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投资基金:香港

香港基金

尽管香港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亚洲优质资产管理的司法管辖区,但直到最近,基金工具的选择一直极为有限。随着2018年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2020年有限合伙基金的引入,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在香港设立基金的形式可以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有限合伙基金或以前的单位信托基金。

易周律师行拥有丰富的经验,在基金工具的选择,基金结构,基金的形成和建立方面为客户提供咨询。易周律师行在基金营销、投资和退出策略方面,以及在遵守香港相关监管法律方面为投资经理提供咨询意见,具有丰富的经验。易周律师行提供的基金咨询包括有限合伙、封闭式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以及未经认可的单位信托。

在提出基金设立建议时,我们将重点关注:

  • 就基金的结构提供意见
  • 起草基金的章程性文件(例如设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文件)
  • 起草基金发行备忘录
  • 起草认购协议、投资管理协议等交易文件
  • 审核托管协议和管理协议
  • 起草投资条款清单
  • 如有需要,联络监管机构(例如,就设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事宜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联络)
  • 协助和协调其他专业人士/服务提供者的委任

阅读我们的最新新闻

香港证监会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作最后定稿

香港证监会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作最后定稿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已就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详细监管规定作最后定稿,并于2023年5月23日针对其《有关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文件》刊发了一份咨询总结。
香港证监会就《市场探盘指引》进行谘询

香港证监会就《市场探盘指引》进行谘询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表谘询文件,建议引入新的《市场探盘指引》,以厘清参与市场探盘的人士应有的操守标准,并劝阻不当行为。
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于2024年10月2日生效

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于2024年10月2日生效

2023年3月24日,证券及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刊发拟议修订法例及守则的谘询总结,以引入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以规管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存管人,即顶层受托人及保管人。
香港联交所就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强制性气候披露

香港联交所就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强制性气候披露

2023年4月14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刊发谘询文件,拟议强制所有上市发行人在其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作出与气候有关的披露,并在《主板上市规则》附录27的新D部及《GEM上市规则》附录20中,根据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的气候标准,引入更多与气候有关的披露。
投资基金:香港

CH-018962(网页门户)

2021-05-18(刊载)

2021-05-19(更新)

香港基金

香港结构

香港章程性文件

香港发行备忘录

香港交易文件

香港认购协议

香港投资管理协议

证监会

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