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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作最后定稿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已就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详细监管规定作最后定稿,并于2023年5月23日针对其《有关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文件》刊发了一份咨询总结。
香港联交所推迟实施气候变化信息披露的建议日期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于2023年11月3日宣布在2023年4月的谘询文件中建议的气候相关披露的实施日期将从2024年1月1日推迟到2025年1月1日。
香港证监会就《市场探盘指引》进行谘询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表谘询文件,建议引入新的《市场探盘指引》,以厘清参与市场探盘的人士应有的操守标准,并劝阻不当行为。
香港的《公司收购及股份回购守则》已于2023年9月29日予以修订
2023年9月21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刊发了其有关《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的建议修订的咨询总结。
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于2024年10月2日生效
2023年3月24日,证券及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刊发拟议修订法例及守则的谘询总结,以引入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以规管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存管人,即顶层受托人及保管人。
香港联交所就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强制性气候披露
2023年4月14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刊发谘询文件,拟议强制所有上市发行人在其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作出与气候有关的披露,并在《主板上市规则》附录27的新D部及《GEM上市规则》附录20中,根据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的气候标准,引入更多与气候有关的披露。
在香港成立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解除董事职务时一般遵守以下程序:
- 拟议解除董事职务的特殊通知须由公司成员发出,并于拟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董事职务前28天发出。
- 收到特殊通知后,公司须将此类通知副本转发该董事。收到特殊通知后,董事应作出书面声明或陈述,并要求公司将其传阅予公司成员。
-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过半数)董事书面决议,并批准:(1)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董事会董事职务;(2)中止该董事与公司的雇佣合同(如适用);及(3)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 公司应在拟议召开股东大会前至少14天向公司成员和董事发送此股东大会通知(说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拟议解除董事职务的决议)。如董事作出书面陈述,此通知还须详细说明该董事已作出陈述,并须随附该书面陈述的副本。
- 如该董事的书面陈述未传阅至公司成员,或因为收到的通知太迟或因为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未向公司成员传阅此陈述,该董事可要求在股东大会宣读此书面陈述。
- 在股东大会上,应通过特别决议,批准解除董事职务并终止其与公司之间的雇佣合同(如适用)。此决议应包含措辞“于(决议日期)起,解除其(董事姓名)公司董事职务”。
- 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后,公司须在解除董事职务14天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一份填妥及签署的订明表格。
- 如果董事是公司银行账户的签署人,则公司应将解除董事职务通知告知公司银行。
- 公司应在公司资料库中更新董事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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