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
2023年 08月
香港立法会推迟香港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虚拟资产声明的实施时间表

香港立法会推迟香港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虚拟资产声明的实施时间表

香港立法会基于《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推迟香港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实施时间表

2022年12月7日,香港立法会发表其“《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并表示有意推迟《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的生效日期,以便政府当局和证监会有更多时间“制定新制度的实施细节”1,包括让证监会有时间就香港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要求进行市场和公众谘询 。2

《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新的生效日期将由2023年1月1日改为2023年4月1日,而以下条文的生效日期:

  • 就从事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业务施加规定;3
  • 就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规定订明过渡安排;4
  • “政治人物,前政治人物及“与信托有关的实益拥有人”等”;

将由2023年3月1日改为2023年6月1日。

自相关规定生效之日起,现有的香港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可在没有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的情况下继续运营长达12个月,即至2024年5月31日(香港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过渡期)。在香港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过渡期届满后,现有的香港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必须在不迟于2024年2月29日之前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交牌照申请,在此之后,其视为持牌人或授予视为批准的身份将持续至(i)证监会授予或拒绝授予其牌照;或(ii)撤回牌照申请(以较早者为准)为止。(注:如要成功授予现有香港特许经营服务计划的视为牌照或批准状态,必须已收到证监会发出的书面申请确认收据)。5

有关声称向投资者提供回报的虚拟资产安排的声明

2022年12月13日,证监会发表有关声称向投资者提供回报的虚拟资产安排的声明证监会虚拟资产声明),关于香港虚拟资产平台向香港投资者提供虚拟资产“存款”、“储蓄”、“收益”或“质押”服务(虚拟资产安排6涉及的风险,这种情况仍续见盛行[…]以及近期虚拟资产行业发生的事件”7(FTX、Terraform Labs和Celsius Network等公司的倒闭)。

证监会在《证监会虚拟资产报表》中强调的重大投资者风险包括:

  • 香港虚拟资产安排通常被标签或推广为“存款”或“储蓄”产品,但它们不受监管及不等同于银行存款。投资者完全没有获得任何形式的保障;
  • 虚拟资产平台的运作可能缺乏透明度,其适当人选资格(包括其财务稳健性和胜任能力)亦没有受到任何监管,例如审慎监管。特别是,如果虚拟资产平台或获转借投资者所存放的虚拟资产的交易对手方停止运作、倒闭、遭黑客攻击或涉及欺诈,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其在该平台上持有的全部投资且没有希望收回;
  • 虚拟资产的高风险涉及“流动性不足、价格波动大、定价不透明、潜在的市场操纵、黑客和欺诈”,这意味着虚拟资产可能失去所有价值;及
  • 有关虚拟资产安排可能属非认可集体投资计划(集体投资计划)及可能具有高风险,因为虚拟资产安排不会获证监会审批,而其发售及推销刊物亦不会经证监会审阅。投资者将不获《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保障。

证监会提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投资者未能完全了解其投资的虚拟资产安排及承受潜在的重大或全部损失,便不应进行投资。

在香港参与虚拟资产安排的各方(包括虚拟资产平台)亦须注意,该等安排可构成香港的集体投资计划。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任何人发出任何广告、邀请或文件,而该广告、邀请或文件属或载有请香港公众取得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或参与集体投资计划的邀请,即属犯罪。8 除非获得认可或豁免,否则任何人在未获证监会发牌的情况下经营推广或分销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的业务,不论在香港或以香港投资者为对象,即属犯罪。9

证监会亦承诺“会及时采取果断的执法行动,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并建议参与虚拟资产安排的投资者及人士,如对任何虚拟资产平台或虚拟资产安排的性质及监管状况有任何疑问,务请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1 本节所有引用摘自报告

2 有关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详情,参阅2023年3月1日生效的香港虚拟资产交易所发牌制度

3 见《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拟议章节53ZRD至53ZRG

4 见《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拟议章节53ZTX及附表3G

5 见《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拟议附表3G,3(2)部

6 特别是那些提供高利率或“以保证固定利率每天产生额外虚拟资产”的银行,这些银行的存款随后会被借给第三方,用于投资或其他活动

7 所有引用摘自证监会声明

8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3(1)(b)条

9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4条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

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易周律师行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易周律师行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你不希望再收到易周法讯,请发送电邮至 unsubscribe@charltonslaw.com告知我们。

Boutique Transactional Law Firm of the Year 2021
Asian Legal Business Awards

Charltons
香港皇后大道东43-59号,
东美中心12楼

电话: + (852) 2905 7888
传真: + (852) 2854 9596
www.charltonslaw.com.cn

Charltons – 香港法律 – 465 – 2023年8月4日

有关声称向投资者提供回报的虚拟资产安排的声明

香港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实施时间表

《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生效日期

《证券及期货条例》非认可集体投资计划

香港虚拟资产安排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3(1)(b)条

《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附表3G

香港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制度

香港集体投资计划

CH-0198693(网页门户)
2023-8-4(已刊发)
2023-8-4(已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