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基础设施

易周律师行在基础设施的构造、开发、融资、建设及运行方面提供高影响的建议。我们的经验包括未发展土地的发展、收购和出售、财务重组、公共/私营合伙关系、网络共享及运营协议。本所律师已于本地和国际项目的许多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重点聚焦在新兴市场,自然资源及电信。

我们开展基础设施和项目融资交易的法律尽职调查,并建议、准备及谈判交易文件。这些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包销合同、运营及维护协议、网络共享合同、安全与保障,债务及股权融资协议。我们还可以对有关基础设施及项目融资交易提供争端解决和诉讼帮助。我们的律师能够提供有深刻见解的意见及高度个人化的服务,与客户建立了深厚关系。

由多语种律师组成的基础设施团队在范围宽泛的实践领域具有广泛的经验,包括香港企业融资,资本市场,兼并和收购,以及自然资源业务。我们曾代表基础设施交易的所有各方,包括项目发起人、开发商、贷款人、投资者、承包商,服务提供商和设备供应商的。我们完全理解涉及融资,构建和交付大型且复杂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各方的关切,并致力于提供智能及实用的建议,以平衡各方的需要。

易周律师行与全球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均有联系网络,并经常在基础设施交易方面指导当地律师并协调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咨询,向客户提供单一接联络及综合的法律咨询。该网络使我们能够与经验丰富的律师世界范围内协调,以提供及时和具有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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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就《市场探盘指引》进行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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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表谘询文件,建议引入新的《市场探盘指引》,以厘清参与市场探盘的人士应有的操守标准,并劝阻不当行为。
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于2024年10月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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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4日,证券及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刊发拟议修订法例及守则的谘询总结,以引入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以规管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存管人,即顶层受托人及保管人。
香港联交所就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强制性气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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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4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刊发谘询文件,拟议强制所有上市发行人在其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作出与气候有关的披露,并在《主板上市规则》附录27的新D部及《GEM上市规则》附录20中,根据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的气候标准,引入更多与气候有关的披露。
香港行政长官2023年施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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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5日,香港行政长官李家超发布第二份施政报告(2023年香港施政报告),标题为“拼经济谋发展,惠民生添幸福”,以促进经济、促进发展、改善香港市民福祉和促进青年发展为主要目标。
基础设施

仲裁是解决基础设施及建筑业纠纷的常见审判方法。

何为仲裁?

仲裁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法,如果双方同意将其争议交由仲裁员解决,仲裁员的裁决具有约束力,通常是最终结果,不受法律依据的审查(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仲裁程序不在法庭进行,而在私下进行,由仲裁员而非法官审理。对于仲裁中当事方的代表没有作出限制。当事方可以选择委任当地合资格或海外合资格律师或非法律代理人代表其进行仲裁。

除隐私及保密的程序外,使用仲裁而非诉讼的优势包括相关领域的专家可以组成中立的仲裁小组,并且,就国际纠纷而言,仲裁的裁决比法庭审判通常更容易执行。此外,由于内地法庭通常不认可或执行国外(包括香港)法庭审判,因此仲裁更适合涉及内地当事方的国际纠纷。

香港仲裁

在香港进行的仲裁受《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609章)规管,该条例为仲裁提供基本法律架构。现有的《仲裁条例》反映了《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业仲裁示范法》,此法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并已在世界各地许多司法管辖区获得通过或修订。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业仲裁示范法(载于《仲裁条例》附表1)现行适用于所有在香港进行的仲裁,国际仲裁和本地仲裁并无区别。

详细的仲裁程序受当事方所选择的仲裁规定所规管,通常约定于仲裁协议中。对于《仲裁条例》及所选定的仲裁规定未提及的情形,仲裁员有权采取适当程序,以确保仲裁的公平和有效进行。

基础设施交易

法律尽职调查

仲裁

法律基础设施交易

香港仲裁程序

法律尽职调查合规

项目融资交易

纠纷解决及诉讼

新兴市场

大型及复杂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重组和实施

纠纷解决

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条例》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业仲裁示范法》
法律尽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