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 - 中国
2019年 12月
外资行管理细则出台,五项细化完善投资营商环境

外资行管理细则出台,五项细化完善投资营商环境

资本市场

外资行管理细则出台,五项细化完善投资营商环境

为配合10月份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进一步落实银行业开放措施,银保监会于2019年12月25日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对照《条例》,此次《细则》的细化内容大致体现在五个方面。首先,在《条例》允许外国银行可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子行与分行的基础上,《细则》规定了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增加相应的监管要求。其次,根据《条例》修改情况,《细则》相应取消了人民币业务审批及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的内容,并对经营人民币业务应符合的审慎性要求进行了明确。再者,《细则》增加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在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向客户充分披露存款保险信息。此外,《细则》修改了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的具体要求,外国银行分行应按不低于公众负债额的5%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最后,是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细则》将生息资产比例、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的考核方式,从单家考核调整为境内分行合并考核。

此外,《细则》还纳入了近年来发布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开放事项,提升了立法等级,保持了外资监管法规的一致性。包括:明确部分业务适用报告制;外资银行可以依法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允许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允许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国银行管理行,在满足一定条件前提下,授权其他分行开办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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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出炉

2019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以下简称“新版备案须知”),对私募投资备案范围、管理人职责、托管要求、备案前临时投资、过渡期安排等均做了详细要求。

为确保平稳过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协会于2020年4月1日起,不再办理不符合新版备案须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从事该须知第(二)条中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的,该私募投资基金在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到期后应进行清算,原则上不得展期。

相较2018年版的备案须知,新版备案须知主要变动内容包括九个方面:第一,进一步明晰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第二,厘清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第三,重申合格投资者要求。第四,明确募集完毕概念。第五,规范基金封闭运作及例外情形。第六,设置基金存续期限要求。第七,细化投资运作要求。第八,从严规范关联交易。第九,差异化不同类型基金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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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结算于2019年12月20日正式发布《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次修订主要将股票类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收取比例由20%降至18%,并结合目前结算参与人日常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中国结算可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计收比例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结算备付金制度是保障证券市场正常交收的重要基础制度,为维护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防控结算风险等提供了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发展的日益成熟,中国结算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结算备付金管理经验。此次修订旨在根据证监会部署,优化结算备付金的收取工作,下调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最低备付金计收比例,在防控结算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市场资金使用效率。对于结算参与人和投资者的正常交易和相关业务操作不会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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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精简重组信披要求,强化业绩承诺和整合实效

2019年12月20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本次修订主要有两大看点:一是较大幅度简化信息披露要求,推动提高并购重组效率;二是突出对重组业绩承诺和重组整合实效的信息披露要求,真正发挥并购重组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积极作用。

本次重组指引修订的一个重要关键词是“简化”。通过较大幅度地简化信息披露要求,降低公司信披成本,推动提高并购重组效率。与原指引相比,删减了部分独立章节,大幅简化重组预案披露要求,与《停复牌指引》等做好衔接。本次修订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突出对重组业绩承诺和重组整合实效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部分公司业绩承诺履行不到位、并购重组协同效应发挥不理想等问题,通过强化持续监管、精准监管,完善信息披露要求,引导督促相关方审慎论证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切实注重并购重组的整合实效,真正发挥并购重组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本次修订也将实践中一些既有的做法予以明确,例如,明确重组终止后“冷淡期”要求,在方案披露后终止或停牌期间终止的,应承诺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组事项;再如,根据证监会要求,并购重组委会议停牌一天,并细化对审核结果的披露要求。

本次修订后的指引,将同步适用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并附则中增加一条,做好与科创板并购重组审核、注册程序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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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300系列期权今日上市交易

2019年12月23日沪深300ETF期权、沪深300股指期权等共3只期权新品种将上市交易。其中,上交所、深交所各推出一只沪深300ETF期权,中金所推出的是沪深300股指期权,为境内首只股指期权品种。

沪深300指数由A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最具行业代表性的300只个股组成,以占A股8%的股票个数,囊括了A股约60%的总市值。该指数基本覆盖了各主要行业,能综合反映A股市场的整体表现,其相关期权产品也能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风险管理需求。

据沪深交易所公告,上交所、深交所此次推出的期权合约标的都是沪深300ETF,其中,上交所的期权标的为华泰柏瑞沪深300ETF,深交所期权标的为嘉实沪深300ETF。此外,中金所的期权标的则是沪深300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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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新三板改革加快落地

2019年12月20日举行的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下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公众公司办法》重点围绕实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优化定向发行机制等改革内容进行针对性调整。《信息披露办法》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进行明确,夯实基础制度,同时针对新三板改革后各层次公司特点,确立差异化的信息披露体系。

《公众公司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制度,允许挂牌公司向新三板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实行保荐、承销制度。二是优化定向发行制度,放开挂牌公司定向发行35人限制,推出自办发行方式。三是优化公开转让和发行的审核机制,公司公开转让和发行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程序的由全国股转公司先出具自律监管意见,证监会以此为基础进行核准。四是创新监管方式,确定差异化信息披露原则,明确公司治理违规的法律责任,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信息披露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新三板市场和挂牌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明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保障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二是结合分层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在披露形式、披露内容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方面进行差异化安排,与各发展阶段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和投资者信息需求相匹配。三是证监会行政监管与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相衔接,强化分工协作,形成高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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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文,九大禁令剑指违法金融营销宣传

2019年12月25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次《通知》对机构资质要求作了特别说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

即使是合法的持牌金融机构,《通知》也列出了九大禁令:一,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二,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三,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四,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五,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六,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七,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八,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九,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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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监管摸底:人身险公司近日须报送股东股权情况

银保监会近日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关于报送股东情况的函》,要求各公司填报《股东股权基本情况表》。

此次须填报的内容有两部分,一是涉及人身险公司层面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注册地、股东总数、是否已上市、机构类型、机构性质、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股东总数、法人股东数量及法人股东持股数量总和、自然人股东数量及自然人股东持股数量总和、总体股权冻结比例、总体质押比例等。二是涉及人身险公司股东层面的信息,包括:股东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股东性质、所属行业、是否为控股股东、是否为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是否派驻董事/监事、该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与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的合并持股比例、首次入股金融机构时间、股权质押比例、股权冻结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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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入围”险资境外可投资地区

银保监会于2019年12月19日发布《关于将澳门纳入保险资金境外可投资地区的通知》(下称《通知》):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行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澳门纳入保险资金境外可投资的地区,具体投资品种应当符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要求。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境内及澳门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提升境外投资能力,加强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相关投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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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保专属健康险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上海银保监局起草了《上海市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并于近期向在沪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

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是上海为减轻参保职工自费医疗费负担、更好地发挥医保个人账户医疗保障作用,而试行推出的一项惠民举措。根据规定,凡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职保)的参保人,可按自愿原则,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本人购买经中国银保监会备案、上海市政府同意的商业医疗保险专属产品。

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医保专属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经营此项业务的保险公司需符合多项条件:专业健康险公司所属总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险公司所属总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依法合规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上海经营健康保险业务连续五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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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税收立法攻坚提速,多部税法将有突破性进展

2019年我国税收立法全面提速。我国首部资源税法正式通过并将于2020年9月1日实施。财政部先后就土地增值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公开征求了意见。契税法和城市建设税法也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多部税法中都强调了平移税制和总体税负不变,用立法形式巩固改革成果的同时,也为下一步的税制改革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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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国务院再出实招,稳就业添砝码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并提出了六方面重点举措,包括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开发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做实就业创业服务、做好基本生活保障等。

《意见》提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参保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意见》提出,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鼓励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地方进行奖补。

针对开发更多就业岗位方面,《意见》提出,支持社区生活、家政、旅游、托育、养老等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发展。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适当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研究适时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和制度性成本。

《意见》还提到,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加快5G商用发展步伐,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和产业布局。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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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重拳整顿住房租赁市场

2019年12月25日,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等六部门下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未来将严格备案管理、对发布房源实施动态监控。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意见》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提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推进与相关企业业务系统联网,实现住房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

对于金融业务方面,应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对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贷款期限、贷款额度作出明确要求。并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经营模式的高风险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对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意见》称,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应当于2020年底前建设完成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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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便利横琴澳门投资企业跨境投融资

为进一步便利横琴澳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澳资企业)跨境投融资,在澳门回归20周年之际,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

主要包括:一是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横琴澳资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并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二是灵活调整借债模式。允许横琴澳资企业根据需要灵活调整借债模式,如目前仍为“投注差”模式的,可以调整为宏观审慎模式。三是进一步放宽外债币种限制。允许横琴澳资企业外债签约币种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四是试点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转让渠道。五是便利横琴澳资企业资本项目收入使用。横琴澳资企业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六是进一步简化相关业务办理。横琴澳资企业在办理资本项下业务时,可合并支付命令函和境内汇款申请书。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积极推动惠澳政策的落地实施,支持澳门经济、贸易和投融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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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推动民生支付互联互通为澳门居民提供移动支付便利

为进一步满足澳门居民的跨境支付需求,按照民生支付先行思路,人民银行在澳门回归20周年之际,出台了系列支付便利化措施。

一是推动澳门本地电子钱包在内地使用。人民银行支持澳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和澳门通Mpay钱包的用户在中国银行内地商户进行线下扫码支付,便利来内地工作、旅游和生活的澳门居民享受小额便民移动支付服务。二是组织开展澳门代理见证开户试点。澳门居民可在澳门试点银行通过代理见证的方式便捷开立内地个人Ⅱ类、III类银行账户,进一步便利澳门居民办理内地银行支付业务。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与澳门金管局保持密切沟通与合作,指导惠澳支付业务政策的平稳实施,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生活圈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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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天然气产业指导文件出台,2025年产量将超100亿立方米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生物天然气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生物天然气年产量超过100亿立方米,到2030年超过200亿立方米,同时将有一揽子政策举措来支持上述产业的发展。

这是首个促进生物天然气产业发展的指导文件。生物天然气是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餐厨垃圾、农副产品加工废水等各类城乡有机废弃物为原料,经厌氧发酵和净化提纯产生的绿色低碳清洁可再生的天然气,同时厌氧发酵过程中产生的沼渣沼液可生产有机肥。

《指导意见》提出了生物天然气工业化商业化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一是积极支持能源企业以及其他有实力的企业,实行专业化投资、建设和管理,开发建设生物天然气项目;二是加快推进生物天然气项目设计、施工、技术、工艺、运营、服务、安全、环保等各环节专业化工业化。支持市场主体专门从事生物天然气咨询、研发、装备制造等;三是制定实施覆盖产业链各个环节的工业化标准,构建产输配用产业链技术体系,推进工程认证、企业认证等认证体系建设;四是拓展生物天然气多元化应用领域,推进供气、供热、供冷、供电等集成化一体化经营,整合扩展有机肥、绿色食品、生态农业等产业链,培育发展市场新需求和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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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

PayPal正式入华,完成对国付宝70%股权收购

2019年12月19日,PayPal宣布,已完成对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国付宝”)70%的股权收购。交易完成后,PayPal成为首家获准在中国市场提供在线支付服务的外资支付平台。

资料显示,国付宝于2011年12月获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业务许可,2015年获基金支付业务许可,2016年获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许可,2016年获预付费卡发行与受理业务许可(海南省、陕西省、云南省、湖南省、北京市)。公司主要面向电子商务、跨境商贸、航空旅游等行业企业提供支付产品及行业配套解决方案。

目前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由美银宝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北京智融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0%,而美银宝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为PAYPAL PTE.LTD.的全资控股公司。公司第二大股东为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全资控股的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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