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 - 中国
2014年 01月
法讯中国第389期

法讯中国第389期

资本市场

八部委联合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银监会、发改委等八部委1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要求各省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规范,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

《通知》指出,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应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

《通知》要求各省级政府以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强化对本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构建长效机制。

来源 (副本)

央企资产转让不得限制受让方资格条件

1月7日,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应当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资产转让的特点进行操作。资产转让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通知》指出,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资产转让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来源 (副本)

13家银行须披露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

中国银监会1月8日发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从2014年起披露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

《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只要符合两个条件的一个即需要披露相关指标,一是上一年年末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为1.6万亿元人民币以上,二是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

来源 (副本)

2020年实现深港金融业务深度同城化

1月8日,深圳市政府以2014年一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对未来深圳市金融改革创新工作作出统筹指导。本次金融改革涉及跨境金融、民营金融、创新金融、产业金融和民生金融五个方面。

《意见》对深圳未来中长期的发展做了具体规划,提出到2015年,基本建成市场化水平高、开放创新能力强、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体系,成为联通香港、辐射亚太的人民币投融资集聚地和全国重要金融创新中心。到2020年,率先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运行规则和制度环境,实现金融运行机制高度市场化和深港金融业务深度同城化,基本建成金融机构聚集、多功能要素市场完备、综合营商环境一流的现代化国际金融中心城市。

此外,文件提出,将会支持设立民营银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争取设立互联网银行、互联网金融公司及互联网保险公司,积极利用前海平台,打造国际财富管理中心,以及率先承担利率市朝改革内容,深化深港两地金融合作等。

来源 (副本), 来源 (副本), 来源 (副本)

上交所发布《关于对未股改股票实施差异化交易监管的通知》

1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未股改股票实施差异化交易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未股改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价格涨跌幅限制为±5%。未股改上市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属于异常波动。

来源 (副本)

国资委发布央企资产转让进场交易通知

国资委1月7日发布《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通知》要求,资产转让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通知》指出,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来源 (副本)

民营银行”首批试点3至5家”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1月6日举行的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试办由纯民营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银行,与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的大框架不违背,将采取试点先行的方式成熟一家批设一家,首批试点3至5家。

此外,银监会官网1月6日发布消息称,尚福林在上述会议上还明确了银监会新一年度的一揽子工作重点,具体包括切实防范和化解平台贷款、房地产风险、理财业务七大风险隐患等。

来源 (副本), 来源 (副本)

商业银行可赴上交所发行公司债补充资本

上交所1月9日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及其上市交易、转让相关事项的通知》,对商业银行发行的补充资本的公司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转让、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事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3年11月8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允许上市及拟上市商业银行赴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根据《指导意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均可以来上交所发行减记债。发行人在获得银监会的资本工具属性确认和监管意见后,既可以选择报证监会核准后公开发行,也可以选择经上交所备案后非公开发行。每期非公开发行的减记债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通知》除对减记债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及转让相关安排进行了具体规定外,也对非公开发行的减记债在上交所备案的所需材料、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要求和备案程序做了说明。

来源 (副本)

行业

两部委部署开展脱硫电价专项检查

据发改委网站1月7日消息,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近日下发通知,部署开展全国脱硫电价专项检查工作,督促发电企业不断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大气污染状况进一步好转,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通知指出,此次专项检查将重点检查全国发电企业、电网企业2013年度脱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发电企业享受国家脱硫电价政策却不按规定投运脱硫装置套取脱硫加价款的行为;二是发电企业拒报或者谎报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未建立运行台账、故意修改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等参数套取脱硫加价款的行为;三是电网企业未执行脱硫电价,自行降低规定的脱硫电价标准等行为。

来源 (副本)

林业局印发《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管理办法》

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管理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该《办法》于1月8日公布于林业局官网。

《办法》规定: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单位实行滚动式管理,实行”准入-退出”机制,对有明显不良记录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停止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

来源 (副本)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印发

1月3日,工信部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实施期限为2013年至2017年。该《计划》于1月6日公布于工信部网站。

《计划》指出,在钢铁、有色金属、水泥、焦化、石化、化工等重点工业行业,推广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实施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技术改造,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来源 (副本)

交通部发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

经公开征求意见,交通部1月7日正式发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作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同步施行。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调整了许可审查的重点,着重从企业基本生产条件、专业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强调对企业基本条件的审查,大大减少了许可审查的具体事项。补充了有关证书管理、许可监督等内容,专设了证书管理、监督管理两章。

来源 (副本)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出台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1月6日发布《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活动,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38条,明确了”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发布”、”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及”法律责任”等事宜。

来源 (副本)

两部门下发通知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1月6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改革试点范围,《通知》明确,试点地区应是地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以地市级(含副省级城市)为主,各地申报的试点地区不超过2个。试点地区根据地方实际,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和完善市场机制的思路,重点围绕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强化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强化养老服务市场监管8个方面开展试点。《通知》还明确了各有关方面在试点实施中的责任。

来源 (副本)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

1月6日,工信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决定在试验区内试点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

《意见》提出在试验区内进一步试点开放的七个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已对WTO承诺开放,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信息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等三项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试点开放这三项业务的外资股比,其中信息服务业务中的应用商店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等两项业务外资股比不设限制;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中的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外资股比放宽到55%。二是新增试点开放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等四项业务,其中前三项业务外资股比不设限制;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

来源 (副本)

深圳力促电子商务发展探索成立网络银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2期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称,将探索成立网络银行。

在完善金融配套支持体系方面,文件明确表示,将引导和鼓励市级创投引导基金和社会民间资本投资电子商务领域,形成政府、企业、社会资本多元化的资金扶持格局;建立金融担保机制,探索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和动产抵押、质押融资方式,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押、质押品的范围;探索成立网络银行,研究推出基于电子商务平台诚信体系的小企业无抵押贷款服务;推动重点电子商务企业上市融资,有限纳入上市重点培育梯队,享受深圳市企业改制上市各项优惠政策。

来源 (副本)

发改委:1月底完成煤炭生产许可证清理

发改委1月7日发出《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之日起,煤矿持有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一律作废,不再作为煤矿企业从事煤炭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以及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相关清理工作应在2014年1月31日前完成。

来源 (副本)

保险

保监会: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随着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建立,我国巨灾保险进入了实质操作阶段。1月6日,保监会举行媒体通气会称,近日保监会同有关部委正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制定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将按照”中央统筹协调、地方破题开局、行业急用先建”的”三条线,齐步走”战略加速推进,而突破口初步确定为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制度。

所谓”三条线、齐步走”战略,即在中央层面,将巨灾保险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与我国综合减灾体系对接,积极推动立法,研究制定《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在地方层面,推动巨灾保险在深圳、云南等试点地方尽快破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在行业层面,研究开发巨灾保险产品,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来源 (副本)

保监会明确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

1月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具备股票投资能力;不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公司,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来源 (副本)

保监会试点历史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

保监会网站1月8日发布消息称,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近期将启动历史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部分持有历史存量保单的保险公司申请试点。招商证券研究员王宇航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称,这是引导增量资金投资蓝筹股,具体影响还有待细则出台。

试点政策内容包括:设定独立账户封闭运行;由公司根据自身资产负债匹配情况确定蓝筹股投资比例;对独立账户投资的蓝筹股试行逆周期资产认可标准;明确蓝筹股标准。蓝筹股是指经营业绩较好、具有稳定且较高现金股利支付的公司股票。

来源 (副本)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

1月7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会签法制部门。需要会签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其他部门会签完毕后送法制部门。

来源 (副本)

并购

辉煌科技1.5亿收购国铁路阳49%剩余股权

1月8日,辉煌科技对外发布公告,将以1.51亿元的价格收购国铁路阳49.13%的剩余股权,根据约定收购总价款分两期支付,股东大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收购价款的30%,第二期为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支付股权收购价款的70%。

2011年11月,正值中国的铁路建设受温州动车事件等一系列重大影响而出现暂时性放缓之际,在各行各业资金都十分紧张的情况下,辉煌科技毅然动用自有资金购买国铁路阳50.87%的股权,以实现对该公司的控股地位。

此举为2012年业绩大幅下滑的辉煌科技带来了重要的利润支撑。2011年当年国铁路阳为公司贡献收入6.1%,净利润贡献占比2.4%;2012年全年贡献收入42.5%,净利润贡献为67.5%;2013年上半年贡献收入42%,净利润贡献58.3%。

来源 (副本)

大元股份20亿购浏阳河酒业

大元股份1月9日披露,将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并以现金20亿收购浏阳河酒业100%股权。公司最迟不晚于1月15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大元股份表示,经与浏阳河酒业股东充分沟通,相关股东要求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浏阳河酒业股权。为了保障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公司决定实施非公开发行方案,将向包括上海泓泽关联方在内的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3.6亿股,募集资金29.98亿元,其中约20亿元用于收购浏阳河酒业100%股权,其他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浏阳河酒业后续发展运营资金。

来源 (副本)

其他

国务院调整上海自贸区有关行政法规

1月6日,国务院宣布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本次调整共涉及32项具体规定。

在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方面,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扩大服务业开放方面,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以及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来源 (副本)

环保部与31地区签署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1月7日,环保部与全国31个地区签署《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各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目标责任书的核心内容是改善各地区空气质量。责任书规定,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内的10个省及重庆市重点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情况,北京、天津、河北确定了下降25%的目标,山西、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确定了下降20%的目标,广东、重庆确定了下降15%的目标,内蒙古确定了下降10%的目标。

其他20个地区重点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情况,并根据各地环境质量状况,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划分为五档。

来源 (副本)

交通部发布《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经公开征求意见,交通部1月7日正式发布《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作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同步施行。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明确了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管辖分工。增加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处罚条款。按照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个层次,细化了处罚幅度,以减少具体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来源 (副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项整治”搭车收费”问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月6日发布文件称将在全国范围开展专项整治,以纠正一些地方借工商登记管理之机”搭车收费”、搭载附加条件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

这次专项整治主要纠正以下五种行为:利用工商登记管理环节,采取暗示、刁难或设置障碍等方式搭车强制收费;借工商登记管理之机强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加入个私协会;在工商登记中强制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工商登记管理中违规增加其他证明文件或违规违纪搭载收取其他费用;在登记监管过程中超越工商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来源 (副本)

最高法院规范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1月10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第4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副本)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

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易周律师行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易周律师行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你不希望再收到易周法讯,请发送电邮至 unsubscribe@charltonslaw.com告知我们。

Boutique Transactional Law Firm of the Year 2021
Asian Legal Business Awards

Charltons
香港皇后大道东43-59号,
东美中心12楼

电话: + (852) 2905 7888
传真: + (852) 2854 9596
www.charltonslaw.com.cn

Charltons – 法讯 – 中国 – 389期 – 2014年01月10日

规范中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

中央企业资产转让受让方资格条件

深圳市金融改革创新工作

设立中国互联网银行

中国互联网金融公司

深圳电子商务发展

中国民营银行

中国商业银行法

中国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
中国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
对未股改股票实施差异化交易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