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
2016年 11月
香港交易所/证监会联合咨询文件:建议改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监管决策及管治架构

香港交易所/证监会联合咨询文件:建议改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监管决策及管治架构

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联合咨询文件的咨询期间已于11月18日星期五结束。该咨询文件1于2016年6月刊发,其列载彻底检修香港的首次公开招股申请程序及剥夺目前由28名成员组成的上市委员会的所有重要决策权力之建议。取而代之的是,监管者建议设立两个新超级委员会,该两个委员会各自仅由6至8名人士组成,两个委员会均受证监会实质控制。如欲获取该联合咨询文件所提建议的详细综要,请参阅易周律师行六月份的英文易周法讯(链結為:http://www.charltonslaw.com/joint-consultation-paper-issued-on-proposed-changes-to-hong-kong-listing-regulation/)。

易周律师行于11月18日已提交其对该咨询文件作出的回应(PDF),表明该等建议将移除重要的制衡制度及可能将证监会的权力延伸至其法定角色之外,而其法定角色是作为联交所的独立监管者及投资者利益的保障者。而易周律師行的中文回应则可于以下链结取览:

(繁) https://www.charltonslaw.com.cn/fa-lv/fa-xun/349/Response-Joint-Consultation-SEHK-Listing-Regime-Charltons-2016.11.23-T-CHIN-cln.pdf;

(简) https://www.charltonslaw.com.cn/fa-lv/fa-xun/349/Response-Joint%20Consultation-SEHK%20Listing%20Regime-Charltons-1-2016-11-21-CHIN.cln.pdf

易周律师行欢迎监管者努力确保香港市场的质素及效率,但亦同时作出回应反驳,所建议的重大制度变革将不会提升该等质量及效率。

其中所识别的主要问题是:

  • 现有制度下,该咨询文件所述目的均已实现

  • 所建议改革的理据未得厘清

  • 建议扩大证监会的权力可能需要立法变革

  • *失卻制衡将剥夺上市申请人现有的上诉权

该回应强调,一大隐忧在于,建议扩大证监会的权力以拒绝于联交所申请上市亦将剥夺申请人向独立的机构 – 证券及期货上诉事务审裁处进行的上诉权,而该审裁处目前负责确保证监会合理及公平地行使其权力。

该回应亦表示,建议中证监会的扩大权力有违联交所作为市场的一线监管者角色及证监会作为联交所的独立监管者之角色。将证监会的行政人员纳入建议的联交所决策委员会──上市监管委员会──的建议,将使证监会建议的决策角色与其作为联交所的监管者的职能进而产生固有冲突。

易周律师行看不到所建议的改革将如何改善及致力于持续的市场发展以迎合市场要求。同时,易周律师行理解监管者就壳股公司有关的违规操作表达的关注,但认为监管者 “重新着力于加强厉行” 现有条文以遏制借壳上市及价格操纵。易周律师行亦建议,壳股公司最好通过更加有效率的除牌程序来处理,以将其从市场中取缔,这与将所有上市申请人、或至少所有的中小企业申请人纳入在上市申请阶段筛掉潜在壳股公司的一个高度主观的程序相比,将是较为可取的解决方法。

易周律师行认为该咨询文件并未充分证立进行所建议的重大改革的需要。相反,该等建议会遏制市场发展及削弱联交所的竞争力及导致使上市申请程序更复杂及更昂贵之风险。若联交所欲维持及提升其作为国际资本募集平台的竞争力,这必须予以避免。

证监会独立于联交所而维持运营至关重要的,以使联交所作为决策者及证监会作为监管者之界限不致混淆。易周律师行承认就如何最佳实现监管者的目标存在不同观点,但认为无论结果如何,市场亦终将从该等辩论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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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tons – 香港法律 – 349期 – 2016年11月21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监管决策

香港联交所管治架构咨询文件

易周律师行对联合咨询文件作出回应

香港上市委员会

香港上市法规的良好管治架构

香港交易所/证监会有关上市监管决策及管治架构的联合咨询文件

香港交易所上市法规

建议的联交所决策委员会

上市监管委员会

建议扩大证监会的权力

向证券及期货上诉事务审裁处进行的上诉权
香港IPO申请程序
借壳上市
价格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