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周律师行 | 香港联交所董事培训系列 | 12 | 董事会

易周律师行(Charltons)阐述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应定期开会,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四次,即大约每季召开一次;董事会在某些情况下须提前发出公告(《主板规则》第13.43条),且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利益相关的董事不得进行表决(《主板规则》第13.44条)。

易周律师行是一家独立、多元化且充满活力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收购、并购、企业投融资交易以及合规监管等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最新消息

浏览全部

获取易周律师行的最新法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