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撤销注册与清盘- 缅甸

易周律师行与当地律师及企业服务提供者合作,就在缅甸经营的公司清盘及撤销注册事宜提供法律意见。我们的专业人士责任心强,以结果为导向,且了解为在缅甸经商的客户实现最好可能结果所需的采取行动。

我们对强制和自愿清盘提供建议,缅甸公司清盘须受制于法院的监督、安排、重整及重组规划等。我们对风险管理,应急规划和申报要求提供建议。我们也可以对不良资产的出售和收购提供建议。

我们对公司、公司成员、债权人(上访者) 、债务人,清盘人及捐助者提供建议。

我们的破产团队与缅甸诉讼和解决纠纷的专业人士密切配合,提供全面且具有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

《缅甸公司法》( 1914年)(修订)第五部分列出了缅甸公司可能清盘的方法。该缅甸《公司清盘规则》(1940年)载列了缅甸公司清盘程序。

更多有关于缅甸营运的详情,请参考我们的综合指南“在缅甸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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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注册与清盘

撤销注册与清盘-缅甸

《2017年缅甸公司法》(公司法)第V部给出了公司可以进行清盘的方法。

清盘

根据该公司法,在缅甸的公司可以透过以下方式进行清盘:

  • 由法庭强制清盘;
  • 自动清盘;或
  • 在法庭监督下清盘。

A.由法庭强制清盘

在以下情况,公司可以由法庭进行清盘:

(a) 如公司已透过特别决议决定公司应由法庭进行清盘;

(b) 如在提交法定报告或召开法定会议时出现违约;

(c) 如公司在注册成立后1年内未开始运营业务或暂停业务运营长达一整年;

(d) 如成员数量减少至1个以下;

(e) 如公司无能力偿付债项;或

(f) 如法庭认为将公司进行清盘的决定是公正和公平的。

在以下3种情况下,公司被视为无能力偿付债项:

  1. 若债权人(公司透过转让或其他方式欠债权人的债项总额超过250,000缅元)透过挂号信或其他方式从其注册办公室处向该公司送达其亲笔发出的要求,要求公司支付该到期款项,而公司在之后3周内未对该款项进行支付,亦未对其进行担保或妥协解决达致令该债权人合理满意的程度;
  2. 如法庭已就有利于该公司某债权人的法令或命令发出执行命令或其他程序,而该法令或命令全部或部分未获履行;或
  3. 如证明并使法庭信纳该公司无能力偿付债项,且在厘定某公司是否无能力偿付债项时法庭应考虑该公司的或有负债及预期负债。

公司可以透过法庭命令进行清盘的主要情况之一是公司处于无偿债能力状态。如公司在其所有债项于《缅甸公司法》规定到期应支付之时无能力对该等债项进行偿付,则该公司被视为无偿债能力。

此外,于2020年3月25日生效的新《破产法》也适用于无偿债能力公司的清盘。

向法庭提交呈请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盘

通常由公司或一名(或多名)债权人或一名(或多名)分担人向法庭提交呈请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盘。在某些情况下,可由一名(或多名)分担人或所有或部分相关方共同或单独,或由公司注册处作出该项呈请。

清盘命令应以有利于该公司所有债权人及所有分担人的方式执行,就像该命令是由某债权人及某分担人共同呈请而来一样。该项呈请呈递之时,视为清盘开始。

如某项清盘命令已作出,或某临时清盘人已获委任,则不得对该公司开始任何其他程序,除非获得法庭许可。

一旦清盘命令作出,公司及呈请人在清盘程序中有责任在该项命令作出之日后1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该项命令副本。然后公司注册处在宪报刊登通知,公布该项命令已作出。

公司事务陈述

如法庭已作出某项清盘命令或委任某正式清盘人,则公司将就公司事务向该正式清盘人提交一份陈述,改份陈述须经誓章核证并包含以下资料:

  1. 公司资产;
  2. 公司债项及债务;
  3. 债权人名称,住址及职业,并单独列出各债权人获担保及未获担保债项的金额;及
  4. 应向公司支付的债项及债项应付人的姓名,住址及职业以及可能实现的金额。

B.自动清盘

公司能够透过成员或债权人自动清盘的方式进行自动清盘。两种类型的自动清盘均需由公司成员在成员大会上以通过特别决议的方式发起。

成员自动清盘

成员自动清盘涉及对仍有偿付能力的公司的清算。

自公司停止业务运营且召开成员大会核准某项对公司进行自动清盘的特别决议之时,该清盘程序即启动。成员会议召开之前,公司董事须透过誓章声明其已经对公司事务进行了充分咨询,并认为公司能够在清盘开始后3年内足额偿付其债项。该董事声明须有核数师报告支持并在成员大会通知向成员发送之前提交到投资及公司管理局。

之后成员须在公司成员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议决公司须进行自动清盘。该项决议通过后10日内,公司须在宪报及一份国家性报纸上刊登通知,公布已通过一项特别决议对公司进行自动清盘。

须根据《公司法》委任一名清盘人对公司事务进行清盘并向投资及公司管理局提交规定的通知。一旦委任清盘人,董事就不再有经营公司的权限。

债权人自动清盘

如公司董事相信公司因为其负债不能继续运营而应进行清盘,则公司可以透过债权人自动清盘的方式进行清盘。与成员自动清盘不同的是,债权人自动清盘指的是对无偿债能力公司的清算。

如公司无偿债能力,则该公司成员须在成员大会上通过一项特别决议对公司进行自动清盘。

还须在当天或第二天召集并举行债权人会议。须就该债权人会议在宪报或一份国家性报纸上刊登通知。在该债权人会议上,董事须就公司事务进行汇报,确认公司债权人及各自估算的申索。

如成员通过一项特别决议对公司进行自动清盘,则该公司须在该项决议通过后10日内在宪报及一份国家性报纸上刊登一份通知。

之后清盘人将根据《公司法》获委任,对公司事务进行清盘并向投资及公司管理局提交规定的通知。一旦委任清盘人,董事则不再有经营公司的权限。

C.在法庭监督下清盘

如公司透过一项特别决议决定对公司进行自动清盘,则法庭可以发出一项命令规定该自动清盘应继续,但是应受法庭监督,且公司债权人,分担人及其他相关方可自由向法庭申请并通常应遵守法庭认为公正的条款。

CH-004275
DM-93488
20200707

撤销注册与清盘

清盘

由法庭强制清盘

自动清盘

在法庭监督下清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