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荐人尽职审查指引

尽职审查

香港首次公开招股尽职审查指引确立香港作为 “全球标准捍卫者”的地位

2013年9月发布的《香港保荐人尽职审查指引》就如何符合香港首次公开招股保荐人尽职审调查修订标准提供指引,成为全球独特的首次公开募股尽职审查指引,并且成为香港保荐人及其他参与香港股票上市的工作者的基本参考。该指引的英文版可于www.duediligenceguidelines.com在线免费下载,中文版可于www.duediligenceguidelines.cn免费下载。

该583页的指引是20多个香港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中的两家事务所及超过40家银行或企业咨询公司广泛协商的成果。协商参与者涵盖了大多数在香港的国际和中国大陆投资银行及一些规模较小的本地机构。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提出对保荐人监管的全面改革成为编制《香港保荐人尽职审查指引》的动力。改革建议包括修订法例指明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首次公开招股保荐人有可能因公司招股书包含不准确或误导性信息而要承担刑事责任。在该事项中,香港证监会认为该修订是不必要的,因为现行刑法已经对保荐人的责任作出了规定。然而,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新修订的第17段,以及2013年10月1日生效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相应修订,香港证监会对香港首次公开募股尽职审查实施更严格的监管标准。

修订香港首次公开募股保荐人规管制度的目的是提高香港股票上市的尽职审查标准,保证上市文件所披露消息的质量,以维持香港股票市场的健全。所提出的关键变化是现在的香港首次公开募股尽职审查必须是“预先完成” – 即有可能的情况下,在公司提交香港上市申请文件、上市文件草案及申请版本之前完成。该申请版本会被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供公众參阅。上市申请人的身份也会在提交上市申请文件时被公开。如果申请版本随后发现未“大致完成”将被监管机构发回,而申请版本被发回的事情将在联交所网站公布,以点名批评上市申请人及其保荐人。重新提交上市申请前,八周的禁止期将适用。

尽管保荐人了解修订的理由,但仍然关注第17段及新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对如何满足预期的标准提供极少指引。《香港尽职审查指引》试图详细解答该问题。《香港尽职审查指引》的主要目的是阐述满足监管规定的实际步骤。该章节遵循共同的格式:列明《操守准则》第17段标准的陈述,然后是有关标准的范围和目标的指导,再阐述达到标准的推荐步骤。最重要的是,该指引旨列出香港保荐人认为可满足尽职审查规定的良好做法。这意义是重大的,因保荐人的工作最终会于「在考虑提出上市申请时的所有相关事实及情况后,根据保荐人的同业认为客观适当的方式」来厘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香港首次公开招股尽职审查过程可以以合理的常规和一贯的方式进行。显然也有例外的情况需要额外或不同的步骤,但这并不减损现有可描述的标准方法。重要的是这为保荐人列明该等工作框架的标准程序。指引还包括有关上市文件及保荐人工作的所有相关的参考指引和监管决定,从而将进一步影响尽职审查的设计和上市文件的起草方式。

易周律师行就制作《香港保荐人尽职调查指引》的过程中担任统筹律师行。制作《香港保荐人尽职调查指引》涉及到由银行、公司财务顾问、律师及会计师慷慨及免费地贡献数千小时的工作时间。“起草尽职审查指引的咨询和细节投入的水平是史无前例的,这可以说确立了香港作为“全球标准捍卫者”的地位。这也将进一步提升香港把中国大陆企业进带到市场方面无可匹敌的国际经验”。

有关保荐人的监管制度的所有变更,以及2013年10月制度生效后联交所进一步的指引的备忘录已经在香港保荐人尽职审查指引网站www.duediligenceguidelines.cn“有关《指引》的发展”栏目中刊发。该指引本身也在更新,以反映该等变化并提供更多指引。预计经修订的指引将在2015年年初在香港保荐人尽职审查指引网站公布。

2014年12月

 

香港保荐人尽职审查指引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注册人操守准则》

《操守准则》第17段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证监会

香港首次公开招股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