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监管、证券及衍生品

我们为在香港证券市场募集资金的本地和国际客户提供建议。我们与客户合作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计划和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s)及私人配售、回购、大宗交易、可转换债券发行和配股。我们还就银行贷款、债券和衍生产品事宜提供建议。这些依赖于我们对香港监管制度的广泛了解。我们实践的其他重点领域包括向金融服务行业的客户就在香港设立公司及就提供投资产品的规管架构提供建议。随着香港发展成为区内主要的基金管理中心,向基金和基金经理提供建议成为我们的另一重点。香港是一个发达的保险市场,我们就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专业人员的监管提供建议。我们熟悉中国内地的证券法律法规,并与中国律师保持紧密联系,这使我们能够在涉及中国内地的交易中帮助客户。

服务

香港证券法

我们为公司和金融服务行业的客户就香港的证券监管制度的各个方面提供建议。

香港上市规则

我们的律师在为公司、保荐人及承销商就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提供建议方面有数十年的经验,并且持续提供有关上市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及香港的其他监管要求的建议。

香港保险公司

我们就香港保险业监管的各个方面协助国际及本地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人

中国大陆的证券法

我们对中国内地的证券法的经验和联系,使我们能够协助客户处理与中国内地有关的交易和项目。

阅读我们的最新新闻

香港证监会就《市场探盘指引》进行谘询

香港证监会就《市场探盘指引》进行谘询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表谘询文件,建议引入新的《市场探盘指引》,以厘清参与市场探盘的人士应有的操守标准,并劝阻不当行为。
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于2024年10月2日生效

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于2024年10月2日生效

2023年3月24日,证券及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刊发拟议修订法例及守则的谘询总结,以引入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以规管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存管人,即顶层受托人及保管人。
香港联交所就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强制性气候披露

香港联交所就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强制性气候披露

2023年4月14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刊发谘询文件,拟议强制所有上市发行人在其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作出与气候有关的披露,并在《主板上市规则》附录27的新D部及《GEM上市规则》附录20中,根据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的气候标准,引入更多与气候有关的披露。
香港行政长官2023年施政报告

香港行政长官2023年施政报告

2023年10月25日,香港行政长官李家超发布第二份施政报告(2023年香港施政报告),标题为“拼经济谋发展,惠民生添幸福”,以促进经济、促进发展、改善香港市民福祉和促进青年发展为主要目标。
监管、证券及衍生品

《香港证券法》

香港股本市场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其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交易所)。交易所由证券市场和衍生工具市场组成,也为这些市场提供清算所。交易所经营两种市场:

  • 主板市场,为满足财务和其他合资格标准的公司提供融资机会;及
  • 创业板市场,既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上市平台,又成为企业在主板上市的跳板

香港监管机构

交易所中有两家监管机构批准公司上市:证监会和交易所。

上市申请会提交交易所审核。但香港实行双备案制,上市申请文件也会提交证监会审核,尽管由交易所决定是否批准上市申请。香港证监会对上市申请文件的意见,是通过交易所的上市部门传达的。交易所还作为上市公司一线监管机构,负责监管上市公司遵守交易所《香港上市规则》的合规情况。

作为香港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证监会履行以下职能:(1)监管交易所在上市相关责任的履行;(2)监管上市公司活动并就市场失当行为或违反相关法规或准则的行为进行查询或调查;(3)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就其所规管的实体的不当行为,提出纪律处分程序,如首次公开招股保荐人和经纪人;(4)负责管理香港的《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5)参与监管改革,对交易所《香港上市规则》的任何修改,都需要得到香港证监会的同意。

首次公开招股章程中的误导性披露

适用于香港上市公司的主要规管条款载于《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22章)以及规管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规则(《香港上市规则》)。

旨在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的主要条款载于《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和《证券及期货条例》中。首次公开招股章程的准确性主要由上市申请人的董事负责,所有的首次公开招股章程需要包括董事责任声明,确认章程中包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和《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普通法和侵权行为,上市申请人董事如因故意、不计后果或疏忽导致章程中出现重大错误信息,将负刑事及/或民事责任。

《香港上市规则》以及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守则》额外对保荐人或上市申请人委任协助其在交易所申请上市的保荐人实施广泛尽职调查。

香港上市公司上市后义务

上市后,香港上市公司需要遵守有关价格敏感信息的公开汇报、财务资料披露的诸多义务、以及公告并获得股东批准某些类型交易的义务(尤其是“须予通报的交易”,通常是达到某些阈值的收购或出售安排以及与上市公司董事和大股东(即持有公司投票权10%或以上的股东)的“关连交易”。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披露价格敏感信息是法定义务,违反此义务,公司及其董事可被处以高达800万港元罚款。

《证券及期货条例》还包含双重刑事及民事市场失当行为制度,其中包括6种类型的市场失当行为: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纵价格;披露被禁止交易的信息;披露虚假或诱导交易的具误导性资料;以及操纵股市。最高刑事责任可被处以10年监禁并罚款1000万。违反任何法定条款可引致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提起民事诉讼。近年来,证监会还依赖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2条至214条就市场失当行为向上市公司股东索取赔偿。这些条文赋予证监会向原讼法庭申请一系列命令的权利,包括一项“归还令”,即一方必须将另一方恢复到有关交易达成前的位置。

2012年6月,证监会根据第213条提出法庭命令,命令洪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洪良)从在首次公开发行认购或第二市场购买其股份的投资者手中购回股份。洪良承认其首次公开招股章程中包含重大虚假信息或具误导性资料,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8条,即市场失当条款,如果此人知晓属前述资料或罔顾该资料是否虚假或具误导性,其不得散发可能诱导他人认购或购买证券的重大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

如任何人违反下列规定,《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允许证监会向法庭申请一系列的补救或强制措施:

  • 《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
  •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II部和XII部有关招股章程条文;
  • 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的某些规定。

证券法

监管制度

《香港上市规则》

香港证券法

香港监管制度

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

中国内陆证券法

香港法例

证券类型

在香港证券市场融资

香港首次公开招股

首次公开招股章程中的具误导性资料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香港上市公司上市后义务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2/213/2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