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周律师行投稿IR Global《国际治理指南:身为全球董事的您所面对的风险》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CoverPage

最近,易周律师行向IR Global的刊物《国际治理指南:身为全球董事的您所面对的风险》投稿,就获委聘任职于外资企业或全球企业董事会的董事所承担的责任,肩负的期望及面对的风险发表了一些见解。

以下是易周律师行投稿内容摘录,完整刊物链接请点击这里

问题一:鉴于近期不同司法辖区内兴起数据保护立法的背景,各公司现被要求就其对个人数据的使用承担责任。由此会导致各公司衍生更浓厚的诉讼文化吗?这对董事会又意味着什么呢?

总体而言,我认为相较于其他司法辖区,香港并没有某种诉讼文化。就个人数据方面而言,样例之一就是之前香港最为备受瞩目的案件之一,即涉及香港旗舰航空公司国泰航空的那宗案件。2018年,该航空公司报告了一项数据泄露,影响到约940万条记录。虽然该航空公司总部位于香港,且大部分受影响的客户都在香港,但是据报道其并未因该项数据泄露在香港卷入任何重大诉讼,而其遭受的最大一笔罚则款来自英国监管机构。但是,国泰航空公司的声誉仍然收到严重损害,主要原因是其对该事件处理不当且报告太迟。这也提醒董事会,在考虑公司治理及合规时,潜在的监管责任并非唯一考虑因素。

除了文化方面的原因,香港诉讼环境欠缺气候的另一个缘故在于集体诉讼在香港未获认可(尽管共同原告获《高等法院规则》第15号命令(香港法例第4a章)准许)及应变费用安排通常被视为非法且不可强制执行。

然而,眼下世界正变得越来越小,关乎开展跨境活动的风险意味着香港的董事会须加快行动,保护自己及其公司免于遭受该等申索。

问题二:鉴于全球董事的市场需求日益增加,董事会和董事了解董事肩负的不同期望及不同治理文化有多重要呢?

香港向来以“亚洲国际都会”自居,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组成就是最为明显的体现。截至2019年底,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大约有90%是在香港以外注册成立的。这一点加上大量香港公司的跨境性质就已经表明市场对拥有全球视野的董事的需求量向来都很大。

要了解香港的公司治理文化,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认识到紧密持股团体的影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指出75%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存在一个拥有超过30%已发行股票的占主导地位的股东(例如家庭/个人或国有实体)。家庭控股上市公司的普遍存在,股东历来不愿意挑战管理团队,以及不鼓励公开对抗的文化传统,历来都共同导致股东缺乏行动积极性。也正是因为这样,监管机构尤其是香港联合交易所已经采取相当积极的方式鼓励和实施最佳实践公司治理。例如,香港联合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就采用了部分全球最严格的关联交易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在审核及修订其《公司治理准则》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时经常留意离岸司法辖区及其公司治理惯例,该等规定通常要求上市公司遵从或者给予解释。样例之一就是最近香港联合交易所准许了具不同投票权科技公司作为其一股一票规定的例外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鉴于香港联合交易所采取的方法以及上市公司和董事可能遭受的潜在影响(如其未能遵守《上市规则》及有关准则),对于香港的董事会而言很重要的一点是要了解有关的公司治理规定以及针对全球公司治理方面不断变化的态度及标准。

问题三:拥有一个能够遵从国际公司治理核心原则的有效董事会有多重要?这能让董事会免受诉讼及其他问题(例如破产和贿赂)的困扰吗?

一般情况下,香港的规管制度都遵守国际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其组成部分有(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企业管治守则》。

亚洲范围内,香港以其坚持公司治理核心原则而自豪,曾在《2018年公司治理报告》中被里昂证券及亚洲公司治理协会评为第二名,仅次于澳大利亚,领先新加坡。考虑到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在公司治理方面拥有并维持国际投资者的信心于香港而言尤为重要。

技术层面上讲,坚持和遵守核心公司治理原则并不能完全避免遭受诉讼及承担潜在董事责任的可能性。根据香港法例,香港公司的董事可能需要对公司所犯罪行负责。《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E条规定,若一家公司违反任何香港条例进行任何犯罪行为,且进行该犯罪行为时获某位董事的同意或默许,则改名董事也被视为也犯下同样罪行。虽然从技术层面上讲这不是对责任的完全抗辩,但是实践中董事“同意或默许”的规定意味着董事在进行该项犯罪时很有可能未遵循国际公认的核心公司治理原则。

正因为如此,就合规性而言,最为重要的是避免潜在责任,维护投资者信心及遵循国际公司治理核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