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构建离岸对冲基金

易周律师行在向对冲基金经理和发起人就基金的注册地、建构和在各种离岸司法管辖区,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百慕大,成立对冲基金提供法律意见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本行律师提供具有洞察力和高度个性化的服务,并提供具有影响力、明智和务实的建议。

我们就所有形式的对冲基金工具提供建议,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伞型基金,受保护专属帐户公司或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有限合伙及单位信托基金。我们也就各种基金结构提供建议,包括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主体/联接基金及基金中的基金及对冲基金。

易周律师行就不同资产类别的基金提供过建议,包括上市股票、固定收益及衍生证券、房地产、自然资源、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及不良债务。我们还就一系列对冲基金策略提供建议,包括长仓/短仓,套利及社会责任投资。

对于在香港市场出售的离岸对冲基金,我们会就适用的监管框架和建议结构、限售条件及其他可以使基金和基金经理避免《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授权及招股说明书登记的解决方案提供法律意见。在零售和其他非豁免对冲基金的情况下,我们将在香港协助对冲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申请获得授权。

我们对资金募集过程中的法律及商业重点有深入了解,并对于拟定基金条款及与锚定投资者谈判方面提供法律意见有相当丰富的经验。我们将准备资料备忘录及认购协议,起草和洽谈投资管理、托管、管理等服务协议,并准备公司决议和其他文件的发布。我们也将参与并聘请离岸法律顾问和协调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咨询,以便为客户提供单点联系和综合的法律解决方案。

阅读我们的最新新闻

香港证监会就《市场探盘指引》进行谘询

香港证监会就《市场探盘指引》进行谘询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表谘询文件,建议引入新的《市场探盘指引》,以厘清参与市场探盘的人士应有的操守标准,并劝阻不当行为。
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于2024年10月2日生效

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于2024年10月2日生效

2023年3月24日,证券及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刊发拟议修订法例及守则的谘询总结,以引入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以规管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存管人,即顶层受托人及保管人。
香港联交所就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强制性气候披露

香港联交所就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强制性气候披露

2023年4月14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刊发谘询文件,拟议强制所有上市发行人在其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作出与气候有关的披露,并在《主板上市规则》附录27的新D部及《GEM上市规则》附录20中,根据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的气候标准,引入更多与气候有关的披露。
香港行政长官2023年施政报告

香港行政长官2023年施政报告

2023年10月25日,香港行政长官李家超发布第二份施政报告(2023年香港施政报告),标题为“拼经济谋发展,惠民生添幸福”,以促进经济、促进发展、改善香港市民福祉和促进青年发展为主要目标。
构建离岸对冲基金

对冲基金的纳税方法

在香港管理的绝大部分对冲基金是在税务中立的司法辖区(即地方当局不征收或者只征收少量的税)离岸设立的,例如开曼群岛,泽西岛,根西岛,百慕大群岛及英属维尔京群岛。从香港税务角度来看,设立离岸对冲基金架构的一个主要考量在于确保有关离岸公司利润不受香港法例规管,原因是(i)该公司被视为透过设立常驻机构在香港经营贸易或者业务;或者(ii)该公司在香港被视为纳税居民。

被视为在香港经营贸易或者业务的未经授权对冲基金须就因售卖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证券(以资本资产持有的证券除外)或买卖合约在香港生效的未上市证券(场外交易)而赚取的营业利润缴纳利得税(目前税率为16.5%)。

在厘定一支基金在香港是否属纳税居民时,成立地点本身并非决定性因素。一般而言,基金的集中管理及控制不得在香港进行-通常来说这意味基金的大部分董事不应在香港常住,且与基金管理相关的董事会应离岸进行。

非香港居民基金就由获证监会发牌法团为进行基金管理活动从事或安排的指定类别交易免于缴纳利得税。

离岸对冲基金

集资

对冲基金的纳税方法

构建离岸对冲基金

集资法律意见

售卖到香港市场的离岸对冲基金

规避证监会授权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税务居民对冲基金

非香港居民基金

离岸基金
为企业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