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 - 中国
2017年 11月
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资本市场

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是资本市场的重要规章制度,此次修订,从证券交易所本身的性质、特点、市场职能定位出发,借鉴境外证券交易所的成熟经验,围绕优化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强化交易所履行一线监管职责作了系列制度调整。

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共九章,九十条,主要从完善证券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和促进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充分发挥自律管理作用两方面予以修改完善。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增设监事会并进一步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突出交易所自律管理属性,明确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对证券交易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强化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一线监管职责,明确交易所对于异常交易行为、违规减持行为等的自律管理措施;强化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一线监管职责,要求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停复牌等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所在履行一线监管职责、防范市场风险中的手段措施,包括实时监控、限制交易、现场检查、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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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银监会近日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办法》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

《办法》指出,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可以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产品同时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股份交割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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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首单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成功发行

近日,安徽省通过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成功发行140.0905亿元地方债。这是自财政部、国土资源部6月1日联合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以来,首单在深交所市场发行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此次安徽省地方债承销团由29家承销商组成,其中包括10家证券公司。从认购情况来看,本次安徽省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全场平均认购倍数为2.56倍。其中,券商类承销商认购踊跃,合计投标131.8亿元,占投标总量的37.78%,中标量合计2.7679亿元。本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成功发行,为创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模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深交所将全力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为各省市提供优良的地方债发行平台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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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行业迎来统一监管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五部门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重点针对资管业务存在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刚性兑付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这是我国资管行业首个统一的监管标准。

《指导意见》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投资风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负债杠杆方面,指导意见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分别设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级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上限为140%。对可分级的私募产品,《指导意见》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不得超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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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中国保监会针对人身保险行业产品问题向三家公司下发监管函

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国保监会加大对备案产品事后抽查力度,并针对发现的问题,于近日对农银人寿、交银康联人寿和长城人寿下发监管函。保监会要求该三家公司不得销售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违规产品退出市场,并对公司申报新产品采取禁止性措施,持续强化对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问责。

中国保监会在检查中发现,该三家公司存在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现金价值曲线不平滑,不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变相突破监管规定等问题。该三家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缺失,产品开发设计的合规意识淡薄,总精算师履职尽责明显不到位,问题严重,性质恶劣。今年以来,保监会通过制度建设,不断健全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了产品披露、回溯、退出、问责等联动机制。同时,不断提升监管的执行力,向全行业通报了近年来备案产品事后抽查发现的问题,规范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明确政策导向,划清监管红线,行业产品回归本源,转型效果初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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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在2017年12月20日前,通过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共19条,明确了资源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矿产品和盐,其中矿产品是指原矿和选矿产品。关于计征方式和应纳税额,征求意见稿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统一列明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盐4大类、146个税目。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征求意见稿除对个别税目的税率幅度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确定方式和税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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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文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取代保证金

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取消保证金制度,以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意见》规定,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金转存为基金,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同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

《意见》明确,取消保证金制度。矿山企业不再新设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已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分类按程序取消,对于资金属企业所有,但需国土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动用,存缴至银行专用账户的保证金,应该解除资金支取与审批动用手续的关系;对于汇缴至财政专户,由企业申请,经国土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批动用的保证金,按照企业实际缴纳资金数额与已用于该企业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支出差额,归还企业;对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企业,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政府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金转存为基金,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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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证监会等十六部委发文推进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发挥民间投资作用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引导民营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制造强国建设,财政部、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工程院、银监会、保监会、国防科工局、全国工商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发挥民间投资作用,推进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市场主导、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公平共享”的原则,从民营企业反映强烈、制约民间投资、影响提质增效升级的突出问题出发,提出了八项提升民营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主要任务,鼓励支持制造业民营企业提升创新发展能力、两化融合水平、工业基础能力和质量品牌水平,推动绿色制造升级、产业结构布局优化、服务化转型以及国际化发展,指出了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的方向任务和工作措施。 另外,《指导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保障措施,包括改善制度供给,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健全人才激励体系,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以及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全方位提升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水平,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制造业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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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为提升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程序,提升服务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了《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指出,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可抽取部分已公告企业,对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开展临时现场核验(通知后3日内完成)。临时现场核验合格的,一年之内不再重复抽查。临时现场核验,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专家对照企业自查报告,核验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临时现场核验记录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对于遭到举报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主管部门将组织现场核验,并依据现场核验结果决定是否从已公告企业名单中撤销、停止其规范公告申请或自我声明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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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信局印发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近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规定了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以下简称“非密成果”)的目录管理、保管、提供、使用等,全文共6章25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要求,提出了加工公众版测绘成果、开放共享非密成果、推进产业化进程的措施,要求国家局所属相关单位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增加非密成果的有效供给;依托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积极主动开放共享非密成果;鼓励非密成果保管单位通过合作开发、资源置换、代理销售、技术服务等方式,丰富非密成果产品,加速非密成果的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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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

宗申动力拟10.5亿收购大江动力

2017年11月22日,宗申动力资产重组预案出炉,公司拟10.5亿元收购大江动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动力”)100%股权。其中,现金支付4.725亿元,发行股份支付5.775亿元。

近年来,宗申动力在金融、新能源、航空动力等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投资布局。但是,随着外延式发展战略的进行,宗申动力仍旧遭遇增收不增利的尴尬,外延式发展战略效果或仍待证明。与此同时,宗申动力与交易对方签署了业绩承诺和《盈利补偿框架协议》,即全体交易对方承诺大江动力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000万元、9800万元、12600万元。对于此次交易的目的,宗申动力表示,上市公司在做大做强通用动力、实现内涵式发展的同时,急需扩大公司在通用动力终端产品领域的研发、设计、生产能力,丰富公司通用机械产品类别和应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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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德拟71.85亿并购合肥瑞成

奥瑞德2017年11月22日晚间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司拟以15.88元/股发行股份购买合肥瑞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合计作价71.85亿元,同时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23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投入GaN工艺技术及后端组装项目、SiC衬底材料及功率器件产业化项目。

公告显示,合肥瑞成实际经营主体为位于荷兰的Ampleon集团。Ampleon集团为全球领先的射频功率芯片供应商,专业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高功率射频功率芯片产品,其产品主要应用于移动通讯(基站)领域,并在航天、照明、能量传输 等领域存在广泛用途。重组完成后,公司将新增射频功率芯片业务。鉴于上交所需对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公司股票暂不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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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胜电子拟15.88亿美元收购高田,将成全球汽车安全巨头

均胜电子对日本高田公司(以下简称“高田”)的收购方案终于披露,公司近日公告,拟通过在卢森堡设立的子公司均胜安全,收购破产程序中高田除硝酸铵气体发生器业务(以下简称“PSAN 业务”)以外的主要资产,交易价格不高于15.88亿美元。

均胜电子本次将以自有资金进行资产购买,同时引入国投创新管理的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共同参与。未来,均胜安全还将引入全球战略投资者,以满足公司全球管理、业务全球整合及资产购买资金需求。据悉,工商银行和德意志银行承诺提供不超过10亿美元的银团贷款用于支持本次资产购买,以完成本次交易。伴随本次收购完成,均胜电子将改写中国汽车零部件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地位,公司有望晋升为全球汽车安全市场巨头,市场占有率达到全球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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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拟7.1亿收购下游客户,拓展电子支付产业链

新国都2017年11月21日晚间公告,公司与嘉联支付唯一股东山南市敏思达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拟以7.1亿元现金收购嘉联支付100%股权。嘉联支付主营电子终端设备(POS机)及相关应用软件和应用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与租赁等。

资料显示,新国都主营以金融POS机为主的电子支付终端业务。作为嘉联支付的主要供应商,新国都和嘉联支付多年来为上下游客户关系,在支付领域多个方面进行长期战略合作,新国都不仅为嘉联支付长期提供支付硬件设备或设备租赁服务,而且根据嘉联支付的业务需求为其提供定制化的软件开发和支付系统开发等技术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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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金融拟310亿收购华夏人寿股权

近日,贵州省第一家上市公司中天金融发布公告披露,拟以现金方式购入华夏人寿21%-25%股权,本次交易金额不超过310亿元,这是截至目前贵州省最大规模的金融资产并购重组案。

中天金融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保险业务将始终坚持“保险姓保、强化保障”的宗旨不动摇,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全力支持贵州打赢脱贫攻坚这场硬仗,助力贵州经济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据了解,中天金融牢牢把握贵州省“引金入黔”、产业升级的重大机遇,积极布局金融产业,开启“金融+实业”的战略升级,稳步推进“创新发展、服务实业”的战略目标,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秉持绿色实业金融服务的品牌定位,打造严管控、强合规的绿色金融服务,助力贵州省绿色发展与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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