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中小型企业、创业商家及始创企业

香港300,000家企业中,98%以上的企业可归类为中小型企业(香港中小企)。他们雇用120多万名员工,这占了香港私营企业总劳动力的一半人数,支撑了香港的持续经济增长及发展。

易周律师行致力于支持香港企业家及新建公司的发展。我们提供务实的法律建议,以帮助香港中小企、始创企业及家族企业克服其所面对的香港法律及商业挑战,因此便于其持续增长及发展。我们的目标是与客户建立长期的互惠关系。我们就一般商务事宜、雇用问题、业务架构、融资风险资本及私募股权、银行金融、租赁及分期付款协议、资产融资及政府资助向香港中小企提供核心的法律建议。

我们理解香港中小企的一般需求,并就扩大其业务的定位及最终上市的原则向香港中小企提供法律建议。本所已向众多不同行业的公司(从创业阶段到最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公司)提供香港法律建议。

企业金融及资本市场

阅读我们的最新新闻

香港证监会拓宽采用联接基金结构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豁免范围

香港证监会拓宽采用联接基金结构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豁免范围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经修订的通函,简化对采用联接基金结构的合资格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规定,准许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买卖联接基金在符合指定条件的情况下,投资于在海外上市的交易所买卖主基金(包括积极管理的交易所买卖基金)。
香港证监会就未获发牌的加密货币交易所的不当行为发出警告

香港证监会就未获发牌的加密货币交易所的不当行为发出警告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警告未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果虚假声称已申请证监会发牌,并提供受禁止的服务,如入股,可能会产生法律和监管后果。香港证监会的警告-经营手法不当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也警告投资者在未获发牌交易所交易加密货币的风险,这些交易所可能不符合其要求。
中小型企业

合资企业-合资企业董事会组成

在50/50的合资企业中,合资协议通常规定双方有权在合资企业董事会委任相等数量的董事。双方还可以轮流委任董事会主席,在指定的一段时间任职。董事会主席通常没有决定性的一票。因此双方共同控制合资企业董事会,任何单独一方都不能决定合资企业的方向。但是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合资协议,这种联合控制可能会导致公司僵局。

如合资企业包括大股东和小股东,大股东通常被允许在合资企业董事会中委任比小股东数量多的董事及/或委任拥有决定性投票的董事会主席。大股东因此有权控制合资企业。大股东还有权委任董事会执行人员,如合资企业执行董事。

但是通常合资协议规定所有股东须就股东大会上讨论的事宜获得适当通知,并且规定小股东至少有一位代表出席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以使得股东大会达到法定人数。合资企业的协议应明确规定小股东有义务促使其代表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以确保小股东不会因不参加会议而妨碍决策的作出。或者,合资协议可以包括法定人数违约条款,阐明因未达到法定人数而无法举行会议,例如,由于小股东代表未出席,后续会议的法定人数将会减少。因此小股东代表无需出席此会以达到法定人数要求。即使合资企业的协议不包括任何此类明确的规定,法院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动议或董事或股东的申请,在变更法定人数安排的情况下召开会议,以防止公司的法定人数要求被否决。

易周律师行致力于发展中小型企业、创业商家及初创企业。我们可以为香港中小型企业提供法律建议,帮助其克服所面对的法律及商业挑战。

CH-004932
DM-93467
20200624

中小型企业、创业商家及始创企业

合资企业-合资企业董事会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