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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竞争法
历经13年的酝酿,中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生效,为中国的市场竞争提供了一个全面的规管框架。之后又补充了一系列的执行规则及指引。《反垄断法》禁止3种类别的垄断行为,即:
- 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垄断协议」(即反竞争类协议);
- 滥用市场主导地位;及
- 可具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即合并及收购)。
另外,《反垄断法》第五章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这是《反垄断法》草拟过程中一个极具争议性的话题。
2011年至2018年期间,中国的反垄断法律一直由3个独立的政府部门执行,每个部门在各自执行领域拥有完全自主权。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委)价格监督局负责监管反洗钱中的价格侵权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查处非价格相关侵权行为,商务部垄断局负责并购控制审查工作。
2018年3月,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相关立法,将曾隶属于商务部,工商总局及发改委的3个反垄断机构合并成一个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旨在集中所有的反垄断监管及执法权力。监管总局由27个局组成,各地也在2018年设立了地方省级机构。
2019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整合了发改委及前工商总局关于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及滥用行政权力的相关规定,并发布了3套新规定(新规定),旨在《反垄断法》执行过程中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引:
- 《关于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 《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及
-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
各项新规定都纳入了实质性条文及程序性条文,更为全面,并就《反垄断法》相关条款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例如,《关于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中就应用《反垄断法》中「反垄断协议」章节时应考虑的因素进行了澄清。其中也调整了宽大处理制度,对减刑及免刑设置了不同的层次,从而使得宽大处理的制度产生更好的激励效果。与此同时,监管总局及其地方机构也已发出若干反垄断合规指引,包括《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省级指引。这些指引鼓励各家公司设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包括报告,评估,风险管理,培训及奖励机制。
此外,2020年1月,监管总局刊发了一份公众咨询文件,计划修订《反垄断法》,目的是为国内过外企业创造一个更良好的商业环境。这些修订案的通过没有确定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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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审查过程
如果某些外商收购中国企业或业务而导致企业合并,需要向商务部提交合并前通知以获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如果此类合并触发下列阈值,其须提交通知:
- 所有企业经营者上一财政年度的全球营业额总值超过100亿人民币,至少2家企业经营者的每一家的上一财政年度的国内营业额超过4亿人民币
- 所有企业经营者上一财政年度的国内营业额总值超过20亿人民币,至少2家企业经营者的每一家的上一财政年度的国内营业额超过4亿人民币
审批流程由商务部反垄断部门处理,在其收到申请后,此部门进行初步评估,决定(在正式确认收到申请后30天内)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查。如需进一步审查,那么此类审查需要在90天内完成,除非额外延长60天的审查时间。商务部未就何时批准或拒绝反垄断法申请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商务部会保护国内企业,所做决定需要考虑政治因素(尤其是合并对于国内经济发展的影响)。据统计,截至2014年5月,在商务部审查的900笔交易中,只有24笔交易被禁止或被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