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
2020年 03月
新冠病毒(COVID-19)及价格敏感资料(内幕消息)

《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期货条例)第XIVA部列明上市发行人披露价格敏感资料的法定责任(法例中被称为内幕消息)。就该等披露责任的详尽叙述,请参阅《易周律师行就内幕消息向上市公司提供的指引》

2020年3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宣布COVID-19是一种流行病。COVID-19对各公司的直接及间接影响以及/或各公司由此而不得不面临的很可能对其产生影响的某些风险可能会催生内幕消息。若该等消息被视为内幕消息,上市发行人就需准备在必要时披露该内幕消息。

比方说,COVID-19的影响致使上市发行人可能需要面临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若有关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资料被视为内幕消息,上市发行人应根据证券期货条例第XIVA 部进行必要的披露。

上市发行人在评估什么资料为证券期货条例第XIVA部界定内幕消息时需考虑该资料是否可能会对其上市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可能会对上市发行人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料的界定依不同上市发行人以及具体事实情况而有所不同。

2020年2月4日[1],交易所及证监会发布了一份《联合声明》,提醒上市发行人按照证券期货条例第XIVA 部履行披露责任(联合声明)。

该联合声明表示,若上市发行人的业务运作,汇报监控措施,系统,流程或程序因COVID-19爆发及/或相关的旅游限制收到重大扰乱,管理层应评估是否已出现任何内幕消息产生。如是的话,上市发行人需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进行必要的披露,这一要求独立于《上市规则》的任何适用规定。有关该联合声明的完整摘要,请参阅《易周律师行2020年2月份法讯》

当然,披露证券期货条例第XIVA 界定内幕消息仍应受证券期货条例第307D条规定的安全港规则的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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