出现。然而,现有的可变体不太可能受到影响。

来源:中国日报

税收

中国对西部地区延长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的持续投资,中国政府决定在原结束日期,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基础上,延长税收优惠政策十年。优惠政策现将延续到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1]58号(通知),于7月底确定了延长有关政策。条例的大部分内容与原有内容保持一致。

符合可降低企业所得税百分之十五的企业,将被纳入通知所定义的西部地区。该区的定义与原规则几乎相同,包括下列地点: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山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和广西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及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被列入西部地区的企业,同时需要有至少百分之七十的收入产生于被列为西部地区鼓励产业的工业。过去,这些领域包括交通、电力、水、邮政、广播及电视服务。如果符合资格,这些领域的外资企业从第一个获利年起,国内企业从运营起,将获两年减免和三年减少百分之五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通知指出,二零一一年一月前成立的企业,符合原政策规定下税收优惠条件的,依然可以享有其在原条款下的优惠。

来源

其他

商务部新反垄断法揭示竞争力评估程序

九月二日,商务部发布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二零一一年第五十五号,”规定”),以便更清晰评估企业集中对竞争影响的应考虑因素。九月五日,十四条新规定生效。

规则的四项变化可被认为是主要或重要的改变:

1.规则阐明了商务部在评估企业集中对竞争影响时采用的基本方法

第四条阐述,商务部的竞争分析将包含,一个企业集中是否会加强或创造潜能、可能,并激励单一经营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评估。当事方不直接或潜在的在同一市场竞争的情况下,商务部将评估企业集中对上游/下游或邻近市场产生的影响。

2.规则概述了评估合并方是否具有”市场控制力”的有关元素

新规定第五条规定了评估合并方 “市场控制力”的有关因素。这些包括市场份额、可持续性的产品或服务、有能力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的采购市场、非合并方生产能力及合并方下游客户的购买能力。

3.规则确定市场集中水平一般可以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赫芬达尔指数)及集中度指数(集中指数)衡量

赫芬达尔指数和集中指数被广泛运用于其他重要的反垄断司法管辖区。这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对与欧美反垄断方法相似的肯定。但是,不同于欧美系统,商务部没有规定任何利用赫芬达尔指数和集中指数的竞争评估的测评标准。

4.规则明确规定(没有提供任何细节)公共利益、经济效率、破产辩护、反补贴买方力量作为额外的因素,商务部将在审查过程中考虑

这些规定似乎表明,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和市场集中水平是商务部在其评估中将考虑的最重要因素。在阐明的规则中,确立”市场控制力”相比”市场支配地位”有着较低门槛。

虽然这已是向进一步透明化迈进,但是暂行规定中包含的新信息依然缺乏细节。

来源:Mond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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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tons – 法讯 – 中国 – 359期 – 2011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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