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 - 中国
2014年 11月
法讯中国第430期

法讯中国第430期

资本市场

最高法与银监会联合发文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银监会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网络信息化方式,开展执行与协助执行、联合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等工作。

《意见》强调,最高人民法院、银监会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通过网络传输等方式,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他执行案件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融资信贷等金融服务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等采取限制贷款、限制办理信用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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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10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及下放的相关内容作出规定,明确了期货公司需审批的股权变更事项以及部分已取消审批事项的备案要求。同时,《办法》将期货公司股东范围由中国法人扩大到单位和自然人,明确了自然人股东资格条件,优化了非自然人股东的资格条件。

《办法》进一步了完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将期货公司可从事的业务划分为公司成立即可从事的业务、需经核准业务、需登记备案业务以及经批准可以从事的其他业务等四个层次,并为未来牌照管理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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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正式推出并购重组私募债

11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并购债在深交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深交所备案,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发行人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暂不包括深沪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并购重组交易对价、替换并购重组贷款等;债券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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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

11月5日,上交所发布施行《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法人为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试点初期,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发行人暂不包括在上交所与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在上交所备案的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并购重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偿还并购重组贷款等;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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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两部门发文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

日前,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实施《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保险资产托管机制,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各项投资资产全部实行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同时,《意见》列举了托管机构至少应当履行的八项职责。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保险资产托管业务实施方案。保险机构未按规定开展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保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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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

发改委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稿 外商投资限制有望大幅缩减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目录》修订稿,于2014年11月4日至12月3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目录》修订涉及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多个方面。

修订后的《目录》拟对外商限制投资领域进行了重新划分,并对持股比例进行一定调整。其中,在金融业方面,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 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5%,投资农村商业银行的境外金融机构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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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国家发改委印发《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

11月4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下称《规划》)。

根据《规划》,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到15%左右;低碳试点示范取得显著进展,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省区、低碳城市和低碳城镇。《规划》要求,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产能扩张,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提高新建项目准入门槛;调整化石能源结构,有序发展水电,大力开发风电等。此外,《规划》明确,要综合运用免税、减税和税收抵扣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低碳技术研发应用,研究对低碳产品(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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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印发《关键材料升级换代工程实施方案》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印发《关键材料升级换代工程实施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明确,到 2016 年,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海洋工程和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等产业发展急需的大尺寸单晶硅、石墨烯、PM2.5 过滤材料等 20 种左右重点新材料实现批量稳定生产和规模应用。到 2020 年,促进 50 种以上重点新材料实现规模稳定生产与应用。此外,《方案》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投向新材料产业化和重大应用企业,鼓励金融机构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支持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新材料企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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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重点产煤省区开展煤矿建设秩序专项监管

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关于开展煤矿建设秩序专项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煤矿开发建设秩序,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根据《通知》,此次专项监管的主要内容是重点产煤省(区)建设煤矿。对于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手续但已建成并组织生产的煤矿,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同时,各督查组要将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的煤矿名单,及时提交供电部门采取限电措施,除保证必要的矿井通风、排水等保安负荷外,一律停止采掘供电;同时,提请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对拒不执行停产停建指令的违规煤矿,国家能源局一年内不予办理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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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

日前,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各地要将汽车市场作为重要商品市场,加大对损害竞争和消费者及其他汽车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虚假广告宣传、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等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

《意见》指出,各地工商部门应依法公开汽车市场主体登记、监管等信用信息,减少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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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要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各地相关部门要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意见》明确,各地要完善配套保障政策。具体而言,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可以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同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将被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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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日前,在对《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印发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鉴定评估,但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同时,该方法所称环境损害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导致人体健康、财产价值或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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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联合印发《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联合印发《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要推广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到2017年,高效节能技术与装备市场占有率由目前不足10%提高到45%左右,产值超过7500亿元,实现年节能能力1500万吨标准煤。

《方案》明确,2014年要完善节能服务公司扶持政策,实行节能服务产业负面清单管理。同时,要培育一批”节能医生”、节能量审核、节能低碳认证等第三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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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强进口提出了八方面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继续鼓励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等进口。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进口信贷支持力度,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等进口。积极支持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企业开展进口设备融资租赁业务。

《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对进口货物实行24小时和节假日预约通关。同时,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广东省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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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下称《规定》),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规定》共8条,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及审级关系,包括一审管辖、跨区域管辖、专属管辖、二审管辖、上诉管辖及未结案件处理等。根据《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此外,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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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

《意见》明确,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应在从事知识产权及相关审判工作的优秀审判人员中选任,也可在具备同等资格和条件的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的专业人员中选任。其中,审判人员担任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四级高级法官任职资格;6年以上相关审判工作经验;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具有较强的主持庭审及撰写裁判文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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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明确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过渡有关问题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过渡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根据《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起受理案件。对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于2014年11月6日以后提起诉讼的,由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当事人不服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于2014年11月6日以后提起上诉的,由知识产权法院受理。

《规定》明确,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的案件,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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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

华北高速13亿跨界布局光伏产业

华北高速11月6日公告,拟改变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和实施主体,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祺投资为收购主体,收购新疆110MW光伏电站项目股权。完成收购后,公司将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加上部分自有资金,以垫资方式通过华祺投资向新疆110MW光伏电站项目公司垫资,用以支付项目公司工程总承包款,垫资金额9.96亿元。

新疆110MW光伏电站项目原由中利科技旗下全资子公司常州中晖建设运营,项目预计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网。11月4日,华北高速宣布以2600万元的价格收购常州中晖持有的五家光伏发电公司100%的股权,这五家公司合计拥有新疆110MW光伏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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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机电拟收购控股股东旗下军工资产

中航机电11月7日公告计划收购控股股东及关联公司的资产。

中航机电称,正在筹划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拟向控股股东中航机电系统及其关联方收购5家目标公司全部或控股股权或主要经营性资产。5家公司分别为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风雷航空军械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枫阳液压有限责任公司以及Kokinetics GmbH。

公开资料显示,新乡航空工业(集团)为中航工业集团旗下大型军工企业,主要从事航空航天机载产品和汽车零部件的开发、研制与生产;贵州风雷航空军械从事航空军械外挂装置科研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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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15号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扩大了受案范围,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根据修改决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此外,修改后的规定还对跨区域管辖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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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国企改革方案初步成型

随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国企改革中央层面已经基本确立各部委的职能和分工,国企改革不是由国资委单一主导,目前包括国资委、发改革、财政部和人社部等部委都在积极推进和制定相应的改革方案,预计最快于明年上半年出台。

整体方案由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总揽,具体方案由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和人社部四个部门分工负责。其中,国资委负责国企的功能定位与分类改革,发改革负责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办法,财政部负责资本经营预算等资本管理体制改革,人社部则主要负责薪酬改革方案发布后的细则制定。

自上海率先公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打响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第一枪”之后,广西国资委日前公布了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称2020年前推动国有资本产业集中度达到80%左右。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过半省市出台了地方版的改革”路线图”,涉及混合所有制、国资结构调整、产权制度、分类监管等多方面内容,地方层面国企改革动作频频,也让市场对国家版的改革方案更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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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tons – 法讯 – 中国 – 430期 – 2014年11月07日

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

公司债券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外商限制投资领域

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过渡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险资产托管业务
关于开展煤矿建设秩序专项监管的通知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