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
2020年 05月
证监会在新冠疫情大流行背景下向持牌中介人发出指引

证监会在新冠疫情大流行背景下向持牌中介人发出指引

2020年4月21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出了一份新闻稿[1],概述了其因应对新冠疫情对香港资本市场影响而实施的措施。该等措施主要关注的是要在疫情大流行而引发的极端市场波动及采用特殊工作安排的挑战的背景下持续确保香港金融市场继续有效地运作,并保障投资者利益及保持市场高度廉洁稳健。

由此,证监会已就如何遵从监管规定(例如经纪在办公地点外记录客户交易指示责任的指令)向证监会持牌经纪发出指引,强调已紧随新冠病毒产生的特殊市场状况所引发的潜在缺陷。例如,证监会已经就公平对待投资者责任向基金经理发出指引,特别是在基金经理打算启动流通性风险管理措施(例如波动定价或暂停)的时候,同时也已就风险管理责任向市场庄家发出指引。证监会发出的指引摘要载列于新闻稿中。

证监会就新冠病毒发出的所有资料都载列于证监会专门网页:https://sc.sfc.hk/gb/www.sfc.hk/web/TC/information-for-firms-on-covid-19.html

以下是证监会针对证监会持牌中介人发出指引的摘要(向基金经理发出的指引另有通讯单独陈述,不包含在此文中)。

1. 致中介人的通函–《有关确保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和及时向客户发放资料的重要责任的提示》[2]

该通函于2020年3月27日发出,强调持牌人及注册人履行其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证监会操守准则)下向客户分销投资产品时的责任,特别是:

  1. 履行《证监会操守准则》第5.2段下在作出招揽或建议行为时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2018年12月份发出的《有关触发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3]及《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4]对其进行了补充);及
  2. 在为客户直接或间接持有投资产品的情况下及时发放资料的责任。

该通函提醒持牌人及注册人注意其在《证监会操守准则》下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根据该责任,持牌人及注册人须:

  1. 确保持续每隔一段适当时间对现时获核准产品名单上的投资产品进行尽职审查,过程中须顾及投资产品的性质、特点和风险,包括信贷质素或流通性有否恶化,与新冠疫情有关的市场和行业风险,及可能影响投资的风险回报状况和增长前景的其他因素;
  2. 在评估投资产品对客户的合适程度时,仔细考虑所有切合该客户本身的相关情况,包括该客户现时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投资期和流动资金需求,以及现有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和集中风险;
  3. 向客户说明投资产品的风险及特点,包括信贷质素、流通性、终止条件及交易成本;及
  4. 在向客户建议投资产品时,时刻给予持平的意见,不应只着眼于产品的优点(例如高票面息率或收益率),并应说明产品的缺点及下行风险(例如信贷质素恶化及流通性不足)。

此外,该通函提醒为客户直接或间接持有投资产品的持牌人或注册人在在收到有关投资产品的发行人、产品安排人或管理公司所拟备或发出的通告及其他通讯后,及时向客户发放有关通告及通讯的责任。有关通告及通讯可能载有对投资决策而言至为关键的重要资料或更新,例如与基金有关的异常情况,当中可能包括基金经理采用流通性风险管理工具。

2. 致中介机构的通函–《有关在新冠疫情下顺延监管要求的实施期限及提醒业界注意记录交易指示规定》[5]

该通函:(i)通知业界证监会决定将原定于2020年实施的三项监管要求的实施期限顺延六个月;及(ii)提醒中介机构在现行的监管框架下就记录交易指示可选用的替代方案。

  1. 顺延监管要求的实施期限

    实施期限已获顺延六个月的监管要求有三项,即:(i)外间电子数据存储的使用;(ii)保障客户资产的新措施;及(iii)适用于买卖盘生命周期的数据标准。

  2. 遵循记录交易指示规定

    鉴于新冠病毒大流行期间采用的遥距办公安排,部分中介机构可能会发现难以完全遵循《证监会操守准则》第3.9段所载的记录交易指示的规定。

    证监会提醒中介机构可选用替代方案来收取和记录交易指示,以遵循监管规定。中介机构可在适当情况下采用有关方案,以配合其当前情况的需要。

    中介机构应制定适当的监控措施,确保有关替代方案能按照记录交易指示规定妥为实施。该通函还强调为了保障中介机构及客户的权益,完整及准确的记录是审计线索不可或缺的部分,这样在中介机构与客户就某项交易指示的细节存在争议时,有关记录便能确保有可靠的证据,以对争议进行评估。

    更多详情请参阅易周律师行关于该通函的通讯[6],载列网页https://www.charltonslaw.com.cn/zheng-jian-hui-zai-2019-guan-zhuang-bing-du-da-liu-xing-bei-jing-xia-shun-yan-jian-guan-yao-qiu-shi-shi-qi-xian-bing-ti-xing-zhong-jie-ji-gou-zhu-yi-ji-lu-jiao-yi-zhi-shi-gui-ding/

3. 遵守《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7]

有关遵守《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成交单据规则),鉴于新冠疫情危机下多家海外邮递服务暂停,证监会表示将采用证监会于2020年1月31日就《遵守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发出的邮件中所述原则及方法。[8]

若持牌法团因为香港或海外邮递服务暂停而延迟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的送达,该持牌法团不会被预期遵守《成交单据规则》第18条要求的向证监会发送书面通知的规定。

4.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6(1)条呈交经审计账目及其他文件[9]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6(1)条规定:持牌法团及其有联系实体(认可财务机构除外)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四个月内向证监会提交其经审计账目及其他所规定的文件。由于现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某些持牌法团及有联系实体可能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经审计账目。

假如持牌法团或有联系实体预计其经审计账目或其他文件的拟备工作会有所延误,它可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使用刊载于证监会网站的《表格B》(适用于持牌法团)或《表格E》(适用于有联系实体),或经证监会电子服务网站,申请延长呈交的期限。证监会在处理有关申请时,会考虑冠状病毒疫情对持牌法团或有关联实体及其核数师的影响。

5. 新冠病毒大流行下的牌照相关事宜

证监会得悉,中介人或牌照申请人因面对外游、公众聚会及封关方面的限制,令履行有关责任时可能遭遇困难。为了灵活处理监管事宜,以助中介人应对2019冠状病毒大流行导致的不便,证监会已经发出《2019冠状病毒大流行下的牌照相关事宜〈常见问题〉》[10],就中介人及牌照申请人的部分疑问(如有)提供示例。内容涉及诸多事项,包括:

  1. 如持牌人需要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通过规管考试,有关期限顺延三个月。且持牌人无需就延期一事提交任何申请;
  2. 如持牌人承诺在2020年9月30日或之前完成额外持续培训时数,有关期限顺延三个月;
  3. 如持牌人无法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持续培训时数,便会获准将2020年未完成的持续培训时数转移至2021年。该通函还提出网上课程(视作自我进修)同样会被接纳并能够用于达致持续培训要求;
  4. 根据《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第4条及附表3第9段,持牌法团须就涵盖内部监控、组织架构、应变计划及相关事宜的业务计划的重大改变立即通知证监会。证监会给出以下需向其通知的情况的非详尽样例:
    1. 如有员工确诊以致可能会对持牌法团的营运构成影响;
    2. 因员工确诊或政府封关而关闭本地或海外办事处,且此举对持牌法团营运或进行受规管活动有所影响(例如暂时关闭处理中后勤部门事务的海外办事处);
    3. 资源架构有变(例如分割工作安排,调派员工至海外办事处工作);及
    4. 触发持牌法团的业务延续计划;
  5. 海外人士需要取得临时代表牌照,以便从海外与香港客户透过电话会议或视像会议进行受规管活动;
  6. 如持牌法团因新冠病毒大流行而需要暂时关闭交易部门,有关问题是该等情况下其海外联属公司的交易者(驻守香港以外地区且未获证监会发牌)可否代替该持牌法团执行有关的交易职能,使该持牌法团能够继续向其现有客户提供服务。证监会要求持牌法团应维持一个后备办事处,并可遥距操作交易设施,令持牌法团可以在其提供交易服务的主要办事处关闭时继续提供交易服务。然而,假若备用设施失效,令交易指示需要转交海外联属公司执行,持牌法团便须即时通知证监会,以及寻求证监会和海外当局的批准以进行离岸交易(若需要)。在这些特殊情况下,证监会会弹性处理和提供协助,以确保持牌法团能继续为客户提供服务;
  7.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0条,持牌法团需要取得证监会的事先批准,才可将特定处所用作存放关乎其进行受规管活动的记录或文件。证监会明白持牌法团可能安排员工在家居或其自营或联属公司的海外办事处工作。证监会要求持牌法团应确保员工能够遥距操作其交易或其他系统,并确保员工进行的活动会记录在有关系统产生的记录及文件中。如某些记录及文件需要暂时存放在未经批准的处所,持牌法团便应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将有关记录送抵获批准的记录存放处所;
  8. 身处海外的牌照申请人提交临时牌照申请文件的签署页时,若申请人所在司法管辖区已暂停邮递服务或强制执行“禁止外出”的限制,申请人可以电子化的方式向证监会提交签署页副本,同时注明未能提交签署页的正本的原因,并应在情况回复正常后,立即邮寄签署页的正本予证监会;及
  9. 假如持牌法团及其有联系实体按规定在财政年度终结后四个月内呈交其经审计的账目,可透过呈交《表格B》(适用于持牌法团)或《表格E》(适用于有联系实体)延长呈交期限。

[1] 证监会。《证监会在新冠疫情下的监管对策》。2020年4月21日。载列网页:https://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20PR35

[2] 证监会。致中介人的通函-《有关确保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和及时向客户发放资料的重要责任的提示》。2020年3月27日。载列网页:https://sc.sfc.hk/gb/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ircular/suitability/doc?refNo=20EC25

[3] 证监会。《有关触发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2018年12月。载列网页:https://sc.sfc.hk/gb/www.sfc.hk/web/TC/faqs/intemediaries/supervision/triggering-of-suitability-obligations-c/triggering-of-suitability-obligations-c.html

[4] 证监会。《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遵守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2018年12月。载列网页:https://sc.sfc.hk/gb/www.sfc.hk/web/TC/faqs/intemediaries/supervision/compliance-with-suitability-obligations/compliance-with-suitability-obligations-c.html

[5] 证监会。致中介机构的通函-《有关在新冠疫情下顺延监管要求的实施期限及提醒业界注意记录交易指示规定》。2020年3月31日。载列网页:https://sc.sfc.hk/gb/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ircular/intermediaries/supervision/doc?refNo=20EC26

[6] 易周律师行。《证监会在2019冠状病毒大流行背景下顺延监管要求实施期限并提醒中介机构注意记录交易指示规定》。2020年4月。载列网页:https://www.charltonslaw.com.cn/zheng-jian-hui-zai-2019-guan-zhuang-bing-du-da-liu-xing-bei-jing-xia-shun-yan-jian-guan-yao-qiu-shi-shi-qi-xian-bing-ti-xing-zhong-jie-ji-gou-zhu-yi-ji-lu-jiao-yi-zhi-shi-gui-ding/

[7] 载列网页:https://www.sfc.hk/web/EN/files/ER/Email%20on%20COVID.pdf

[8] 载列网页:https://www.sfc.hk/web/EN/files/ER/CNR_email_31012020.pdf

[9] 载列网页:https://www.sfc.hk/web/TC/files/LIC/pdf/Audited%20Accounts%20-%2020200207%20(Chi)%20(002).pdf

[10] 载列网页:https://www.sfc.hk/web/EN/files/ER/Email%20on%20COVID.pdf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

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易周律师行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易周律师行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你不希望再收到易周法讯,请发送电邮至 unsubscribe@charltonslaw.com告知我们。

Boutique Transactional Law Firm of the Year 2021
Asian Legal Business Awards

Charltons
香港皇后大道东43-59号,
东美中心12楼

电话: + (852) 2905 7888
传真: + (852) 2854 9596
www.charltonslaw.com.cn

Charltons – 香港法律 – 393 –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