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 - 中国
2003年 04月
法讯中国第3期

法讯中国第3期

资本市场 CAPITAL MARKETS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出台

  央行4月25日颁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开立方法、使用方式、变更撤销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人行发言人就《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日前就《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的相关问题

  问:人行为什么要制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在于: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以及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信用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需要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作进一步规范;个人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产生了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转账支付的内在需求。原来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明显滞后于金融发展的需要,需要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二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当前,违规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一些单位利用多头开户逃税、逃债、逃贷和套取现金;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甚至私设”小金库”;有的商业银行随意开户,放松监督,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为有效遏制逃债、腐败、洗钱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迫切需要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三是促进中国银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是银行开展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中国支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度规范,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客户,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问:为什么要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答:一是为适应个人因投资、消费等产生的各种转账结算需要,进一步扩大转账结算范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方式的多样化,个人金融业务迅速发展,个人转账支付需求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个人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如支付水、电、话、气等费用,归还住房信贷款项、证券投资、购物消费等,单纯的个人储蓄账户的功能显然不能满足上述需求。二是有利于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将个体工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和消费资金分别核算,有利于其规范资金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并且,通过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进行控制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等行为。三是有利于银行提高服务水平。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可以促使商业银行更加重视个人零售业务的发展,大力推广个人支票、网上支付等便捷的支付手段和支付工具,改善服务水平,并能够激发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的积极性,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投资、理财需要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赢利能力。

  问:《办法》从哪些方面加强了对支取现金的管理?

  答:《办法》从四个方面加强了对存款人支取现金的管理:一是明确了不得支取现金的账户种类。《办法》规定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为防止通过单位银行卡账户套取现金,持卡人非法占压、挪用单位资金,规定单位银行卡不得支取现金;为维护国家利益,规定财政预算外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为防止挤占、挪用投资人或交易人的投资资金,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定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二是对专用存款账户中确有现金支取需要的实行区别对待。为有效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在满足存款人合理现金使用的基础上,《办法》规定,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以及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等专用存款账户在办理现金支取时,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但必须遵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三是加强了对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资金的管理。为防止将属于单位的资金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现金,确保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是其合法收入,《办法》规定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必须提供付款依据。四是严格对违规支取现金行为实施处罚。

  问:《办法》采取哪些措施防范逃债、洗钱等违规违法活动?

  答:为防止存款人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债或从事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办法》从八个方面强化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防止违规开户。二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要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存款人账户信息,以利于债权银行和司法机关掌握其开户情况。三是对不同的存款人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银行审查核实,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四是加强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规定只有其合法收入才能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转账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必须向银行提供合法的付款依据,款项达到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五是严格对支取现金的管理,分别规定了哪些账户不能支取现金,哪些账户支取现金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哪些账户支取现金必须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办理。六是实行生效日制度,规定单位存款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必须自正式开立起三日后方能对外办理支付。七是规定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八是建立异常支付申报制度,要求银行对单位异常支付进行分析和监控,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刘仪舜:《国有资产法》核心是”政资分开”

  人大财经委《国资法》起草工作组组长刘仪舜撰文指出,《国有资产法》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产权制度改革与建立出资人制度问题。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一直在探索产权制度的创新。从实践结果来看,虽然有了不少进展,但国有企业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改革之初早就设定和取得共识的目标–“政企分开”远远没有达到。”政企分开”进展不大,其根源在于”政资不分”。”政资分开”是”政企分开”的前提条件。

  党的十六大决定在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的专司机构,解决了长期以来管人、管事、管资产相分离,谁都争权、谁都不负责任以及”政资不分”的顽疾。国务院已设立国资委管中央直辖的国有资本,为在全国建立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迈出了一大步。全国许多中心城市也普遍设立了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现在的问题是,政府授权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找到出资人是一回事,能否真正形成出资人制度则是另一回事,其实质问题仍然在于是否真正实行了”政企分开”。最关紧要的是要做到企业与政府从财产意义上真正脱钩,一方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做到既无行政管理权,又无行业管理权,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企业法人财产权要落到实处,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以法人财产制度为主体,规范与各方面的基本经济关系。

  因此,《国有资产法》草案规定,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特殊企业法人,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对控股、参股企业行使出资人代表–股东权利。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作为负责资本运营的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要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签订合同,保证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按《公司法》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人事权、收益权、重大决策权的同时,要对国有资本的营运实施发展战略、运营监控、年度预算及产权事务管理。

  二、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专司机构的性质和管理模式问题。

  中国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国家投资公司、行业管理部门改制的控股公司、集中政府的国有股权组成的控股公司、行业性总公司改组的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授权经营。前三种类型是纯粹控股公司,不从事生产经营,后两种主要是混合控股公司,既从事资本经营,又从事生产经营。

  在中国,上述国有控股性质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多数采用总公司与子公司的管理体制,也有试点采用事业部制与分公司的管理体制。这主要取决于公司经营发展状况,采用何种方式能更有效地界定总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设计其企业管理体制。

  上述现实存在的”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的模式,从理论上来衡量其是否科学合理,要看它是否符合”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三层次好还是两层次好,”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是惟一检验的标准。设立国有资产专司机构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所有者职能分开的主要标志,如果这个专司机构既行使政府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行政管理职权,又直接充当出资人代表的职责,直接管理企业,就是”政企不分”,既当婆婆又当老板,其后果不仅仅是它从根本上不能胜任国有资产经营的繁重使命,而且必然出现”婆婆加老板”的弊端,很有可能出现一个部门或少数人专权的严重后果。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使政府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责,主要是管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并不直接插手企业的事,管的事要少,国资法草案曾规定了国资委的12项职责,但后来取消了,由国务院规定。现在看来,草案的思想仍不够解放,12项职责规定的事项仍然太多。所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在于叫不叫”委员会”,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实行”政资分开”和”政企分开”,弄不好还会回到改革之初的境地,还会出现比原来的体制问题更复杂的局面。

  《国有资产法》草案明确规定,政府实行”政资分开”后设立国有资产管理专司机构,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责,专门设置了”国有资产经营”一章,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作为特殊企业法人,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的职责,实行”政企分开”。这是建立新型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监督体系的关键一环。

  三、国有资产管理专司机构的职责和管辖范围的问题。

  国有资产分经营性、行政事业性、资源性三类资产,政府实行”政资分开”之后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的专司机构,管理范围应当覆盖三类资产。因为资源性资产包括土地、森林、矿山、海洋及滩涂等等有开发价值的国有资源,是国家的巨大财富,而且只要一开发就形成了经营性资产,多头管理、部门分割,加上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问题十分复杂;行政事业资产是国家用拨款形式用于行政事业的国有资产,不仅存在监管使用的问题,而且不少行政事业资产也在经营,都需要实行”政资分开”,进行体制改革和法律的规范管理。如果只管经营性资产,只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政资分开”就没有完全到位。

  因此,《国有资产法》草案规定,国有资产管理专司机构的管辖范围包括全部国有资产,代表政府履行三类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职责。我理解这当然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责,只不过政府管理部门不能直接插手企业,而是通过授权经营建立出资人制度,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代行出资人代表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四、关于国有资产监督体制问题。

  国有资产监督是一个十分重大的课题,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要在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同时,完善国有资产监督体制。中央决定实行”政资分开”,设立国有资产管理专司机构本身,就包含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体制。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过去习惯于行政管理,试图用派人的办法去看住,靠人治。实际上行政监督是一个方面,如果国有资产监督主要依靠行政权力外派监事长,指望通过一个监事会就能够将企业搞好,也是不现实的。实践的结果不仅会将企业管死,弄不好还会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特别是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多元化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后,再外派监事长就不符合《公司法》。因此,《国有资产法》希望通过出资人制度的安排,从制度上去完善整个监督体制,真正做到分工监督。

  《国有资产法》草案专门设有一章”国有资产监督”,规定按照”分工监督”的原则,分级、分类实施,规定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有资产预算和经营使用情况;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情况,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并具体规定了监督的主要内容。法律同时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可依法对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外商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首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4月25日在北京宣布正式成立

  入世后首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月25日在北京宣布正式成立。

  湘财证券董事长陈学荣与法国里昂证券董事长GaryCoull在人民大会堂正式签署了合资证券公司的运营协议。

  华欧国际证券由湘财证券与法国里昂证券合资组建,是中国入世后的首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这也是中国证券公司与欧洲投资银行的首次合资。公司2002年12月18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湘财证券拥有67%的股权,里昂证券占33%的股权。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业务、外资股的经纪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注册地为中国上海。

保险 INSURANCE

《工伤保险条例》将出台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望在今年5月出台,该条例实施后,职业病将以工伤险种身份正式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

  有望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各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职业病投保。职业病发生后,患者只需出具医疗卫生部门的疾病鉴定,就可到劳动部门领取赔偿,而不需经过仲裁部门在雇佣双方间进行漫长的协调仲裁。返回

吴定富表示:保监会鼓励中外农业保险合作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25日在此间表示,中国将合理运用WTO规则,促进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加强同法国这样在农业保险领域有先进经验的国家的合作。

  吴定富是在当天的中法农业保险论坛上做出上述表示的。他说,促进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是中国完善农业保护体系,提高中国农业的生产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措施。

  他表示,保监会鼓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发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并将引进一些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专长的外资保险公司,形成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

  据介绍,中国农业保险业务起步于1982年,目前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该项业务。据保监会统计,截至2002年年底,中国农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83亿元,赔款支出为70.4亿元,成为农业经济补偿的重要来源之一。

房地产 REAL ESTATE

国土资源部颁布《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日前由国土资源部正式颁布实施。《规划》确定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潜力为2.01亿亩,到2010年,规划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4110万亩。

  依据全国土地详查、2000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和最新的国土资源大调查土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以及典型调查资料,并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实证分析,《规划》确定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潜力为2.01亿亩,其中土地整理潜力约9000万亩;土地复垦潜力约2300万亩,其中集中连片土地复垦潜力约610万亩;土地开发潜力约8800万亩。

  《规划》在充分考虑补充耕地的资源潜力、投入、区域协调和生态环境建设要求的前提下,遵循占补平衡的基本原则,按照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实现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不低于同期建设占用、灾害损毁和不可逆的农业结构调整损失耕地的总体思路,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具体目标是:到2010年,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4110万亩。其中,通过农田和农村居民点整理补充耕地2488万亩,通过消化历史欠账复垦工矿废弃地补充耕地526万亩,通过开发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补充耕地1096万亩。

  据部规划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划》在编制过程充分贯彻了以下指导思想: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基本方针,实现土地开发整理与生态建设相结合,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内涵挖潜,突出土地整理和复垦,推进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坚持耕地占补平衡,有效地补充耕地,实现耕地保护目标,提高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对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规划》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方针,以及国家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力度的要求。

  为引导土地开发整理方向和结构,实现土地开发整理长远目标,《规划》在潜力调查、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了10个土地整理重点区域,涉及全国1180个县(市、区),基本涵盖了中国主要的粮食产区;11个土地复垦重点区域,涉及325个县(市、区);6个土地开发重点区域,涉及115个县(市、区)。同时,为了有重点地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落实重点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任务,或解决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流域开发治理、生态环境建设等国土整治活动中出现的土地利用问题,发挥引导示范作用,《规划》提出了规划期内重点组织实施的7项重大工程,其中6项工程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通知》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规划》为依据,尽快组织完成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各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督促和指导,尽快完成规划编制。

  《通知》强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查、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都必须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凡没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律不得安排。

天津市将实施《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补充规定》

  天津市即将实施《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补充规定》。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补充规定》规定,通过开展抵押变更登记业务,当事人在办理房屋转让的同时,可办理抵押变更登记。这样使”转按揭”能够真正简化手续了。而且新政策中抵押变更登记的涉及范围包括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权人的变化,抵押人的更名,抵押物的调整以及抵押金额、抵押期限调整等内容,这些为银行今后开办”加按揭”(即借款人要求延长原借款期限或追加贷款额度)等新业务铺平了道路。新政策规定通过签订新的补充合同或协议,调整抵押物,从而使银行的债权得到了法律保证。各方都将感受到更加周到的金融服务。

其他 OTHER

国家外汇局取消26项审批项目

  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先后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等方面内容。

  具体来说,一是通过取消进口付汇备案审核、出口单位交存核销单存根审核、支付边境贸易定金或从属费审批等项目,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以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促进国家对外经贸活动;二是通过取消中资企业中长期外债、融资租赁、项目融资金融条件的审批、对外发债市场时机选择和融资条件等审批项目,以减少行政干预,转变管理方式,通过市场手段对资金跨境流动实施有效监管;三是通过取消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银行B股保证金账户和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审批项目,改进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四是通过取消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等审批项目,贯彻落实国家”走出去”的战略部署。

  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后,为防止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外汇局明确了后续监管措施,通过转变管理方式,规范相关外汇收支活动。一是通过金融机构对外汇收支实施间接管理。由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境内机构进口付汇、外汇资本金结汇、外汇贷款借用偿还、外汇账户管理以及个人收支等外汇业务进行审核,外汇局通过监管金融机构,实现对有关外汇收支行为的有效管理。二是实施以登记为核心的管理方式,加强事后监督。外汇局通过登记管理,加强对境内机构从事借用外债、融资租赁、对外发债、项目融资等融资活动的监管。此外,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外汇局也建立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努力提高审批效率,促使行政审批制度规范化、制度化。

中注协发布的《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等三项审计准则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日前,中注协修订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中的《审计报告》(第7号)和《持续经营》(第17号),拟订了《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28号),经财政部批准发布并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明确,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主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持续经营》明确,当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时,注会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

  《审计报告》明确,当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会应当在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所有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

国家批准新增设13个出口加工区,总数达38个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将再增设13个出口加工区。至此,全国出口加工区达到38个。

  新增的13个出口加工区包括: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漕河泾出口加工区、闵行出口加工区,江苏南京出口加工区、镇江出口加工区、连云港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山东济南出口加工区、青岛出口加工区和辽宁沈阳出口加工区、浙江嘉兴出口加工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新疆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海关总署副署长龚正介绍说,出口加工区是国家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加工贸易管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形势设立的。从2000年中国设立第一批出口加工区以来,出口加工区已经逐渐成为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先导区、出口创汇的重点区、规范加工贸易的示范区,同时在带动周边经济、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出口加工区正在成为中国外贸出口新的增长点。统计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国出口加工区进出口总值为23.57亿美元,达到去年全年出口加工区进出口总值的一半。目前,全国已封关运作的20个出口加工区共引进434家企业,总投资43亿美元,投资项目以笔记本电脑、光电产品、精密机械、光纤元件等高科技产品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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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tons – 法讯 – 中国 – 3期 – 2003年04月28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

中国国有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企业法人财产权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模式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中国社会保险统筹范围

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中外合资证券公司
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湘财证券
法国里昂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