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
2020年 04月
证监会鉴于2019冠状病毒(COVID-19)爆发刊发基金业指引

证监会鉴于2019冠状病毒(COVID-19)爆发刊发基金业指引

2020年3月27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出了《致证监会认可基金的管理公司、受托人及保管人的通函》[1],提醒证监会认可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香港基金经理)及受托人和保管人在新冠病毒爆发期间保障客户利益的责任。

证监会认可基金的香港基金经理的责任

鉴于新冠病毒导致的市场波动,证监会提醒香港基金经理履行以下责任:

  1. 密切监察其管理基金的交易状况。就如交易所买卖基金而言,香港基金经理应评估所管理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的持续交易能否公平有序地进行,并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
  2. 随时让投资者充分知悉并立即向证监会汇报所管理基金的任何异常状况。该等异常状况包括:
    1. 使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例如拟增加或采纳超出销售文件中披露的波动因子(或反摊薄征费)。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证监会准许基金经理在不经证监会事前批准的情况下,将波动因子(或反摊薄征费)调高超过基金销售文件中载列的最高水平作为临时措施。更多详情请参阅《单位信托基金及互惠基金获证监会认可后的法规合规事宜常见问题》[2]中第三部分常见问题1及常见问题2;及
    2. 在一级市场及/或二级市场交易中押后赎回,中止申购及/或赎回的任何决定以及对基金的潜在影响。香港基金经理在使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前应咨询相关受托人或保管人。更多详情请参阅证监会于2016年7月4日发出的《致证监会认可基金的管理公司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通函》[3](不时修订)第29段。
  3. 确保所有基金资产估值公平、准确、诚信,符合投资者最佳利益,并符合章程文件及销售文件以及适用法律法规;
  4. 考虑任何公允价值调整的需要,特别是流动性较低或已停牌的证券,例如高收益债券或固定收益工具及已停牌的股票,并持续审查公允价值调整政策及程序,确保其能够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状况中保持持续的恰当性及有效实行。在公允价值调整过程中(包括使用或者不使用公允价值价格的决定),香港基金经理须以应有谨慎,技能及勤勉,诚信行事,并征询基金受托人或保管人的意见。香港基金经理应参阅证监会于2018年12月17日发出的《致证监会认可基金的管理公司及受托人或保管人有关基金资产的公允估值的通函》[4](不时修订)第11段;
  5. 以应有的谨慎,技能及勤勉行事,管理基金流动性,特别是确保为符合赎回责任而采取的行动不会对基金及基金剩余投资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例如,主要透过使用基金现金或出售基金流动性最高的资产来满足基金的赎回要求,可能会导致不良影响。更多详情请参阅证监会于2016年7月4日发出的《致证监会认可基金的管理公司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通函》(不时修订)第5(b)段[5];及
  6. 使用适当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例如波动定价或反摊薄征费,以便:
    1. 适当地向赎回投资者分配赎回成本,例如清算资产的交易费用;及
    2. 确保留在基金内的投资者获得公平对待。

证监会认可基金的受托人及保管人的责任

证监会提醒证监会认可基金的受托人及保管人履行如下责任:保障基金资产,就基金估值及使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等方面对基金管理进行独立监察。

提早就重大事项通知证监会

香港基金经理,受托人及保管人需就受影响的管理基金尽早向证监会提出警报,包括以下情况:

  1. 拟增加或采用超出销售文件所披露的波动因子(或反摊薄征费)。证监会准许基金经理在不经证监会事前批准的情况下,将波动因子(或反摊薄征费)调高超过基金销售文件中载列的最高水平作为临时措施;及
  2. 任何暂停交易及基金价值大幅下降的严肃预期(例如,某支基金净资产价值一天内下降至少10%)。

有疑问时,基金经理,受托人及保管人亦应时刻征询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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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tons – 香港法律 – 386 –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