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持续性法律建议
我们就香港公司法、证券法及法规的所有方面向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建议。我们是我们众多上市公司客户董事会的可信赖法律顾问,该等客户中许多客户自其首次上市起我们已向其提供法律建议。
我们就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持续性责任,包括披露责任、内幕交易、权益披露、股份回购及香港《收购守则》,向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提供持续性法律建议。
易周律师行向上市公司的董事提供首次及持续性的董事培训,以为董事提供资料,并使董事遵守香港《上市规则》规定及作为香港联合交易所要求对董事进行持续性教育的组成部分。
我们亦就可能影响我们客户的香港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的变动及所建议的变动向我们的客户提供最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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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汇报
香港交易所(交易所)在一次公众咨询之后于2012年08月份刊发了《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环境、社会及管治指引),现在已纳入《交易所上市规则》中(《主板上市规则》附录27及《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20)。
引入《环境、社会及管治指引》的理据是要将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介绍给香港发行人,提高他们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的意识,鼓励发行人开始进行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促进香港发行人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披露情况更加靠近国际惯例。
香港的自愿制度
目前采纳《环境、社会及管治指引》以自愿为前提:《主板上市规则》第13.91条规定:
“13.91 鼓励发行人将与年报涵盖期间相同的期间内的附录27所载资料纳入年报,或者编成一份独立报告。”
选择采纳《环境、社会及管治指引》的发行人应于2012年12月31日之后结束的财政年度按其规定行事。
虽然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并非《上市规则》强制规定的,但是交易所已经公布有关计划,在2015年或之前升级对「不遵守就解释」机制的自愿义务,同时关于此事项的一场咨询预期将于2015年上半年开始。这意味着不就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进行报告的发行人须在其年报中提供不报告的经考虑的原因。
根据已于2014年03月份生效的《公司条例》(第622章),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香港公司)已经无论如何须遵守更高标准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披露规定。这要求香港公司在其《董事报告》中「业务回顾」一节披露某些环境、社会及管治事项。
《环境、社会及管治指引》载列就其4个主要范畴分别应予披露的内容:工作场所质量,环境保护,营运惯例及社区参与。
《环境、社会及管治指引》主要适用于不熟悉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并期望有一个开始进行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起点的发行人。可以采纳以国际指引及标准为基准的更高水平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交易所强烈推荐发行人(如果能够的话)采纳国际指引而非环境、社会及管治指引。发行人可以考虑的国际指引有:《全球报告倡议的可持续报告指南》,《碳排放信息披露项目》,及环境、社会及管治的关键绩效指标-德国投资专业人士协会刊发的《将环境、社会及管治整合进财务分析及公司估值指引》(3.0版本)。
报告期间
环境、社会及管治披露中与其年报内容涵盖的时间相同期间内涵盖的有关资料可以纳入年报中。或者,发行人也可以将有关资料编制成一份独立报告,该份独立报告无需发出或者涵盖期间与年报涵盖时间相同。但是,交易所鼓励发行人刊发年报时,同时报告与年报相同期间内的情况(附录27第4段)。有关报告可以印刷本形式刊发或者登载于该发行人网站上。
拟备《环境、社会及管治指引》
发行人董事会应主要负责拟备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但是报告的编制工作可以转授给向董事会汇报的雇员或委员会。
拟备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一般步骤有建立工作小组,安排持份者,进行重要性评估,界定理想汇报边界,收集内外部数据并撰写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关键的环境、社会及管治主要范畴
《环境、社会及管治指引》就汇报设置了4个关键的主要范畴:
A.工作场所质量
B.环境保护
C.营运惯例
D.社区参与
企业管治不包含其中,因为《主板上市规则》附录14及《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15中单独设有《企业管治守则》部分处理这一事项。
以上各范畴分别可划分成3部分:
- 层面–各范畴内的环境、社会及管治层面;
- 一般披露– 一般披露建议;及
- 关键绩效指标– 发行人为衡量其在各范畴内的责任履行状况而进行的披露。
报告范围
鉴于《环境、社会及管治指引》的意图是帮助发行人开始进行环境、社会及管治披露并逐步实现采纳国际最佳惯例,其准许发行人多加考虑。
交易所不期望上市发行人从一开始就汇报其所有运营状况。发行人可以优先汇报与其业务相关及有重大环境及社会影响的范畴,层面及关键绩效指标。《环境、社会及管治指引》中没有就各项关键绩效指标给出定义。因此,鼓励发行人就如何计算关键绩效指标进行解释说明,并将对解读关键绩效指标有必要的资料纳入报告中。
鼓励发行人在其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陈述报告中纳入了哪些集团实体及/或运营。这一点可以按照地理范围(例如香港运营,而非在内陆或其他地方运营的业务)或按照业务(例如仅包含阁下业务的一个层面,而非其他)安排。如发行人改变其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范围,鼓励其解释该项改变的差异及原因。
一旦发行人开始汇报,其应持续定期汇报。汇报的各层面及各关键绩效指标可以在某个期间内保持一致,如有任何改变,可以就有关改变进行解释。发行人还可以解释为何一些层面及关键绩效指标未汇报。
重要性指的是厘定哪些事宜与发行人业务相关。一般而言,重要主题指的是对某个组织为自身,持份者及社会整体上创造,保存或侵蚀经济,环境及社会价值的能力具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事项。公司在评估重要事宜时应将其内外部持份者观点纳入考虑。
交易所已经创设了一套工具,其中包含一个重要性矩阵选项卡,公司可以用于处理内外部评估的结果,藉以发现一个推荐的汇报范围。有关资料载列于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eng/rulesreg/listrules/listsptop/esg/Documents/toolkit.xls。
同时还鼓励有该项能力的发行人除了《环境、社会及管治指引》之外还去采纳国际汇报指引并进行额外披露。
交易所也已经就环境、社会及管治汇报事宜登载了《常见问题》,载列于其网页http://www.hkex.com.hk/eng/rulesreg/listrules/listrulesfaq/faq.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