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公司法

易周律师行提供全面的公司法公司秘书服务,服务覆盖香港、中国内地及缅甸公司的整个生命周期,从成立至年度备案、注销登记及清盘。

我们就公司管理事宜提供指引,包括股东及董事会议、委任及辞退董事、法人代表、监事及核数师的程序、公司账目规定及周年申报表。我们经常协助客户准备公司会议,包括起草书面决议及会议记录、编制代表委托书及公司授权书,并根据组织章程文件或适用的公司法就有关程序提供法律建议。对于非香港成立但于香港设立分行的公司,我们能就香港《公司条例》第XVI部的规定提供指引。我们亦就股份认购、股份及股权转让提供法律建议。我们定期就董事责任、少数股东保障及股东争议提供法律建议,此等服务亦经常作为合并与收购、公司金融或合营交易的一部分。

我们在处理于主要离岸司法管辖区例如开曼群岛及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公司的手续及持续公司管理方面具显著的经验。

除协助客户在香港、中国内地或缅甸成立公司或进行初期投资外,我们亦就本地公司法、证券法、环境法、税收法、雇用法、竞争法及其他适用于客户业务的法律法规提供指引。

企业及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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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拓宽采用联接基金结构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豁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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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经修订的通函,简化对采用联接基金结构的合资格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规定,准许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买卖联接基金在符合指定条件的情况下,投资于在海外上市的交易所买卖主基金(包括积极管理的交易所买卖基金)。
香港证监会就未获发牌的加密货币交易所的不当行为发出警告

香港证监会就未获发牌的加密货币交易所的不当行为发出警告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警告未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果虚假声称已申请证监会发牌,并提供受禁止的服务,如入股,可能会产生法律和监管后果。香港证监会的警告-经营手法不当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也警告投资者在未获发牌交易所交易加密货币的风险,这些交易所可能不符合其要求。
公司法

在香港成立和注册公司受《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其附属法例规管。招股章程、公司清盘、破产以及解除董事职务相关规定分别载于《公司(清算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

有关香港成立或注册公司的一些主要规定载列如下:

  • 公司章程为公司组织文件
  • 《公司条例》订明范本,供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众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使用
  • 可选择保留或使用公章
  • 公司股份没有票面价值
  • 无论何时股本有变动时,公司须提交资本变动表,呈现公司最新股本情况。
  • 公司至少一名董事是自然人
  • 如董事雇佣合同期限超过3年,需要获得公司成员批准。
  • 如属私人公司,需在公司成立周年日起42天内提交年报办理注册。
  • 如属公众公司,需在账目查询期起计6个月后的42天内提交年报办理注册。
  • 公司需要拟备适当的财务报表和董事报告,但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中小企业可拟备简化表格:

– 年收入总额不超过1亿港元

– 资产总额不超过1亿港元

– 在此财政年度里平均雇员不超过100人

  • 除非经股东一致同意,否则每年股东大会必须在账目查询期内举行
  • 就公司的可注册资产设立或解除押记文书认证副本必须在文书日期起计的五个星期内,连同有关指明表格送交公司注册处注册。
  • 在香港向公众发行股份须符合《公司(清算及杂项条文)条例》中招股章程要求或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下的授权要求(除非相关的法定豁免适用)(如仅售予专业投资者(《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部第1条)或在香港仅售予不超过50人)

易周律师行提供一系列公司法公司秘书服务并就公司管理事宜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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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国、缅甸公司秘书服务

公司管理事宜指引

在香港、中国、缅甸成立代表处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香港成立公司

香港注册公司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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