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 - 中国
2015年 09月
中国法讯第472期

中国法讯第472期

资本市场

银监会修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日前,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删除”商业银行存贷比应不高于75%”的要求,同时在流动性风险监测部分新增第四十六条”银监会应当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变动情况”,明确了存贷比作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的使用方法。《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办法》还强调,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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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税总发文明确两项证券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管理问题

近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根据《公告》,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称”税务机关”)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称”公司”)营业部柜台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和《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统称”《登记簿》”)。同时,《公告》规定了操作办法:1、申请人填写股权变更相关事项;2、公司对登记填写内容逐笔验证后办理手续;3、税务机关定期核对《登记簿》内容;4、年度终了后公司将《登记簿》交税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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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

近日,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就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尚未销售的化肥(下称”库存化肥”)有关事项加以明确:1、2015年9月30日前,纳税人应将库存化肥品种、数量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按期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随同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提交库存化肥销售情况的有关说明材料,列明本期销售库存化肥的品种、数量、发票开具份数等情况。2、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库存化肥税收管理台账,按品种设立明细账目,记录纳税人库存化肥销售及结余数量变化。3、纳税人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库存化肥,一律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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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批复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有关非居民税收问题

近日,国税总局对新疆国税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相关非居民税收政策的请示》进行了批复(下称”批复”)。

批复明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等相关规定,外国企业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协议或合同,在中国境内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外国企业与中国境内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开采石油天然气”两种情况,中外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其中,第一种情况下未按中国法律设立独立企业的,由合作各方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分取的合作生产经营所得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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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近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5年1月1日执行。

《通知》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同时,《通知》明确,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此外,《通知》强调,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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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市场改革意见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部署了六项重点任务:一是着力完善准入退出管理,建立多层次服务体系;二是着力鼓励推动变革创新,提升中介服务能力;三是着力强化自我管控,促进行业提质升级;四是着力加强监督管理,全面提升行政效能;五是着力加强组织建设,注重行业自律作用;六是着力加强信息披露,发挥社会监督效力。此外,《意见》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包括几方面举措:一是将适时考虑降低注册资本金,具体数额将体现在新的监管规章中;二是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探索实行认缴制,不再是实缴制;三是鼓励发展小微型、社区化、门店化的区域性专业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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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提出,到2020年,构建起由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八项制度构成的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其中,《方案》明确,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采取鼓励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推行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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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两通知 严控煤炭产能

日前,国家发改委连续下发《关于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关于从严控制新建煤矿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通知》提出,严格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要求。各产煤地区和煤炭企业要进一步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产停建措施,对拒不执行停产停建要求的煤矿,相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惩处。《通知》明确,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从严补办核准手续,并分四类列举了相关处理措施。其中,根据《通知》,产能压减形式包括关闭淘汰落后煤矿等,其规模原则上不低于违法违规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的30%,对跨省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产能压减规模可视情况降低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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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加强对11类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审计

日前,国家审计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促进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确立”促进重大政策有效落实”、”促进简政放权”、”促进重大建设项目加快推进”、”促进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等9项重点任务,明确将加强对信息电网油气网络、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水利、交通运输、健康养老服务、能源矿产资源保障、轨道交通、现代物流、新兴产业、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等11类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重点对水利、铁路、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同时,《意见》提出三个”坚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凡是存在重大履职不到位等行为的,将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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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质检总局:改革完善审查机构和发证检验机构管理机制

日前,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深化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和发证检验机构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建立适度竞争的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工作机制,对具备条件的产品设立1个以上审查机构。各审查机构要单独设立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经费账户,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经费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挪用或截留,不得结余。此外,《通知》规定,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范围、检验产品范围所应具备的检验能力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通过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出具的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报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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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出台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简称《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公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此外,根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几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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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在保障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效率的基础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允许其他公共资源项目进入现有场所进行交易。并强调,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共享,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政府采购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登记注册符合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此外,《通知》还明确,健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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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的审判责任主要是指违法审判责任。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几种情形,包括: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等等。《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几种情形,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等等。同时对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不同主体之间承担的审判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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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tons – 法讯 – 中国 – 472期 – 2015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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