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科技

易周律师行提供科技法律咨询服务,而我们的服务对象包括从早期到各个阶段的科技客户,以及从高增长潜力的企业到上市科技企业集团。我们在企业投资过程的每一个阶段提供香港法律建议,例如通过初始及后续的优先投资者轮启动资金,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及上市。我们还与对科技公司投資及融资的天使基金和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投资银行密切合作。

我们给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香港法律建议,如谈判信息、监督权及经营否决权、董事会代表、对创始人的限制范围(例如非竞争承诺及股权转让限制)、反稀释保护及考虑“低估值”融资问题,及创始人提出的担保条款和对违反这些担保条款的任何责任限制。凭借我们丰富的并购及首次公开招股交易的经验,我们能就投资结构是否有利于后续的流动性事件,如贸易出售或首次公开招股提供意見。我们还可以就上市前的规划和结构各方面(包括尽职调查,香港联交所投訴,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以及集团重组等)提供协助。

我们也可以对替代性融资安排的新兴企业提供香港法律建议,以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例如流动资金贷款等债务融资,包括与股票挂钩或可换债务证券。

我们的服务还包括对公司及集团结构、员工薪酬和激励方案提供香港商业及企业建议,並与主要管理人员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服务合同进行协商。我们就客户通过合资、研发、知识产权许可、商业化、合作推广,市场营销和分销安排与其他企业合作的事宜提供意見。

易周律师行还对公司日常的运营活动,例如软件许可、网站开发和网页托管、网络广告、链接和品牌联合、私隐和数据保护、网站条款和条件以及电子商务提供香港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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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就《市场探盘指引》进行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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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表谘询文件,建议引入新的《市场探盘指引》,以厘清参与市场探盘的人士应有的操守标准,并劝阻不当行为。
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于2024年10月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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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4日,证券及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刊发拟议修订法例及守则的谘询总结,以引入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以规管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存管人,即顶层受托人及保管人。
香港联交所就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强制性气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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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4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刊发谘询文件,拟议强制所有上市发行人在其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作出与气候有关的披露,并在《主板上市规则》附录27的新D部及《GEM上市规则》附录20中,根据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的气候标准,引入更多与气候有关的披露。
香港行政长官2023年施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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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5日,香港行政长官李家超发布第二份施政报告(2023年香港施政报告),标题为“拼经济谋发展,惠民生添幸福”,以促进经济、促进发展、改善香港市民福祉和促进青年发展为主要目标。
科技

中国大陆增值电信服务规定

管理中国大陆增值电信服务主要法律和规定包括:《中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电信业务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和534号)。

根据《中国电信条例》,中国大陆电信相关业务可分为:(1)基础电信业务;或(2)增值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通常指的是透过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电信及信息化服务。《电信条例》规定所有增值电信服务供应商须从当向国务院主管信息产业管理的部门或者有关省、地区、市电信管理部门获得电信经营许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列出所需许可证类型以及获得此类许可的资格和程序。此外,电信业务许可证中会载于业务类型和允许经营的期限。

根据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共和国商业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限制外商投资方面,中国大陆产业被分为三类,即“鼓励性”、“限制性”和“禁止性”产业。根据此目录,增值电信服务属“限制性”产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增值电信服务供应商的外商投资限制为50%。

易周律师行可提供电信和科技行业咨询,对于《中国电信条例》有丰富经验,为科技行业企业提供法律支持。

*上述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应就任何特定情况征求具体意见。

CH-005015

DM-126197-v2

20200910

中国科技

中国大陆增值电信服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