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
2022年 07月
香港联交所和证监会在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纪律行动

香港联交所和证监会在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纪律行动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委员会(证监会)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联交所)对2021年最后两个月违反监管机构规定的持牌中介人以及联交所上市公司的企业失当行为采取了一系列纪律行动。纪律行动包括:

  • 在证监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及香港警务处和新加坡警察部队采取的联合行动中指控个人在“唱高散货”骗局涉嫌洗钱及市场失当行为罪行;
  • 就持牌中介人未能遵守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及其他监管规定处以8百万港元的罚款;及
  • 对于有不诚实行为和挪用款项的持牌人终身禁止颁发牌照。

香港与新加坡对怀疑跨境“唱高散货”集团采取联合行动1

证监会与香港警务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新加坡警察部队对一个组织严密及涉嫌于香港和新加坡进行“唱高散货”市场操纵计划的活跃集团采取联合行动。“唱高散货”骗局涉及推高某上市公司的股价,然后以人为抬高的价格抛售股票,以从抛售中获利,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市场失当行为。

洗钱及市场失当行为罪行

在联合行动中,确信是集团主脑及其党羽,以及一些香港上市公司的高层人员的10名人士被拘捕并被指控犯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II及XIV部下特定的市场失当行为罪行(包括虚假交易、市场操纵和披露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诱导交易)外的洗钱罪行。

针对网上平台的欺诈和骗局的执法行动

基于当中的跨境因素及涉嫌洗钱罪行的规模,将个案转介至新加坡金管局及香港警务处跟进。这是新加坡和香港证券监管机构以及执法机构首次合作打击市场失当行为。该案件亦表明证监会打击网上平台的投资欺诈及骗局(如社交媒体‘唱高散货’骗局)的决心以及证监会与其他本地及海外执法机构及监管机构合作,处理更复杂的跨境案件的能力。

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及时披露权益规定2

伟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伟俊)及其董事林清渠(林先生)被指控2017年曾五度没有就取得华人策略控股有限公司(华人策略)的权益及时向联交所作出披露,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林先生于伟俊所持有的华人策略股份中拥有权益,伟俊为林先生的控权公司,原因是林有权在伟俊的成员大会上控制三分之一或以上投票权的行使。

证监会对于未能披露采取的纪律处分

东区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裁定伟俊控股及林先生获《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权益披露相关罪行,被判罚款合共20,000元,及被命令支付证监会的调查费用。

远大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因违反监管规定遭证监会谴责和罚款800万元并暂时吊销其负责人员的牌照3

没有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

证监会调查发现,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远大国际期货有限公司(远大)(远大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及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没有对103名客户用以发出交易指示的客户自设系统进行任何尽职调查。客户自设系统是由客户开发的交易软件,以便他们能够透过互联网、流动电话及其他电子途径进行电子交易。

证监会还识别到存入四名客户的帐户内的款项与他们所声明的财政状况并不相称,远大没有设立有效的持续监察系统以侦测客户帐户内的可疑交易模式,导致其未能侦测出在九个客户帐户内进行的100,000项自我配对交易。自我配对交易指客户的交易指示与其本身的反向交易指示进行配对的交易,根据证监会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显示出现操纵市场活动,因为该等买卖可能营造曾进行交易的假象。

证监会认为,这些缺失表明远大的系统及监控措施并不足够或成效不彰,且该公司没有确保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和《操守准则》。

违反负责人员的职责

梁本有先生(梁先生)自2017年10月(尽职调查缺失开始的时间)以来,一直担任远大的负责人员,进行第2类及第5类受规管活动。自2017年9月以来,他还一直就整体管理监督、业务及营运监控与检讨、合规及资讯科技职能担任远大的核心职能主管。

证监会发现远大的缺失乃归因于梁先生没有履行其作为负责人员及远大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梁先生没有确保远大勤勉尽责地监察其客户活动,以及设立充足而有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和监控措施,证监会认为乃属严重缺失,因为这可能会损害公众对市场的信心和破坏市场的廉洁稳健。

证监会对未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的纪律处分

为向市场传递具阻吓力的强烈讯息,证监会就远大没有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和其他监管规定谴责远大并处以罚款800万元并暂时吊销梁先生的牌照,为期八个月。

证监会谴责及罚款富昌证券有限公司330万元4

配售活动没有实施足够的内部监控

证监会发现富昌证券有限公司(富昌证券)于2018年8月为某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配售担任配售代理期间,没有确保就其配售活动及记录客户交易指示方面实施足够的内部监控措施。其发现富昌证券未能在配售过程中以维护客户最佳利益的态度行事,未能在配售过程中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亦无持续监察其与客户的业务关系。

负责人员的缺失

在调查过程中,证监会发现富昌的缺失归于负责人员廖志明(廖先生)的缺失,其于关键时间负责管理及监督富昌公司在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方面的业务运作。他没有履行作为负责人员兼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违反《内部监控指引》及《上市规则》

除2018年8月的缺失,证监会还发现由于廖先生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7月之间的缺失,富昌证券没有:

  • 就合共580项客户交易指示,妥善地记录及备存交易指示;
  • 制定并维持适当及有效的程序并监督其客户主任以确保客户交易指示的处理方式符合监管规定;
  • 就检讨电话交易指示的合规情况制定标准化程序并确保检讨者之间的适当协作;在察觉其客户主任违反有关电话交易指示监管规定后,立即向证监会作出汇报;
  • 保持适当的会计、交易和其他记录,以充分说明其接收或持有的所有客户资产,以确保能够追踪到客户资产的所有流动;及
  • 在察觉不符合上述规定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证监会。

证监会发现这些缺失违反《操守准则》及《证监会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内部监控指引》)及《证券及期货(备存纪录)规则》(《备存纪录规则》

证监会对于未遵守《内部监控指引》及《备存纪录规则》的纪律处分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4条,证监会就富昌证券违反《内部监控指引》及《备存纪录规则》,谴责富昌证券并罚款330万元并暂时吊销其负责人员的牌照,为期6个月,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

负责人员因监督缺失遭证监会禁止重投业界七个月5

在2016年11月4日至2021年6月9日期间,朱俊伟(朱先生)获核准出任中辉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中辉)的负责人员,进行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自2017年以来,还出任公司核心职能主管,主管整体管理、风险管理、业务及营运监督及检讨。

证监会发现在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朱先生(作为中辉的负责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确保中辉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风险管理,就以下方面遵守恰当的程序:(i)中辉客户发出交易指示所使用的客户自设系统;(ii)批准客户设立第三方操作账户的要求;及(iii)监察客户账户中的可疑交易。

证监会对于监督缺失的纪律处分

虽然证监会针对朱的纪律行动,与本会正在对中辉采取的纪律行动有关,其对朱采取的纪律行动的详情将不会披露,证监会暂时吊销朱先生的牌照,并禁止其重投业界,为期七个月,由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7月止。

茂宸证券有限公司因违反打击洗钱的监管规定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360万元6

证监会发现,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当时称为国浩资本的茂宸证券在批核六名客户以非亲身方式开立帐户前,没有进行适当的客户尽职审查,违反了《打击洗钱及恐怖主义资金筹集指引》及规定。没有对客户的身分证明文件进行认证,文件没有通过合适的独立证明人的认证,与《打击洗钱及恐怖主义资金筹集指引》规定相悖。

证监会还发现在2016年5月至7月期间,茂宸证券没有采取与识别和处理第三方存款有关的合理措施,以致没有识别出有15张由第三者发出的支票存入了五名客户的帐户中,违反了《打击洗钱及恐怖主义资金筹集指引》。

证监会对于反洗钱/反对恐怖主义资金筹集规定的纪律处分

证监会认为,茂宸证券的违规行为是由于其确保设有合适的保障措施,借以在识别和处理第三方存款时减低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该证券行应该有足够的政策和程序来识别第三方存款,但茂宸证券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自2009年以来)没有采取任何此类措施。

为开创先例,阻止市场上类似失当行为,证监会谴责并罚款茂宸证券360万元。

证监会因个人挪用投资者款项禁止其终身重投业界7

证监会发现潘振庆(潘先生)在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期间,挪用两名曾出席由他任教的财务策划或会计课程的学员合共160,000元的款项。潘先生与投资者签订投资相关的协议但未进行证券及期货投资,相反,其挪用款项作私人用途及/或取出款项。

证监会对于挪用款项的纪律处分

鉴于潘的不诚实行为,令人对他的诚实及品格产生极大怀疑,鉴于他的行为的严重性,证监会认为他并非担任受规管人士的适当人选,禁止其终身进入业界。

证监会禁止持牌银行总监王郁晴重投业界十年8

证监会发现王郁晴(王小姐),为新加坡银行(Bank of Singapore,简称BOS)及Bank Julius Baer & Co. Ltd(BJB)前高级客户关系经理及总监及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注册人士,王为了支持其求职申请,分别在2012年及2018年就其学术资历向BJB及BOS作出失实陈述。她亦在2019年多次向BOS出示虚假学位证书的副本。

证监会对于失实陈述学术资历的纪律处分

证监会认为王并非作为受规管人士的适当人选, 因其不诚实的行为,证监会禁止其重投业界十年。

联交所对博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两名董事违反联交所《上市规则》采取的纪律行动9

联交所发现博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违反了联交所《上市规则》,其按照这些采购协议向关联方支付了巨额预付款,实际上构成向该关连方提供财务资助及贷款。

博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金国军(金先生)及赵辉(赵先生)负责处理上述预付款,联交所发现其违反受信责任,未有充分保障资产及确保公司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

给予某实体的贷款及对关联方的金融援助的预付款总额

博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浙江德施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德施普)订立了51份采购协议(协议),博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预付了德施普约人民币2.508亿元(预付款)。德施普为金先生的联系人,因此属博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关连人士。51份采购协议中有35份在订立后不久便被取消(只有31%的订单完成),德施普为此向该公司退还了约人民币2.206亿元的预付款。

联交所认为预付款构成「给予某实体的贷款」,根据《上市规则》第13章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因其:(1)预付款金额巨大(几乎购买订单的全部预付款都支付给德施普,尽管只有31%订单完成);(2)根据上市前的订单数据,采购订单数量远远超出博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之前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发出的采购订单数量;(3)有关的订单频频取消,而且大多是在协议签订后不久便已被取消;及(4) 订单取消后,德施普经过很长时间才退还预付款,最长的退款期为183天。

证监会对于违反联交所《上市规则》及董事诚信责任的纪律处分

执行董事金先生及赵先生虽知悉并负责处理上述预付款,但没有将此事告知董事会或获得交易批准。博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没有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十三、十四和十四A章有关公告、通函、独立股东批准及汇报的规定。董事应熟悉联交所《上市规则》,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寻求专业建议和/或进一步澄清,以履行其对公司的诚信责任。

联交所公开谴责博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董事,并进一步指令相关董事各接受有关法律及监管议题(包括《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

证监会对浙江展望股份有限公司、10名董事及5名监事采取的纪律行动10

联交所发现2017至2018年间,浙江展望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28宗关于购买钢材及/或银行承兑汇票(交易)的交易,其中涉及通过预付或保证金的方式流出人民币3.654亿元,其中部分交易对手方是浙江展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连人士或关联方。

所有交易均在一个月内便告取消,对手方将预付款或保证金亦退还给浙江展望股份有限公司。联交所发现,交易的总体效果类似于浙江展望股份有限公司向交易对手方提供循环贷款。特别是,其中四笔交易在浙江展望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对账单中被标记为“贷款”。

GEM上市委员会对违反规定的调查结果

该交易由浙江展望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费国杨(费先生)审批,但未汇报董事会。此外其未采取合适的步骤确保符合《GEM上市规则》,造成浙江展望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方面的缺失:(1)包括该公司进行交易须遵守的《GEM上市规则》规定事宜咨询专业顾问意见;(2)遵守公告、通函、股东批准的规定;及(3)在进行交易后,按要求向其股东发布各种财务结果和年度报告。

因此,董事未能履行其董事在利益冲突和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方面的职责。

GEM上市委员会的纪律处分

联交所公开谴责浙江展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并声明,如一些董事(包括费先生)仍继续留任,将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其中两名董事还被指令参加董事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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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tons – 香港法律 – 437 –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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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6(已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