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
2020年 04月
证监会发布2019冠状病毒(COVID-19)大流行下牌照相关事宜指引

证监会发布2019冠状病毒(COVID-19)大流行下牌照相关事宜指引

2020年3月31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了2019冠状病毒(COVID-19)大流行下牌照相关事宜的常见问题指引常见问题)。

证监会表示,得悉中介人或牌照申请人因2019冠状病毒在本地以至海外大流行而面对外游、公众聚会及封关方面的限制,令其履行有关牌照事宜的责任时可能遭遇困难。

证监会强调将会继续与业界保持沟通,并会灵活处理监管事宜,以助中介人应对2019冠状病毒大流行,同时确保市场保持廉洁稳健及秉持投资者保障原则。以下是常见问题内容概要。

1. 规管考试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最近宣布,所有规管考试暂停两个星期,直至2020年4月11日为止。鉴于暂停考试的安排可能因情况不明朗而延长,证监会决定,如持牌人原先因发牌条件或其他原因而需要在指定期限内(即2020年9月30日或之前)通过发牌后规管考试,其原定最后期限便会顺延三个月,以便持牌人履行有关规定。而且,此类持牌人无需就延期一事向证监会提交任何申请。

举例而言,如持牌人需要在2020年4月30日或之前通过本地监管框架的考试,就持牌人履行此一规定而设的最后期限将会自动顺延至2020年7月31日。

2. 持续培训

同样地,如持牌人承诺在2020年9月30日或之前完成额外持续培训时数,有关期限便会顺延三个月,以便他或她履行有关承诺。持牌人也无须就此向证监会提交任何申请。

举例而言,某持牌人承诺在2020年5月31日或之前完成额外持续培训时数。根据上述安排,他或她便会获准在2020年8月31日或之前完成有关额外持续培训时数。

3. 年度持续培训时数

证监会决定,如持牌人无法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持续培训时数,便会获准将2020历年未完成的持续培训时数转移至2021历年。

就履行持续培训规定而言,网上课程(视作自我进修)同样会被证监会接纳。持牌人亦可参阅《持续培训的指引》第6.2段,当中亦载述了除亲身出席培训课程、研习班、讲授班及研讨会外达致持续培训的其他认可途径。

4. 持牌法团就因2019冠状病毒大流行而导致的改变通知证监会

根据《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第4条及附表3第1条第9段,持牌法团须就涵盖内部监控、组织架构、应变计划及相关事宜的业务计划的重大改变通知证监会。

基于2019冠状病毒大流行引致广泛的业务受阻,证监会要求持牌法团须就以下情况(请注意证监会列出的这些样例并非详尽无遗)即时通知证监会:

  • 如有雇员确诊以致可能会对持牌法团的营运构成影响;
  • 因雇员确诊或政府封关而关闭本地或海外办事处,且此举对持牌法团营运或进行受规管活动有所影响(例如暂时关闭处理中后勤部门事务的海外办事处);
  • 资源架构有变 (例如分隔工作安排,调派雇员至海外办事处工作);及/或
  • 触发持牌法团的业务延续计划。

5. 持牌法团的应变措施

证监会表示接纳持牌法团调派某持牌人至海外办事处工作以便向客户提供交易服务作为应变措施。同样地,如某持牌人因隔离措施或机场关闭而无法返回香港,证监会也接纳他或她在海外地点为香港客户进行受规管活动。

但是证监会强调仅接受持牌法团因2019冠状病毒大流行而采取上述暂时性的应变措施。由于该措施会影响持牌法团的资源,因此持牌法团应如上文第4项所述通知证监会。

证监会还指出,如持牌人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为持牌法团进行活动,则有关持牌法团及持牌人必须能够遵守该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定及监管规定。

此外,尽管持牌人身处海外,持牌法团仍须就该持牌人为其执行的受规管活动负责。因此,持牌法团应对持牌人的行为作出充分监督。

6. 临时代表牌照

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某持牌法团原先计划为其海外联属公司的员工取得临时代表牌照,以便有关员工来港与该持牌法团的香港客户会面时进行受规管活动。然而,因2019冠状病毒大流行的关系,该员工希望从海外与香港客户进行电话会议或视像会议。证监会表示因为该名海外人士有意进行“受规管活动”以便为香港客户提供服务,虽然他或她不会来港执行有关活动,但都应考虑取得临时代表牌照。

此外,证监会声明鉴于当前的特殊情况,证监会将以务实的态度考虑向其发出有关牌照。

7. 持牌法团交易部门关闭

一般而言,持牌法团应维持一个后备办事处,并可遥距操作交易设施,令持牌法团可以在其提供交易服务的主要办事处关闭时继续提供交易服务。

然而,假若备用设施失效,令交易指示需要转交海外联属公司执行,持牌法团便须即时就特殊应变安排(见上文第4项)通知证监会,以及寻求所须的证监会和海外当局的批准以进行离岸交易。

在这些特殊情况下,证监会表示会弹性处理和提供协助,以确保持牌法团能继续为客户提供服务。

8. 安排员工在家工作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条例)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持牌法团须要备存纪录及文件。此外,根据证券条例第130条,持牌法团还需要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才可将任何特定处所用作存放关乎其获发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纪录或文件。

鉴于2019冠状病毒大流行,证监会表示明白持牌法团可能安排员工在家或其海外办事处工作,而两者均非根据证券条例第130条获批准的处所。在这些情况下,持牌法团应确保员工能够遥距操作其交易系统或其他系统,并确保员工进行的活动会记录在有关系统产生的纪录及文件中。

如某些纪录及文件需要暂时存放在未经批准的处所,持牌法团便应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将有关纪录送抵获批准的纪录存放处所。

9. 临时牌照签署页

根据现行程序,个人牌照申请人在透过证监会电子服务网站提交申请表格后,亦须向证监会提交申请表格的封面页、妥为签署的声明页及妥为签署的核实授权书(如需呈交)(统称签署页)的正本。

证监会表示,明白部分海外司法管辖区可能暂停邮递服务或强制执行“禁止外出”的限制,以致向证监会寄交签署页时有所延误。在这些情况下,个人牌照申请人可以电子化的方式向证监会提交临时牌照申请表格的签署页的电子版,同时注明未能提交签署页正本的原因,并应在情况回复正常后,立即邮寄签署页的正本予证监会。

10. 持牌法团或有联系实体经审计账目的呈交

假如持牌法团或有联系实体预计其经审计的账目或其他文件的拟备工作会有所延误,它可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使用刊载于证监会网站的《表格B》(适用于持牌法团)或《表格E》(适用于有联系实体),或经证监会电子服务网站,申请延长呈交的期限。

证监会表示将务实地考虑有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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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tons – 香港法律 – 387 –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