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
2022年 04月
联交所刊发《有关香港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咨询总结》

联交所刊发《有关香港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咨询总结》

2021年12月17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就其有关在香港设立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s)的上市制度的咨询刊发总结文件(联交所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咨询总结),其中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相关修订条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联交所SPAC规则)。关于相关咨询文件提案原文摘要,请参阅易周律师行法讯2021年10月法讯

在该咨询期间,联交所收到来自若干SPAC发起人,专业团体,投资管理公司,企业融资公司及个人的90份非重复意见,其中该等回应人士普遍性地对大多数意见表示支持。

本文是易周律师行关于联交所的SPAC咨询总结的两篇法讯中的第一篇,其中对主要的联交所SPAC规则进行了概述。更多详细分析将在第二篇法讯(会很快刊发)中载列。将予实施的该等联交所主要SPAC规则摘要如下:

主要的联交所SPAC规则

(1)

关于在「进行SPAC并购交易前」(即SPAC业务合并之前)的相关期间的主要规则以及关于会产生合并公司「继承公司」的「SPAC并购目标」(即有业务运作的未上市发行人)的主要规则

投资者的资格

SPAC证券(含股份和权证)将仅限专业投资者认购和买卖。

SPAC须将证券分发予至少75名专业投资者(当中须有至少75%且不少于20名机构专业投资者)。

SPAC 发起人

每家SPAC 须有至少一名 「SPAC 发起人」,该SPAC发起人须持有(i) 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出的能够从事机构融资建议及/或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及(ii) 至少 10%的发起人股份(即(通常以象征式代价)只向 SPAC 发起人发行的SPAC股份类别,作为发起人建立和管理 SPAC 的财务奖励)。

SPAC必须将证券分发予至少75名专业投资者(当中须有至少75%且不少于20名机构专业投资者)。

证监会将会考虑按个别情况授予豁免此项牌照规定(例如接受持有相等于证监会从事企业融资咨询(第6类)及/或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第9类)牌照的海外认证的 SPAC 发起人)。

SPAC发起人的任何重大变动均须经独立股东(即,不包括SPAC发起人及其紧密联系人)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从而使得该SPAC得以继续。

SPAC 董事

每个SPAC 的董事会须至少有两人(包括一名代表持牌 SPAC发起人的董事)是获证监会发牌从事企业融资咨询(第6类)及/或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第9类)的个人。

交易安排

首次发售日期起,SPAC 股份及 SPAC 权证可分开买卖,并透过若干额外措施减低与买卖 SPAC 权证有关的波动风险。

摊薄上限

可能发行的所有权证(包括可能向SPAC发起人发行的权证)的摊薄效应不得超过(如行使)该等权证发行时已发行股份数目的50%。

规定(i)继承公司的新投资者须于投资前完全知悉此摊薄,以及(ii)SPAC权证及发起人权证的最低行使价必须较 SPAC 股份的发行价高出至少15%。

集资额

SPAC预期从首次发售集得的资金须至少达10亿港元。

(2)

有关SPAC并购交易的主要规则

申请新上市规定

继承公司须符合所有新上市规定(包括委聘首次公开发售保荐人进行尽职审查、最低市值规定及财务资格测试)。

独立上市后私募投资

来自独立上市后私募投资的投资者的投资须与SPAC并购目标的的相关议定估值相关联:

议定估值 (10亿港元)

投资占的议定估价最低百分比

< 2

25%

2 – 5

15%

5 – 7

10%

=> 7

7.5%

> 10

豁免会按个别情况考虑授予

所有上市后私募投资的投资者均须为专业投资者,且该独立上市后私募投资中至少有50%须来自至少3名独立资深投资者,且每名投资者均须为管理资产总值至少达80亿港元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基金规模至少达80亿港元的基金。由管理资产总值至少达80亿港元的基金经理人管理的基金亦符合此要求。

股东投票表决

SPAC并购交易须于股东大会上经 SPAC 股东批准,且任何于有关SPAC并购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的任何股东(包括涉及控制权转变的任何SPAC并购交易的旧控股股东)须放弃表决权。

股份赎回权

SPAC股东会被给予权利在进行以下事项之前赎回其股份:

  • SPAC并购交易;
  • SPAC发起人及/或SPAC董事出现重大变更;及
  • 延长发现合适SPAC并购目标的截至日期

继承公司股份的公开市场

继承公司须确保其股份由足够数目的人士所持有,至少要有100名股东。

前瞻性陈述

对 SPAC 并购交易的上市文件中任何前瞻性陈述采用现行规定,与首次公开发售要求的标准相同。

(3)

清盘及除牌

向股东退回资金

如SPAC未能在24个月内发现SPAC并购目标 公布SPAC并购交易,或者在36个月内完成一项SPAC并购交易,则该SPAC须被清盘,且筹集的所有资金须退回给其股东。然后香港交易所将该SPAC除牌。

(4)

上市申请时间表

提交A1表格

SPAC可于2022年1月3日或者之后提交上市申请。SPAC的首次公开发售保荐人须于联交所SPAC咨询总结刊发(2021年12月17日)后方可获正式委任,且其委聘条款应反映适用的联交所SPAC规则。

该新的联交所SPAC规则以及联交所关于SPACs的指引信将于2022年1月1日星期六生效。拟于香港上市的SPAC可于2022年1月3日星期一或者之后根据该项新制度提交正式的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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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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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tons – 香港法律 – 429 –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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