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
2022年 07月
证监会在2022年1月及2月期间采取的执法行动

证监会在2022年1月及2月期间采取的执法行动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2022年前两个月针对若干监管违规行为采取了若干纪律行动,结果如下:

  • 因持牌中介机构未能遵守反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以及其他监管规定对其进行谴责并处以800万港元罚款;
  • 因持牌中介机构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及内部监控缺失对其处以3.4825亿港元罚款;及
  • 颁布复原令要求内幕交易者向无辜的投资者支付1290万港元

中辉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因违反监管规定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500万港元1

没有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中辉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中辉)(一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的公司)没有对由26名客户使用以发出交易指示的客户自设系统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客户自设系统是开发供客户使用以便他们能够透过互联网、流动电话及其他电子途径进行电子交易的交易软件。因此,中辉在容许该等客户自设系统连接至其经纪自设系统前,未能妥善地评估并管理与客户使用该等客户自设系统相关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和其他风险。

证监会还识别出中辉没有采取合理步骤,以确立曾授权多名第三方为他们的帐户发出交易指示的8名客户的最终实益拥有人的真实和全部的身分。中辉亦没有在批准相关客户设立第三方操作账户的要求前进行适当查询。

证监会进一步发现,中辉没有设立有效的持续监察系统,导致未能侦测出:

  • 三个客户账户在2018年1至8月期间的不寻常资金调动;及
  • 两个客户账户在2018年3至5月期间的1052项自我配对交易。自我配对交易中,客户的交易指示与其本身的反向交易指示进行配对,营造曾进行交易的假像,并显示出现操纵市场活动。

证监会认为,中辉的行为违反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证监会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打击洗钱指引》)以及证监会的《操守准则》。

违反《网络保安指引》

此外,证监会还发现,持牌法团中辉于2018年的六个月期间内,没有对客户经客户自设系统登入自己的互联网交易帐户的程序实施双重认证,违反了于2018年4月生效的证监会《双重认证规定的网络保安指引》。

证监会因应失当行为及违反证监会规定以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则》以及《网络保安指引》而采取的纪律行动2

为了传递具阻吓力的强烈讯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4条谴责中辉并对其处以罚款500万港元,原因是该公司没有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和其他监管规定,同时证监会还因应该公司负责人员兼执行董事没有履行其作为负责人员的职责并确保公司维持适当的操守准则及程序以妥善管理与其业务运营相关联的风险而将其在关键时间内停职为期七个月。

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执行董事因在该公司的首次公开发售招股章程中发布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遭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制裁3

发出具虚假或误导性内容的联交所首次公开发售招股章程

2014年6月9日,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天合)就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的首次公开发售发出招股章程(招股章程),筹得约35.2亿港元的所得款项净额。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继证监会早前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条针对天合的市场失当行为对其提起的研讯程序之后发现该公司的招股章程将该公司往绩记录期间(2011年至2013年会计年度)的收入夸大了逾人民币67亿元。

审裁处亦确认,在招股章程所披露的人民币126亿元天合往绩纪录总收入之中,有53%被夸大。被夸大的收入和溢利相当可能会诱使他人认购天合股份或令天合于香港的股价上升。

证监会于2017年5月25日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条,暂停天合股份的交易,且天合股份自2020年6月11日起被联交所取消上市地位,之前联交所延迟了对天合的业绩及其核数师之后的辞任情况的刊载。证监会还寻求原讼法庭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规定发出命令以恢复该公司所有公众股东认购或者购买天合股份之前的职位。

就在招股章程要项上发布属虚假及具误导性的资料作出的命令

审裁处针对天合作出以下命令,原因是天河在招股章程中就其收入和溢利发布在要项上属虚假及具误导性的数据:

  • 魏宣先生()(天合前主要间接股东兼行政总裁)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参与该等公司的管理,为期四年;
  • 天合及魏须向政府和证监会支付讼费;及
  • 魏还被命令不得进行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任何行为。

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因在利便客户活动方面犯有严重监管缺失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3.4825亿港元4

被错误标签的申购意向

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花旗环球金融)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公司。证监会发现花旗环球金融一直在实际并无真正的客户意向或花旗环球金融并无接触特定客户的情况下容许其现货股票业务部辖下多个交易柜枱向客户发布被错误标签的被标示为“自然”、“接触中”及/或“P:1”的申购意向(获持牌法团广泛采用以向客户进行宣传或作出陈述的一种方式,藉此寻找有意进行交易的潜在客户)。

花旗环球金融便向客户表示在将其申购意向分类时,已采纳了欧洲金融市场协会(Association for Financial Markets in Europe)及投资协会(Investment Association)发表的《欧洲金融市场协会/投资协会的申购意向框架》(AFME/IA Framework for Indications of Interest)。根据该框架,若可合理地预期某特定客户有交易意向,便可发出“P:1”及“接触中”的申购意向,且因此而进行的交易预期属无风险性质。

证监会认为错误标签申购意向的行为违反了《欧洲金融市场协会/投资协会的申购意向框架》,同时也违背了待客户以诚和公平地对待他们的基本原则。

为隐瞒利便交易的主事人性质而作出失实陈述及不作披露

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抽检了174项由花旗环球金融不同交易柜枱在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执行的利便交易,并发现其中若干柜枱主管/交易员:

  • 透过向客户提供在事实方面不正确的资料,或隐瞒有关交易的主事人性质向客户作出明确的失实陈述;
  • 作出了具误导性的声明,从而致使客户将该等声明诠释为有关交易是以代理方式执行;或有时即使有迹象显示客户误信有关交易为代理交易,但仍保持沉默;及/或
  • 对于利便服务柜枱(相关交易柜台之一)参与交易一事保持沉默或没有向客户表明此事(即不作披露),并且在将客户的交易指示转发至利便服务柜枱以供执行前,没有取得客户同意。

证监会发现花旗环球金融的失实陈述及不作披露违反了证监会《操守准则》。

内部监控缺失

证监会发现上述失当行为在该等交易柜枱之间相当普遍,并持续了超过十年,这揭露了花旗环球金融的管治及监控框架出现了严重的系统性失误,且直到其在证监会现场视察之后进行内部调查之前,花旗环球金融一直没有:

  • 制订任何政策或监控措施,以指引及监察发出“接触中”及“P:1”申购意向的做法,及确保该等申购意向有特定客户的意向支持,以及花旗环球金融的交易员妥善理解并遵守该《欧洲金融市场协会/投资协会的申购意向框架》;
  • 就利便交易进行交易前披露及取得客户同意设有足够的内部指引,并执行有关指引;
  • 就其利便客户活动实施有效的合规监察,以确保交易员已就花旗环球金融的主事人身分作出交易前披露及取得客户的事先同意;
  • 就申购意向,如何与客户就申购意向进行沟通以及及利便客户活动的交易前同意向交易员提供培训;
  • 记录及监察代理柜枱与利便客户服务柜枱之间的通讯,并确保两者之间有足够的分隔;及
  • 识别和纠正导致向客户发送不正确的交易后讯息的系统错误,有关讯息在花旗环球金融以主事人身分行事时,错误地表示花旗环球金融是以代理人身分行事。

证监会认为,该内部监控缺失违反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及《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

证监会因应花旗环球金融违反证监会《操守准则》及《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而采取的纪律行动

证监会谴责花旗环球金融并处以罚款3.4825亿港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4条),原因是该公司出现严重的监管违规以及内部监控缺失。且证监会稍后会对其前高级管理人员展开纪律程序。

证监会谴责南华期货有限公司违反监管规定并处以罚款800万港元5

没有遵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的南华期货有限公司(南华期货)在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一直没有:

  • 对19名客户用以发出交易指示的客户自设系统进行任何尽职调查;
  • 对与相关客户在其开户文件中声明的财政状况不相称的各类客户账户内的存款进行适当查询以及评估;及
  • 设立有效的持续监察系统,以侦测客户帐户内的可疑交易模式,以致该公司没有侦测到9个客户账户进行的3,783 项自我配对交易。

证监会认为这些缺失显示南华期货在确保遵从《打击洗钱条例》,《打击洗钱指引》及证监会《操守准则》方面的制度及监控措施不足和无效。

证监会针对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及证监会《操守准则》的行为采取的纪律处分

证监会因应南华期货没有遵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以及其他监管规定而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4条谴责南华期货并对其处以罚款480万港元。

法庭颁令内幕交易者向千里眼股份的投资者支付1290万港元6 7

2016年9月,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针对曾担任香港上市公司华夏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政官直至2016年8月12日的易芳芳女士(易女士)及其两名有关联人士危娟女士(危女士)(易女士侄女)及黄轶先生(黄先生)(危女士丈夫)展开有关法律程序。黄先生谎称自己为中国某证券投资公司的投资顾问,且该三人就千里眼控股有限公司(千里眼)(现称讯智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从事内幕交易,并从无辜投资者处赚取1290万港元。

法庭针对从事内幕交易颁令

2017年1月,一方面证监会的调查仍然在继续中,另一方面原讼法庭授予了针对易女士的临时禁令冻结其资产(价值高达2590万港元),同时还颁令危女士及黄先生向法庭支付总计1290万港元以防止其处置资产直至获得判决。

2022年2月,原讼法庭最终颁令让易女士,危女士及黄先生将其就千里眼的股份从事内幕交易而获取的不合法利润合共1290万港元支付予63名投资者,以尽快令该等投资者恢复到该等不合法交易发生之前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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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tons – 香港法律 – 438 – 2022年7月29日

证监会执法行动

市场适当行为

证监会持牌中介机构

联交所上市公司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7条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

证监会发出的《降低及纾减与互联网交易相关的黑客入侵风险指引》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洗钱

证监会《操守准则》

香港首次公开发售招股章程

证监会《操守准则》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
《欧洲金融市场协会/投资协会的申购意向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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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9(已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