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教育

易周律师行在香港及中国内地的教育领域为客户提供高影响的法律建议。我们可以帮助投资者和运营商提供广泛的投资及合作机会,特别是在学前教育、课后辅导、职业培训及职业教育、语言学校、国际学校及私立大学。

我们在中国有近二十年的经验,并且在上海和北京设有办事处,并与所有的中国主要城市的顶级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凭借深厚的本地知识和国际视野,我们对中国的商业实践及投资中国教育所产生的问题有独特见解,尤其是与国内教育机构合作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方面。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具有洞察力和高度个性化的服务,指引他们达到中国的监管要求,满足外国投资限制以及所涉及的政府许可规定。

客户可以从我行具有广泛监管和交易经验的多学科律师团队获得精明和实用的香港法律建议。我们的团队在并购,投资和合资企业,公司金融及慈善法,以及在处理香港和中国大陆的监管及政府机构事项中具有丰富的经验。我们可以在教育机构洽谈合作及研发协议,股权和债权集资,合资,股权销售,知识产权许可及就业问题等方面提供香港法律帮助。

作为我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承诺的一部分,我们于2006年成立了亚洲教育慈善基金慈善机构,颁发奖学金给优秀的中国学生,否则他们可能无法开始或继续他们的学业。从那时起,亚洲教育慈善基金会授予奖学金给超过70名来自中山大学,南京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的学生。我们计划很快把奖学金项目扩大到缅甸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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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就《市场探盘指引》进行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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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表谘询文件,建议引入新的《市场探盘指引》,以厘清参与市场探盘的人士应有的操守标准,并劝阻不当行为。
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于2024年10月2日生效

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于2024年10月2日生效

2023年3月24日,证券及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刊发拟议修订法例及守则的谘询总结,以引入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以规管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存管人,即顶层受托人及保管人。
香港联交所就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强制性气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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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4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刊发谘询文件,拟议强制所有上市发行人在其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作出与气候有关的披露,并在《主板上市规则》附录27的新D部及《GEM上市规则》附录20中,根据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的气候标准,引入更多与气候有关的披露。
香港行政长官2023年施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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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5日,香港行政长官李家超发布第二份施政报告(2023年香港施政报告),标题为“拼经济谋发展,惠民生添幸福”,以促进经济、促进发展、改善香港市民福祉和促进青年发展为主要目标。
教育

香港交易所上市的教育机构

香港交易所从事教育行业的上市发行人包括中国创联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创联”)以及香港教育(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教育”)。

中国创联在中国提供在线培训和教育服务,而香港教育是唯一在香港上市的提供教育课程和补习课程的教育机构。

香港教育简介:

  • 上市日期:2011年7月4日
  • 注册地:开曼群岛
  • 发行股价:每股1.3港元
  • 发行时筹集金额:150.8百万港元
  • 市值:416.15百万港元(截至2020年5月7日)

香港教育机构规管

提供幼儿、幼稚园、小学、中学或专上教育或其他教育课程(包括提供正规课程以外的课程,如辅导课、商业课程、语言课程和计算机课程的机构)机构、组织或公司通常须获得教育局常任秘书长注册,并受《教育条例》(香港法例第279章)及其附属规定的规管。

就注册过程而言,通常必须取得规划署、地政总署、消防处、屋宇署及房屋署的证明。注册完成后,学校会获发临时注册或注册为学校的证书。之后常任秘书长以及任何学校督学可随时进入及视察进入任何校舍,确保符合条例。

在学校任教的老师须为注册或准用教员。每间学校需具备一名注册教员作为校长,校长有权管理学校教员以及学生,并负责学校的教学及纪律。

每间学校需成立法团校董会或由学校校董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确保学校管理令人满意,并以适当方式促进学生教育。校董中须有一人为校监,担任常任秘书长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沟通渠道。

CH-005017
DM-93532
20200618

教育

香港交易所上市教育机构

香港教育机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