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中国证券法

易周律师行在中国金融服务及证券领域向中国及国际客户就中国企业、监管及证券事项提供有高影响力的建议。我们对国际金融机构准入内地市场提供法律意见有丰富的经验,包括申请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计划的许可。我们还可以向中国国内机构就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许可证及配额提供法律意见以投资海外。我们曾向寻求在中国筹集资金或投资的公司建议可适用的投资渠道和服务,包括建议适用于“A股”与“B股”出售的证券的框架。我们还定期向金融中介机构提供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法律意见及法规更新,包括证券、基金管理、银行及保险规则。

我们也有把中国内地公司领入香港市场的长期经验,并能够根据中国证券法和监管的要求对在香港交易所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的H股及红筹股提供法律意见。

最近,我们一直在协助基金经理和经销商做更好的准备,以便他们从推出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中捕捉新的机遇。

易周律师行在中国有近二十年的经验,在上海和北京设有办事处,并与主要的中国城市的顶尖中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我们深厚的本地知识,广泛的国际视野和与中国重要政府机构紧密的合作关系,使我们能够为中国及在中国经营的外国金融机构提供有见地的智能而又实用的建议。

2014年11月实施了沪港通试点计划,允许中国投资者首次直接投资香港上市股票,与此同时,香港和国际投资者可以透过香港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最近我们一直协助基金经理和分销商,把握内地与香港之间预计推出类似的基金互认安排而产生的新机遇。此举允许在中国大陆以外建立的基金直接售予中国投资者。同样地,由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持牌公司管理的合资格基金可以根据香港证监会批准的简化流程在香港发行。

其他值得注意的近期事态发展是建立上海自由贸易区,预计这将是中国未来开放资本账户的一项试验。国务院也于2014年10月31日公布了修订版《外商投资目录》,大幅度扩大了外商投资的行业范围。

易周律师行在中国有近20年的经验,在上海和北京设有办事处,并与中国所有主要城市的顶级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我们深厚的本地知识、国际视野以及与中国重要政府机构密切的工作关系,使我们能够为中国和在中国经营的外国金融机构提供有洞察力的、明智的和实际的建议。我们在中国证券法、中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中国公司在香港上市和企业融资法其他领域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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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表谘询文件,建议引入新的《市场探盘指引》,以厘清参与市场探盘的人士应有的操守标准,并劝阻不当行为。
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于2024年10月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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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就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强制性气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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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4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刊发谘询文件,拟议强制所有上市发行人在其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作出与气候有关的披露,并在《主板上市规则》附录27的新D部及《GEM上市规则》附录20中,根据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的气候标准,引入更多与气候有关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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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5日,香港行政长官李家超发布第二份施政报告(2023年香港施政报告),标题为“拼经济谋发展,惠民生添幸福”,以促进经济、促进发展、改善香港市民福祉和促进青年发展为主要目标。
中国证券法

在中国的外国投资

中国管理外国投资的主要法律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该目录定期修订,最近一次的修订是2014年10月。此目录作为中国政府的一项手段,将外国投资引导到它认为最能从外国资金和技术的注入中获益的行业。

在此目录中,中国产业被分为4类以供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受鼓励”部门的工业往往从税收和土地方面的政策鼓励中获益。属于“限制性”类别的企业还面临一些限制,比如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中国股东占多数的要求,或者外资投资必须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

2013年,中国建立上海自由贸易区试点计划,对自由贸易区的外商投资采用“负面清单”政策。这就是说,所有行业,只要是被列入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的行业,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中国投资的相同条件进行投资。

2014年6月,自由贸易区负面清单更新,大幅削减了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2014年10月对此目录的修订遵循修订后的负面清单所采用的方法,大大减少受限制行业数量(自79个减少到35个)。解除受限行业意味着在这些领域的外商投资(投资金额在5000万美元到3亿美元)可以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并获得当地商业部门批准。

《中国竞争法》

中国竞争法,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生效,规定三种主要的反竞争行为:签订反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消除或限制竞争的合并和收购。强制执行优先考虑合并限制,反垄断法包括涉及境内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的交易。所有投资者(无论国籍)如其从事的活动潜在限制或阻止国内市场的竞争,需要提交反垄断声明。属企业经营者核心业务定义的交易如达到某一营业额阈值,须向反垄断局提交预先通知。营业额阈值按上一财政年度计算:(1)所有企业经营者涉及的营业总额超过100亿人民币或所有企业经营者在中国的营业收入总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及(2)至少两家企业经营者中每家企业在中国的营收超过4亿元人民币。

反垄断局审查过后可以禁止进行合并,或者更常见的是,它将施加限制,以减少反竞争的影响。第一笔被禁止的交易是可口可乐公司于2009年拟议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第二笔合并申请被拒绝发生于2014年6月,当时商务部禁止世界三大集装箱运输公司穆勒-马士基公司、地中海航运公司以及达飞海运公司实施策略联盟。

这一决定的关键因素是,联盟将能够降低成本,因为规模经济将恶化中国航运公司的竞争地位。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国反垄断局选择了实施限制,而不是直接否决。

易周律师行在《中国证券法》《中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计划》中国公司在香港上市以及企业金融法的其他领域有丰富经验。

《中国证券法》

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中国公司在香港上市

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就中国公司在香港上市提供意见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H股上市

红筹股上市

基金互认

合格境外投资者

上海自由贸易区
《中国外商投资指导目录》
《中国反垄断法》
外商在中国投资
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