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
2020年 07月
放宽对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申请上市公司董事,若干律师,会计师及专业人士接受香港强制检疫安排的规定

放宽对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申请上市公司董事,若干律师,会计师及专业人士接受香港强制检疫安排的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020年2月08日颁布了《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规例)。该规例适用于凡从中国(香港除外)的地区到达香港的人士。根据该规例以及特定的例外情况规定,凡从中国(香港除外)的地区到达香港的人士,均须实行检疫,检疫期为到港当日起计的14日(强制检疫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20年4月29日颁布了《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修订)(第2号)规例》,对该规例进行了修订(经修订的检疫规例)。

一. 香港豁免部分香港法律执业者,仲裁员及调解员接受强制检疫安排

根据《经修订的检疫规例》第4(1)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近期颁布了一项申请机制以豁免参与仲裁,调解或其他类别法律程序的仲裁员,调解员及以代表任何一方的法律执业者及就某些大规模交易提供意见的法律执业者接受强制检疫安排。

《经修订的检疫规例》第4(1)条规定政务司司长如信纳某人或某类别人士入境香港以从事生产运营,业务活动或提供专业服务为目的的行程属必要,并符合香港经济发展利益,可豁免该人或该类别人士接受强制检疫安排。

1. 从事大规模交易的香港法律专业人士

根据《经修订的检疫规例》第4(1)条,自2020年06月15日起,政务司司长已确认若干合资格豁免接受强制检疫安排的法律执业者。从事以下一项重大商业交易的法律执业者具有获豁免接受强制检疫安排的资格。重大商业交易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上市工作或上市公司根据所适用的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须予公布的交易(交易)。以下类别的法律执业者合资格获豁免接受强制检疫安排:

  1. 在交易中代表一方的合资格法律执业者应:
    1. 从中国内地,澳门或台湾来港,为该交易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而该服务必需由该人士亲身到当地提供;或
    2. 前往中国内地,澳门或台湾,为该交易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后从当地返港,而该服务必需由该人士亲身到当地提供。

一般而言,对同一交易的申请只有少数人会获批豁免接受强制检疫安排。

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4章载列了有关若干交易的详细规定,主要是上市发行人的收购及出售交易须向香港交易所披露。从广义上说,这些交易属《上市规则》第14章中被视为须予公布的交易。

下文第(iii)点概述了法律执业者的豁免申请程序。

2. 香港仲裁员及调解员获豁免接受强制检疫安排

除上文所述内容之外,根据《经修订的检疫规例》第4(1)条,政务司司长也已确定以下提述类别仲裁员,调解员或法律执业者合资格获豁免接受强制检疫安排:

  1. 参与相关机构之一所管理的仲裁程序的仲裁员、调解员或以当事人代表身份代表该等仲裁程序或法庭诉讼程序任何一方的合资格法律执业者(合资格程序)并:
    1. 前往中国内地,澳门或台湾,提供与合资格程序有关的必要专业服务后从当地返港;或
    2. 从中国内地,澳门或台湾来港,提供与合资格程序有关的必要专业服务。

下文第(iii)点概述了适用于仲裁员,调解员及法律执业者的豁免申请程序。

3. 获豁免接受香港强制检疫安排的申请程序及证明文件

希望获得上述某项豁免的申请人须向律政司提交申请书。除特殊情况外,所有申请应在行程开始前至少两星期提交到律政司。

有关仲裁员,调解员及法律执业者应向律政司提交申请表格,列明每名申请人之个人资料及前往香港、澳门、台湾或中国内地的理由,同时申请应包含以下证明文件:

  1. 每名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旅游证件副本;
  2. 每名申请人的专业资格证书副本;
  3. 聘用每名申请人参与仲裁、调解或诉讼程序的文书副本;
  4. 由在交易中法律执业者代表的公司所发出之信函副本,确认亲身到场为重大商业交易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必要性;
  5. 每名申请人须作出声明,前往香港、澳门、台湾或中国内地的目的是为合资格程序程序提供必须的专业法律或争议解决服务,或为重大商业交易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而该服务必需由该人士亲身到当地提供;
  6. 每名申请人须作出声明,只会前往及逗留於申请人给予必须的专业服务所在的城市;及
  7. 每名申请人须作出声明,在该城市停留期间须采取一切所需的防护措施以保障个人卫生及避免不必要的社交接触。

二. 合资格获豁免接受香港强制检疫安排的其他类别人士

此外,政务司司长亦已根据《经修订的检疫规例》第4(1)条确认了合资格获豁免接受强制检疫安排的其他类别人士。合资格获豁免接受强制检疫安排的类别人士完整名单可点击这里获取。

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董事或于香港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的公司董事

合资格获豁免接受强制建议安排的董事类别是:

  1. 于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董事;
  2. 于香港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的公司董事(合资格董事);

而又因公务往来中国内地及香港。公务目的需获香港交易所认可,对上市公司或提交上市申请公司属必要,包括:

  1. 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出席上市公司在香港举行的股东会议(包括股东周年大会和股东特别大会);
  2. 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出席由香港交易所举行的聆讯(包括上市聆讯、纪律聆讯和覆核聆讯);及
  3. 往中国内地出席在港上市公司股东会议后回港。

各上市公司或提交上市申请的公司在指明期间内最多可有两名董事可申请获豁免接受强制检疫安排。有关上文所述第(i) – (iii)点中一种或多种情况下合资格董事的指明期间将在考量该合资格董事开始履行并完成公务的时间后进行计算。

香港交易所通函就合资格董事的指明期间及申请程序给予了详细指引。

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并已纳入若干指数的公司董事及行政人员

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并已纳入若干指数的公司董事或行政人员,如因必要的业务活动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或完成必要的业务活动后从中国内地返回香港,即合资格获豁免接受强制检疫安排。

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并已纳入以下指数之一的公司董事及行政人员即可合资格:

  1. 恒生指数;
  2.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或
  3. 恒生综合大型、中型或小型股指数(合资格公司)。

合资格董事的获豁免受配额限制,每项申请亦会按行程需要以及此计划的目的而做考虑。

每间合资格的上市公司只可提名最多两名人士(该人士可以是董事及/或行政人员)(获提名人士)申请豁免。当豁免获批后,合资格公司不可以更改获提名的董事或行政人员(不论该等获提名人士最终有没有进行有关旅行)。此外,每间合资格公司的每名获提名人士每个日历月只可申请一次获豁免受强制检疫安排。在同一个日历月内为同一名获提名人士作出的多次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有关合资格公司获提名人士申请程序的详细指引,请参阅香港交易所通函

合资格及获提名董事的旅程时间

合资格及获提名董事应将旅程时间限制在最低限度。从广义上说,合资格及获提名董事抵达香港的日期不应早于其完成公务的前一天。且合资格及获提名董事从内地回到香港的日子不应迟于完成其在中国内陆公务后的第一天。

香港会计专业人士获豁免接受强制检疫安排

香港会计师公会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注册的执业单位之执业会计师、合伙人、董事或雇员(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如有需要前往中国内地为在认可证券市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第1条的释义)上市的公司进行审计工作,即合资格获豁免接受强制检疫安排。如该等上市公司在中国内地有业务且该会计专业人士需要协助该等公司履行规管該公司或业务的有关条例或其他规管文件下的责任,则该会计专业人士合资格获豁免接受强制检疫安排。

香港研发企业或机构获豁免接受强制检疫安排

属于研发领域的企业或机构分成两个类别。该等企业或机构为:

1. 香港的公营研发机构,包含:

  1. 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
  2. 汽车平台及应用系统研发中心;
  3. 香港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
  4. 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及
  5. 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2. 从事科技研发工作的香港科技园公司或数码港的租户,培育公司,承批人或用户(统称“合资格企业”)。

合资格企业的有资格获豁免接受强制检疫安排的人士类别及数量规定如下:

  1. 每间合资格企业最多可有兩名人员(包括拥有人及/或全职雇员)获豁免,及该等人士需前往中国内地、澳门或台湾进行以下其中一项与研发相关的活动:
    1. 与位于中国内地、澳门或台湾的企业或机构合作而实地进行研发工作;
    2. 选购必要的物料或设备,以支持该合资格企业在香港进行的科技研发工作;或
    3. 监督该合资格企业位于中国内地、澳门或台湾的科研设施的运作。

三. 适用于所有情况下的获豁免接受香港强制检疫安排的条件

获豁免人士从中国内地,澳门或台湾抵达香港后,须接受由卫生署安排的医学监测,还须配戴口罩,每天量度体温,并向卫生署呈报任何不适。此外,政务司司长在批准豁免申请时,可因应每宗个案施加其视为适当的额外条件。

四. 从香港前往中国内地及/或澳门

目前,尚无针对前往中国内地或澳门人士的对应规定,但是从香港出发前往中国内地或澳门的人士仍须在抵达时接受强制检疫(强制检疫期间通常为14日)。就该项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在就对获认可医学实验室进行的2019冠状病毒检测结果互相认可事宜与中国内地及澳门相关单位会话,藉以达致香港人士抵达中国内地或澳门时能够获豁免接受强制检疫的目标。

五. 合资格获豁免接受香港强制检疫安排类别人士的完整名单

以下是截至2020年06月22日合资格获豁免接受强制检疫安排的类别人士完整名单。

  1. 跨境货车司机及必要的陪同人员
  2. 跨境巴士及穿梭巴士司机及必要的车务人员
  3. 须往返本港与中国内地、澳门及台湾履行其若干职责的机组人员
  4. 须履行与政府相关运作的政府官员
  5. 须处理有关跨境运作的政府机构及承办商人员
  6. 货船船员
  7. 渔船及收鱼艇船员(包括中国内地过港渔工)
  8. 由社会福利署署长委托向居住于中国内地的香港居民提供福利支援的机构的相关人员;
  9. 为确保香港各项政府工程、公营房屋工程及机场管理局工程所采用的服务或建造组件或物料的质量、完整性及符合法定要求,而必须在中国内地工作的建造业人员,而有关工作并不能以其他方式取代
  10. 为应对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进行研究及/或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意见的学术专家或国际组织相关人员
  11. 居住于中国内地的上水屠房及食用牲囗进口商的职员
  12. 为家居检疫供应手环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公共机构及其伙伴机构的职员及相关人员
  13. 为香港供应个人防护装备或其原料及/或生产设备的公共机构及其伙伴、代理、公司或组织相关人员
  14. 证明属居住于沙头角中国内地范围的香港居民类别人士
  15. 负责押运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往来澳门的保安公司职员
  16. 制造和供应香港正常运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若干物品的公司的若干类别人员
  17. 在中国内地从事生产作业的香港企业的若干人员
  18.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50名人员
  19. 与政府合作进行动物疾病及人畜共患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的兽医、兽医学者及相关专家
  20. 持有《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效《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在中国内地提供有关服务的香港企业的拥有人或最多两名雇佣人员
  21. 在中国内地提供专业服务的若干建造业人员
  22. 在中国内地进行业务活动的物流、港口及/或船务企业拥有人或最多两名雇佣人员
  23. 最多两名经营供港的农场/养殖场(即若干蔬菜生产农场、水耕蔬菜生产农场、花卉生产农场、苗圃、禽畜生产农场、水产养殖场)的人士、及/或其雇员,需往返中国内地或台湾
  24. 最多两名在中国内地水域作业的若干本地渔船或收鱼艇船东、及/或其雇员,需往返中国内地
  25. 最多两名获中国内地政府机关邀请参与有关粤港澳大湾区渔农行业交流或发展会议的香港渔农业界商会人士
  26. 在中国内地居住并在香港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注册的学校就读中三至中五级而需由中国内地进入香港接受中学教育的香港居民;及
  27. 在香港国际机场海天客运码头提供转驳服务的快船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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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tons – 香港法律 – 400 –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