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 - 中国
2003年 04月
法讯中国第2期

法讯中国第2期

本期要点

中国证监会重新修订招股、募集说明书

  一些上市公司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繁忙为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报披露时间已过半的情况下,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能否保证审计质量?中国证监会对此如何监管?日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此事作了回答。

  中国证监会3月24日发布证监发行字[2003]26号《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27号《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的通知》和证监发行字[2003]28号《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对拟上市公司首发、上市公司增发、配股和转债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作出修订。意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除已经规定的以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招股说明书摘要中要尽量少用投资者不熟悉的专业和技术词汇,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招股说明书摘要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篇幅不得超过一个版面。在指定报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增加招股(或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由三个月改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前招股(或募集)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各准则还增加了两款内容: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为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对于曾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修订后的1号准则规定,对于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发行人认为还有必要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修改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订后的11号准则规定,”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编制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应编制增发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增发招股说明书。”并在此前增加”本准则所称招股说明书摘要包括配股说明书摘要和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时规定,必要时发行新股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订后的13号准则规定,为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增加了”对于曾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另外,简化了募集说明书摘要的内容,并就披露要求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中国首季新批外企近9000家,使用外资130亿美元

  中国商务部4月15日公布的最新统计资料显示,今年一季度,中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八千六百二十四家,比去年同期增长百分之三十六点六一。

  合同外资金额二百二十九点八二亿美元,同比增长百分之五十九点五九;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一百三十点八六亿美元,同比增长百分之五十六点七二。

  商务部提供的资料还说,截止到今年三月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四十三万二千八百二十家,合同外资金额八千五百一十点四二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四千六百一十点五二亿美元。

  专家分析,今年一季度中国新批外企数量和利用外资金额大幅增加是中国吸引外资政策持续稳定和加入WTO正面效应显现的结果。近年来,中国非常注重提高吸收外资质量和水平,通过认真实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形成各具特色的外商投资生产园区,引导建立完整的产业链条和生产体系。同时,积极探索吸收外资新方式,抓紧制定外资跨境并购的可操作性规定。还正在建立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机制,依法改革外商投资审批体制,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完善审批监督机制,改进招商方式,加强投资促进工作。

  据了解,去年中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三万四千一百七十一家,合同外资金额八百二十七点六八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五百二十七点四三亿美元。

银监会监管职权将获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国银监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议案,将提交本月26日至27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业内人士表示,此议案一旦获得通过,将在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为银监会的设立提供法律依据。此前,有消息说,即将提交表决的这项议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修改前,银监会职责由国务院决定;两”银行法”修改后,银监会按法律授权运作;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修改审议两”银行法”。

  此次委员会会议还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2003年度对建筑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进行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02年中央决算、关于2002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关于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关于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情况、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情况与下一步安排、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有关情况等9个方面的工作报告。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会计准则新解释直指利润操控

  日前,随着财政部发布《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以下简称”解答(二)”),涉及企业合并报表的编制、担保事项、所得税计提、债权重组等21条会计处理新解释,上市公司业绩将受到重大影响,一些ST公司将因此增大终止上市风险。

  4月14日,ST幸福公告称,解答(二)中第二十条对所涉因担保事项发生的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问题的进一步解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ST幸福对农行潜江市支行、温州国投担保诉讼案已预计负债7501.4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两担保诉讼案中,ST幸福合计承担连带责任18326.83万元,因此公司2002年度应补提预计负债10824.89万元,按照解答(二),补提的预计负债10824.89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并要追溯调整到以前年度。可能导致2002年出现较大数额亏损,并最终导致公司直接终止上市。

  有关人士指出,对预期负债处理,以前比较笼统,会计师有较大判断空间,新解释对预期负债处理确定了标准—已经败诉、已经败诉正准备上诉和估计败诉可能性较大都应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该规定影响最大的当属ST公司,同时受到影响的还有对外大量担保公司,一旦因诉讼承担连带责任,将对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除涉诉公司受影响外,新解释规定,对合并报表公司编制范围扩大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企业、股票上市企业等,强调母子公司会计政策要看齐,对上市公司同关联公司影响较大。过去上市公司”母子公司体制+非生产经营系统剥离”利润操作手法将被限制,通过审读合并报表,上市公司同关联公司信息更透明。该解释不仅对ST板块影响较大,对暂停上市、退市、恢复上市、新股上市以及有融资需求的这类业绩敏感公司的影响较大,在相同经营环境下,对上市公司业绩会计要求更加严格。

  新解释出台后,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方式和所得税政策调控制利润的手段受到限制。以往上市公司在债权重组中,重组前进行大量计提坏账准备、在重组成功后再计提回去的调控利润方式将被制止,而解答(二)规定,企业滥用会计估计,不恰当地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大幅变化,将被作为重大会计差错处理。此外,部分上市公司利用所得税先征后返时间差调控利润的方式也被制止。

  有关人士认为,财政部这次出台解答(二)使上市公司会计师职业判断空间缩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更透明,可以促使上市公司提供更真实可靠的财务数据。

融资租赁业对内开放起步,20家有望获牌照

  从国家商务部传来的消息称,已有34家内资租赁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金融牌照的申请,其中的大约20家公司不日将得偿所愿。

  中国的租赁机构,一直以来是三足鼎立: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2家;外经贸部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大约40多家;由原国内贸易部管理的几千家从事设备租赁的内资租赁公司。数量如此众多的租赁企业中,能合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只有12家金融租赁公司和40多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

  厂商租赁:不得已的暗箱操作

  由于过去对融资租赁业的功能作用认识不足和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内资融资租赁业被界定为金融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被界定为金融机构。租赁业作为现代营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未取得合法开展融资租赁的经营地位,一直以来,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国内厂商成立的租赁公司只能从事设备的出租服务,不能从事以产品促销为目的的融资租赁业务。

  为推动内资非金融机构租赁业的发展,原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曾准备制定一个管理规定,后因机构调整此项工作停顿。在国际上很普遍的厂商租赁在国内一直处于非法的地下状态。虽然没有融资租赁经营牌照,但由于社会需求旺盛,一些厂商类企业于是长期暗箱操作,开展以租代售融资租赁业务。因为没有明确的准入规定,一旦遇到法律诉讼,这些内资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经常得不到保障,往往被判为非法经营。

  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介绍,中国重点工程机械厂、大的汽车销售商、专业的汽车租赁商一般都以”以租代售”的名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徐工、厦工、柳工、三一重工、中联重科都有自己的租赁服务或租赁销售部门。据业内人士估计,全国工程机械有10%是通过租赁方式销售出去的。2002年工程机械销售额近800亿,租赁业务额约有80亿左右。济南重汽租赁商社累计业务额高达近10亿,后因经营资质问题导致的税负争议而停业,业务并入财务公司。北京亚非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交易额达10亿人民币?以及北京、上海的一些汽车租赁公司的营销模式实际上也就是融资租赁。由设备物资部门组建的租赁公司也都做过融资租赁业务。浙江省、山西省、上海市、广州市对一些内资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开展的租赁业务多给予了支持。浙江万向租赁、山西五星租赁、上海金海岸、广州中车机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计算机租赁公司每年业务额都在上亿人民币。全国的塔吊、钢模板等建筑机械租赁业务经过近40年的发展历史,数量众多的专业租赁公司已成为制造商的最大买家。

  在此种背景下,2002年7月,融资租赁业有望对”内”开放的消息从国家经贸委传出,着实令众多没有得到批准而实际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倍感欣喜。消息说,国家经贸委有关部门已开始对内资介入融资租赁业务规范管理展开调研;国家相关财税部门已达成共识,不管是谁投资经办融资租赁企业,只要从事的是融资租赁业务,都可以按照金融保险业下的融资租赁项目统一征收营业税。入世后,中国融资租赁业及流通领域里的分销体系进一步对外开放,IBM、西门子等国外大跨国公司都已成立了自己控股的合资租赁公司,还有更多的国外大厂商准备进入中国租赁市场。在中美、中欧的WTO双边协议中,都包含了中国允许国外的厂商在中国运用金融手段促销产品的条款,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都包括在内,中国租赁业面临外资的巨大冲击。没有厂商的介入,没有厂商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内资租赁业和国内厂商将难以面对国外同行的挑战。加快融资租赁业的对内开放,发展厂商融资租赁业,逐步提高中国产品制造商租赁销售的比重迫在眉睫。

  注册资本1.7亿: 降低进入门槛至关重要

  据了解,内资租赁公司介入融资租赁业务的准入标准为:注册资本金1.7亿元人民币;前三年无亏损的经营业绩;具备融资租赁专业管理经验的人员。其余条件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办法相同。在准入资本金额度问题上,一些金融租赁公司与内资租赁公司存在分歧。金融租赁公司认为1.7亿元人民币的标准定得太低,担心租赁市场价格会出现混乱,造成恶性竞争。

  目前由央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金起点为5亿元,如开展外汇业务还要5000万美元。一些业内人士认为,从壮大融资租赁合法群体的角度来看,降低进入门槛至关重要。事实上内资租赁公司1.7亿元人民币的准入门槛与合资租赁公司大体相当。2001年9月1日实施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美元。

  屈延凯认为,内资租赁公司1.7亿元人民币的准入门槛从规则公平上看是合理的。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租赁作为一种业务方式,没有必要对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设置太高的准入门槛。在国外,用很少的钱设置特别项目租赁公司极为普通。考虑到从事设备租赁应当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要靠规模经营才有较好的效益和抗风险的能力,同时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对专业的租赁机构设置一定的准入标准是合适的。外商独资租赁公司尚未放开,如按外商控股,外商实际投入注册资金也就1000多万美元。门槛降低申请的企业会更多。在外国厂商为背景的专业租赁公司尚未大举进入之时,迅速发展内资租赁公司,健全内资厂商租赁机制,为更多的设备制造企业服务很有必要。

  谁会出现在首批名单上

  屈延凯对内资租赁市场很看好。他分析,由于金融租赁公司门槛过高,而其它金融业务的实施细则至今没有出台,金融机构的含金量大打折扣。人行又迟迟不批新的投资申请,一些投资人开始转向收购合资租赁公司,或申请成立内资非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一些外资也准备申请成立合资租赁公司开展汽车租赁。各地方原物资机电部门成立的租赁公司也急于求得新的发展机遇,希望获得明确的融资租赁经营范围。制造厂商也希望成立自己的融资租赁公司以促进销售。希望介入租赁业的还有一些民营机构及投资机构。

  虽然首批可以正式从事融资租赁的内资租赁公司名单尚未确认,屈延凯以自己从事该行业的多年经验开出了一份可能提出申请的公司名单,计34家。首批幸运儿当从中产生。

  租赁业原先的三足鼎立局面是由监管的角度而形成。随着今年政府机构改革的进行,原来审批内资租赁公司的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将纳入新的商务部,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内资租赁公司将由商务部统一审批。金融租赁公司仍然由央行管理。此次融资租赁对内资公司开放,对中国租赁业而言是一个发展良机。有人担心,放松融资租赁限制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对此屈延凯认为,适当的准入限制利于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合资租赁公司的实践证明,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营运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或是股东贷款,银行和股东就要对租赁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项目风险进行审查把关。租赁公司即使出现欠租问题,也不会对大的金融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融资租赁业务与贷款业务相比,债权人还有租赁的物权保障,风险比银行贷款还要小一些。

  附:可能提出申请的公司名单

  中国计算机租赁公司、徐工集团销售公司、三一重工租赁服务公司、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中联重科租赁有限公司、金海岸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租赁公司、上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建成租赁有限公司、万向集团浙江物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租赁公司、联想电脑、首汽集团租赁公司、北京铁工货车租赁公司、北京新概念投资管理公司、北京市城建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北京建发租赁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机械租赁公司、上海安吉汽车租赁公司、中航技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上海集装箱制造公司、上海振华港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陕西重汽集团、重庆重汽集团、山西省榆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沈阳通汇租赁有限公司、沈阳东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扬州联合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兴业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债券 BONDS

企业债发行门槛要降低

  ”2003首届企业债券年会”日前在京举行,与会专家学者认为,未来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而现行法律法规的严重滞后阻碍了债券市场的发展,为此必须尽快出台经修改后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据悉,新条例将有助于降低企业债券的发行门槛。

  据透露,《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早已展开,目前已有成文的修改稿,由于在一些问题上尚需进一步研究与探讨,待成熟时方会颁布出台。尽管如此,当前可以肯定的是,新政策至少在四方面将体现出进一步市场化的方向:一是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二是利率市场化,现行条例规定的不能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40%的上限将被放宽;三是打通民营企业发债的通道;四是放宽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一个相对市场化的《管理条例》,无疑将有助于降低企业债券的发行门槛,直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提速。

税务TAXATION

财政部人士表示遗产税暂不开征

  财政部有关人士日前表示,目前中国征收遗产税的时机尚不成熟。

  这位人士说,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创业者,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按照国际惯例,这些经营性财产在征收遗产税时应予扣除,或者给予一定的照顾。此外,这些致富者基本上还处于青壮年阶段,大多数的遗产继承人还是潜在的,因此即使开征遗产税,近期内所征税款也不会太多,还可能对民营经济造成冲击,带来投资减少、畸形消费、生产积极性下降等负面影响。

  他表示,开征遗产税可能会导致资金和人才的外流。目前,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陆续取消或调整了遗产税政策,总的趋势是不断弱化遗产税的作用。而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遗产扣除额一般都比较高,如日本是96.5万美元、韩国为75万美元,如果按这些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设计中国遗产税,采取多扣除、低税率的办法,将与社会期望的调节力度差距较大,难以起到应有的调节分配作用。如果按少扣除、高税率办法设计税制,又会对富裕人群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导致资产向周边国家转移。

  他还指出,遗产税是国际公认的复杂税种,其征管要求很高。对比国际情况,中国在征管上存在很多难点:中国目前的个人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度还不完善,遗产数量难以确认;死亡人的信息很难准确及时收集,无法保证遗产在计征遗产税前不被分割或转移;遗产的形态多样,在目前的征管环境和征管条件下,难以掌握全部遗产数;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遗产价值确认困难,且评估费用开支较大。这些征管问题不解决,征收效果将大打折扣,开征遗产税可能有名无实,以致严重影响中国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其他 OTHER

注会审计金融业务不需再审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消息,今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不再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

  除上述业务外,另有三项涉及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两个行业的行政审批项目日前同时被国务院取消,它们是: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成员所、联系所审批;从事金融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资格审查;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备案。

人行颁布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银行日前制定并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5章21条,明确规定了假币的收缴办法和货币真伪鉴定的具体程序,以及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在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时,发现假币有权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按规定程序鉴定货币真伪。《办法》中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办法》中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办法》还规定,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如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等,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提供有关线索。

  《办法》明确规定,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对货币真伪鉴定的具体程序和处置办法,以及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惩罚措施。

  《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从5月1日正式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从5月1日起,中国将对涉及人类健康、环保、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没有通过认证的产品今后将不得进口和在市场销售。

  被列入《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主要包括家用电器、汽车、摩托车、信息技术、音视频设备、照明设备、医疗器械产品等9大类共132种。这些产品必须在今年5月1日以前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并在所出售的商品上张贴认证标志。

  没有通过强制性认证的国内企业及其产品,将取消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资格;在中国没有进行认证的国外产品也将不得进入中国市场销售。

  根据国际准则,中国今后还将会在更多的产品生产和销售领域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目前已有25000多家国内外企业向中国认证管理部门递交了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

中国境内流通的产品与服务将统一代码标识

  中国从16日起正式实施《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这将使中国境内销售的每种产品和服务,在其生命周期内都有一个唯一不变的代码标识。

  目前,国家标准委已批准组建了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中心,作为标准的实施、维护机构,在全国组织相关代码标识体系建设,开发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中央数据库,并实现对每种产品和服务及其关联信息在生命周期中的全域共享。

  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中心从16日起正式开始受理代码注册申请。统一代码按照全数字、最长不超过14位、便于维护和管理的原则设计。截至目前,该机构已授权6家行业单位成立分支代理机构,为医药、物资商品、建设等行业产品和服务提供统一代码注册、维护及增值服务。

  这6家代理机构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国药品代码管理中心、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北京实华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储物流在线有限责任公司、泛华建设集团。

  此前,中国已全面建立了法人和自然人两大代码标识制度。1989年,中国通过实施《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建立了公民身份标识制度;1990年又实施《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建立了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

公司与商业CORPORATE & COMMERCIAL

五部委要求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

  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企事业单位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努力巩固、规范和深化厂务公开工作。

  通知指出,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并作了一系列重要阐述,这对于搞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要通过深入学习,进一步增强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自觉性。

  通知强调,要切实把厂务公开深入到经营管理领域,融入企业的各项制度之中。在企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中,都要充分体现厂务公开的要求,使之成为企业管理的有机组织部分。要搞好制度建设,推进厂务公开的科学化、规范化。通过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为厂务公开工作提供制度保证。

  通知指出,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要进一步落实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当前要特别强调,必须充分发挥职代会对关闭破产、主辅分离、企业裁员、人员分流及劳动关系处理问题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严格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的法定程序。企业要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的落实、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以及下岗职工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障关系接续等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通知指出,实行公司制改革和股份制改造后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必须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代会与股东大会的性质不同、权限不同,要通过建立健全制度,理顺两者的关系,使之互相配合。民主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职代会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绝不能用股东大会取代职代会。要认真总结和研究这类企业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的新经验,使职代会制度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充满生机与活力。

  通知指出,要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采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建立厂务公开、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员)工代表大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民主恳谈会等多种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有关领导机关的责任,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在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对于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没有公开并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有关上级领导机关不能批准实施;经职代会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大多数职工不拥护的企业领导人员,有关上级领导机关要及时采取组织措施;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有关上级领导机关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厂务公开领导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搞好分类指导,不断推动厂务公开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济南市出台国有企业改制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不良操作,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济南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国有企业改制操作规程。

  该规程规定,改制申请与受理方面,申请改制的企业按产权关系由其投资主体向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国有重点企业集团、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批复;国有小型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办批复;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方面,产权投资主体持改制批复文件到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办理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招标投标委托手续,对不良资产核销,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产权投资主体和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后核减所有者权益;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方面,改制企业依据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意见书中的资产价值作为依据,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详细的资产处置方案,向市国资办报告审批,改制企业涉及购买国有资产的,须持有关批复文件和资料到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四月八日发布建市[2003]73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依法颁发给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不颁发给外国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实施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

  《实施办法》规定:

  1、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2、已经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新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除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条件外,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

  3、外国企业投资入股内资建筑业企业,企业性质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

  4、外国企业收购内资建筑业企业,企业性质变更为外资建筑业企业,企业资质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

  5、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由于注册资本金达不到原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要求的,规定实施后,可以申报相应级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实施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在申报企业资质时应当出示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实施办法》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条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令第113号)(以下简称《规定》)施行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同中国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承包方式承包工程或将工程分包给中国建筑业企业的,该工程承包业绩可作为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资质年检时的工程承包业绩。

  《实施办法》规定:《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是指外资建筑业企业可以与内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工程。

  《实施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的受理时间为: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10月1日,为同时实行建设部令第32号和《规定》的过渡期。在此过渡期内,资质管理部门随时受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

  2003年10月1日以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按照内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受理时间安排统一进行。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在2003年10月1日之前,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仍然按照原建设部令第32号《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已经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仍可以根据《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继续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包括继续承包未完成的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继续申请扩大工程承包地域,继续申请资质证书延期。

  2、没有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仍可以根据《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外国企业资质证书。

  3、在2003年10月1日以后,资质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资质申请,不再办理资质延期以及扩大工程承包地域的审批。在此日期之前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期或实际履行期延续到2003年10月1日以后的,外国企业仍可以继续完成该工程。

房地产 REAL ESTATE

企业破产政府收回划拨土地

  2003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200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规定:从4月18日起,凡以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破产时,该土地使用权由有关人民政府收回,并依法处置。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贵祥介绍,在法院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处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有的则作为破产财产来处理,用于清偿破产企业的债权;还有的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该司法解释,既规范了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又确保了政府对国有土地的依法监督管理。

  该司法解释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厂房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依据法释(2002)14号《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办理。

  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

建设部加紧制定《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从建设部获悉,建设部正加紧制定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将认真考虑公众反应强烈的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过于宽泛的问题。

  据有关人士透露,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将对供应对象和供应面积做出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可能是各地要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住房情况和财政可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地确定中低收入标准,明确供应对象的范围,不能再实行敞开供应。界定范围的标准将从严从小,以保障而不是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为主。供应面积将要求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豪华型、复式住宅将被严格禁止。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建设部有可能在管理办法中提出,在商品房与经济房价差较小城市,可以在一个时期内采取普惠制度,但为抑制住房投机,应从严审批购房对象;在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较大的城市,应采取”从紧”原则,执行”双控标准”,保证最需要住房的群众优先购买。对危改安置居民、”城中村”改造优先安排,对教科文卫等行业,可以倾斜,分期分批供应。在审批供应对象时,要采取公示等多种方式,提高透明度。而对象的界定标准应该根据经济房供应总量与需求量确定控制标准。”双控”标准可逐步提高,原则是保证最需要住房的群众优先享用,雪中送炭。由于各地收入标准差别大,国家只规定原则,标准由各城市自定。

  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性也将在建设面积上得以体现。考虑到今后的经济发展和居民住房需求水平的提高,经济房的基本户型面积可以适当提高,但以满足基本需求为宗旨,上限原则上不大于120平方米。

  另据有关人士透露,建设部将建议各地按市场化原则进行经济适用房建设,政府直接操作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模式应逐步淡化、退出。鼓励各地在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过程中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通过招标,落实土地、税费等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开、竣工计划。

北京出台《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近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要求从今年5月1日起,本市执行物业管理新标准,原《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同期废止。

  新《标准》共涉及到综合管理、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绿化、保洁、保安、存车管理、消防管理、高压供水、电梯、装修管理服务十个方面,并规范、细化了每一个方面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和服务标准,特别是对以前《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中没有规定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做了说明。

  新《标准》规定:保安负责的范围是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的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工作职责包括:

  1、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车辆行驶通畅,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井盖、雨筚子、花、草、树木、果实等;

  3、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4、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等。显然,放在小区外的自行车丢了,不应由保安负责。

  新《标准》规定:小区电梯的运行、维护应以下列标准为准。

  1、主梯6时至24时不间断运行,0时至6时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并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中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

  2、凡有备梯的,在高峰期6时至8时、17时至19时与主梯同时运行;

  3、主梯维修时,有备用梯的,用备用梯运行,无备用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他维修应于23时至次日5时以内完工。

  新《标准》规定:物业公司在装修方面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

  3、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

  5、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另外,新《标准》还首次对经济适用房、直管和自管公房小区、危旧房改造回迁小区管理服务标准做了单独规定,使非商品房的物业管理也有据可依。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

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易周律师行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易周律师行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你不希望再收到易周法讯,请发送电邮至 unsubscribe@charltonslaw.com告知我们。

Boutique Transactional Law Firm of the Year 2021
Asian Legal Business Awards

Charltons
香港皇后大道东43-59号,
东美中心12楼

电话: + (852) 2905 7888
传真: + (852) 2854 9596
www.charltonslaw.com.cn

Charltons – 法讯 – 中国 – 2期 – 2003年04月22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融资租赁经营牌照

中国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中国企业债券市场

企业债券的发行门槛

上市公司债务重组

以租代售融资租赁

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
利润操控的会计准则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