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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谓矿业公司?

港交所将矿业公司订义为指主要业务(不论直接或透过附属公司从事)为勘探及╱或开采天然资源的新上市申请人。主要业务是指占上市申请人及其附属公司总资产、收入或营运开支25%或以上的业务 (以申请人最近期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所载为准)。

完成涉及收购矿业或石油资产的主要交易的已上市发行人亦属矿业公司。
2. 矿业公司是否需要符合盈利或其他财务要求?

矿业公司新申请人若未能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8.05条下的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或市值/收入测试,只要使港交所确信其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整体而言拥有最少五年与该矿业公司进行的勘探及╱或开采活动相关的经验,其仍可被接纳上市。

若矿业公司已开始投产,其需能够清楚显示将会获利才能取得豁免。 申请于创业板上市的矿业公司在同样情况下,可有资格就2年营业记录要求取得豁免。但其仍需符合日常经营业务现金流入至少达2,000万港元。
3. 只在进行早期勘探的公司是否有资格上市?

没有资格。矿业公司新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拥有控制资源量 (就矿业) 或后备资源量(就石油)的组合,而该组合是可按某项《报告准则》确认的及已获独立专家(即合资格人士)报告证实,并具有足够实质,以证明上市具备充份理由。

4. 矿业公司需拥有何等权利才可上市?

矿业公司新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权循以下其中一种途径积极参与勘探及╱或开采天然资源:

  • 透过在所投资资产中占有大部分(按金额计)控制权益,以及对所勘探及╱或开采的天然资源占有足够权利。
  • 透过根据港交所接纳的安排所给予的足够权利,对勘探及╱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决定有足够的影响力。港交所接纳的安排包括合资合营、生产共享合约或个别政府授权。
5. 那种矿业报告准则是获港交所接受的?

港交所要求矿业公司的上市文件需载有就申请人的资源量及╱或储量编制的合资格人士报告,而该报告须以下述的准则编制:

  • 《JORC规则》
  • 《NI 43-101》
  • 《SAMREC规则》
  • 《PRMS》(石油资源及储量)
6. 谁是合资格人士?

合资格人士必须有至少五年相关经验及具有专业资格,并属相关「公认专业组织」的成员;而其所属司法管辖区是港交所认为其法定证券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订有令人满意的安排(形式可以是国际证监会组织的《多边谅解备忘录》或港交所接受的其他双边协议),可提供相互协助及交换信息。

7. 合资格人士可以是矿业公司的雇员吗?

合资格人士必须独立于矿业发行人、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顾问,尤其,

  • 在所汇报的资产中概无任何(现有或潜在的)经济或实益权益;
  • 其酬金不得取决于合资格人士报告的结果;
  • (就个人而言)不得是发行人或其任何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或联营公司的高级人员、雇员或拟聘任的高级人员;及
  • (就机构而言)不得是发行人的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或联营公司。机构的合伙人及高级人员不得是上市申请人任何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或联营公司的现任或拟聘任的高级人员。
8. 对尚未开始投产的公司是否有额外的披露要求?

尚未开始投产的上市申请人必须在其上市的文件中披露生产施行计划,包括暂定的日期及成本。有关计划必须有最少一份概括研究支持,并有合资格人士的意见为左证。

9. 对已开始投产的公司是否有额外的披露要求?

已开始投产的矿业公司必须在其上市文件中披露所生产的矿产及╱或石油的每适用单位的营运现金成本估算(主板上市规则第18.06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A.06条)。申请人须将现金营运成本以下各个项目分门别类逐一呈列: (i) 聘用员工; (ii) 消耗品; (iii) 燃料、水电及其他服务; (iv) 工地内外的管理; (v) 环保及监察; (vi) 员工交通; (vii) 产品营销及运输; (viii) 除所得税之外的税项、专利费及其他政府收费; 及 (ix) 应急准备金。

10. 是否有营运资金的要求?

矿业公司新申请人必须证明其集团的营运资金足以应付预计未来至少12个月的需要的125%,当中包括一般、行政及营运费用,持有产业费用,及计划进行勘探及╱或开发的成本。上市文件内需载有足够营运资金的声明。

2013年12月 请注意,此备忘录仅为提供信息,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有关人士应就实际情况咨询专门的法律意见。此备忘录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准备,该等法律法规可能不时修改、修订、重新颁布、改写或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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