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投资基金:香港
香港基金
尽管香港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亚洲优质资产管理的司法管辖区,但直到最近,基金工具的选择一直极为有限。随着2018年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2020年有限合伙基金的引入,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在香港设立基金的形式可以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有限合伙基金或以前的单位信托基金。
易周律师行拥有丰富的经验,在基金工具的选择,基金结构,基金的形成和建立方面为客户提供咨询。易周律师行在基金营销、投资和退出策略方面,以及在遵守香港相关监管法律方面为投资经理提供咨询意见,具有丰富的经验。易周律师行提供的基金咨询包括有限合伙、封闭式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以及未经认可的单位信托。
在提出基金设立建议时,我们将重点关注:
- 就基金的结构提供意见
- 起草基金的章程性文件(例如设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文件)
- 起草基金发行备忘录
- 起草认购协议、投资管理协议等交易文件
- 审核托管协议和管理协议
- 起草投资条款清单
- 如有需要,联络监管机构(例如,就设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事宜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联络)
- 协助和协调其他专业人士/服务提供者的委任
阅读我们的最新新闻
香港证监会保荐人通函附录:保荐人不达标行为 —— 案例及监管要求
香港证监会保荐人通函附录:保荐人不达标行为 —— 案例及监管要求 本法讯概述了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的《致持牌法团有关保荐人工作的通函》(《证监会保荐人通函》)的附录(《证监会保荐人通函附录》)。1...
香港证监会发布持牌法团有关保荐人工作的通函:监管关注事项、报告义务及强化监管措施
香港证监会发布持牌法团有关保荐人工作的通函:监管关注事项、报告义务及强化监管措施...
香港联交所为把握数字资产领域机遇的上市公司发布指引
2025年11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发布《上市监管及规则执行通讯》第13期,其中包含针对从事数字资产相关活动的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重要指引。
香港联交所上市监管及规则执行通讯:关于上市公司董事职责的“常见误解”
2025年11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发布了《上市监管及规则执行通讯》第13期,阐述了联交所所指的关于董事职责及其他企业管治事宜的“常见误解”。
2024年9月至11月期间香港交易所纪律行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刊发了2024年9月至11月期间针对上市发行人及/或其董事采取八项纪律行动的结果。
香港法院责令JPEX向客户返还247,498泰达币
香港区域法院已对无牌加密货币交易平台JPEX的运营者作出欠动判決。这是由两名原告提起的针对JPEX平台的首起民事诉讼,这两名原告无法提取他们在该平台存入的247,498泰达币(USDT Teth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