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零售/消费品

易周律师行为众多市场领先的零售和消费业公司提供建议,包括百货公司、多渠道零售商、餐馆、设计师、制造商、分销商、食品和饮料公司、时尚和奢侈品牌、以及品牌和营销顾问。我们提供具有影响力的建议以帮助客户应对在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下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我們的律师在多范畴的零售和消费行业內就范围广泛的公司及商业事务提供建议,包括企业重组、战略收购和撤资、股权及债务融资、合资企业和投资、品牌和知识产权保护、许可、雇佣事务和激励机制、数据保护和隐私,以及潜在的反垄断问题。我们也就销售、营销、分销、特许经营、供应、制造和物流协议提供建议。我们对这个充满活力的行业的商业驱动因素和挑战有深厚的认识,并了解生产商和零售商面临的法律和监管问题。我们的律师提供具有洞察力和高度个性化的服务,为零售和消费品行业的客户就复杂的问题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解决方案。

我们对在中国的投资及合资企业方面有特別专长。在中国我们有近二十年的经验,在上海和北京设有办事处,并且与所有的中国主要城市的顶级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我们深厚的本地知识和国际视野使我们能够就在中国零售和消费市场合资及其他投资的谈判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明智和实际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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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命令桑德国际主席向投资者购入股份

法庭命令桑德国际主席向投资者购入股份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原讼法庭取得一项针对桑德国际有限公司(桑德国际)主席及执行董事文一波(文)的命令,饬令他按法庭将予厘定的价格购入该公司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股份。
香港金融管理局发表「数码港元」政策立场文件

香港金融管理局发表「数码港元」政策立场文件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于9月20日发表题为《「数码港元」—迈出新一步》的政策立场文件,阐述金管局对「数码港元」的未来发展路向及零售层面央行数码货币的政策立场。
香港证监会第62期收购通讯

香港证监会第62期收购通讯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22年9月公布第62期收购通讯(证监会第62期收购通讯),包括最近收购委员会对于就全面要约责任授予特别宽免一事作出的决定及强制全面要约的要约价作出的决定。其还包括收购及合并组季内工作的最新情况。
香港证监会检视网上经纪、分销及投资谘询服务

香港证监会检视网上经纪、分销及投资谘询服务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提供网上经纪、分销及投资谘询服务的持牌法团的业务模式,以及持牌法团在透过其网上平台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及就投资产品进行分销或提供投资谘询时遵从监管规定的情况,进行了检视。
香港交易所、香港证监会&香港金管局2022年8月的纪律行动

香港交易所、香港证监会&香港金管局2022年8月的纪律行动

2022年8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发布两条纪律行动。第一个涉及汇创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三名董事,涉及该公司违反此前的纪律行动后GEM上市委员会发布的指示,以及该公司刊发了一份不准确和具误导性的公告。
香港证监会欢迎中央政府支持香港巩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香港证监会欢迎中央政府支持香港巩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2022年9月2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中央政府就扩阔沪深港通机制和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离岸人民币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的地位给予的支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宣布的三项举措表示欢迎。
零售/消费品

在香港转让业务

在香港,构成一项交易或行业的业务或其任何部分的转让,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能为资产转让交易),须遵守《业务转让(债权人保障)条例》(香港法例第49章)(“《转让条例》”)法定条文,该《转让条例》规定了对正转让的香港业务的债权人的保障。

除非刊发“转让通告”,承让人须承担业务出让人的所有债项及义务

《转让条例》规定,凡转让业务,不论是否连同该业务的商誉一起转让,即使有任何相反协议,除非获转让业务的人(“承让人”)遵守《转让条例》规定的以下程序,仍须负有法律责任承担一切由于出让人(“出让人”)在经营该业务时所欠下的债项及所产生的义务(“转让义务”),包括负有法律责任承担根据《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所课征或应课征的税项。

如“转让通告”已在转让日期前不超过4个月(但不少于1个月)内发出,并已“完成”,则承让人无须对转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请参阅以下转让通告已完成的情形)。

转让通告须发出的方式

所有转让通告均须由出让人及承让人签署,并且须藉下列刊物刊登发出:

  • 宪报;
  • 任何2份在香港流通并经政务司司长批准用作发出转让通告的中文报章;及
  • 1份在香港流通并如上述般经批准的英文报章。

转让通告何时将是已完成的?

根据《转让条例》第4(4)条,除非有人就出让人在该通告未完成之前和在其经营业务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提起法律程序,转让通告在最后一次刊登后满1个月始算完成。若有人提起该法律程序,在该等法律程序(包括所有可能提出的上诉)作出最后裁定之前,和在所有准予进行上诉的期限届满之前,仅就该等法律程序而言,该转让通告须当作为未完成。

零售和消费业

中国合资企业

香港企业转让

香港零售和消费业法律建议

中国零售和消费业投资

为在中国的外商投资合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

中国零售和消费行业的投资

成功投资中国零售行业的合资企业

《业务转让(债权人保障)条例》(香港法例第49章)

香港《转让条例》

《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

合资企业结构

香港和中国消费和零售业
中国合资公司
合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