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基金经理

易周律师行向基金经理就他们业务的所有领域提供高影响力的建议,并贯穿其业务的整个生命周期,从营运设立,监管许可和合规事项,到基金资产的形成、推广、管理,贸易及投资。我们在建议根据上巿规则第21章基金在香港联交所的上市方面也有特定体验。

我们的基金管理客户范围从全球的基金经理到规模较小的初始经营者。我们所代表的基金经理全方位管理资金不同资产类别的基金,包括上市股票、固定收益和衍生证券、房地产、基础设施、自然资源,新兴市场私人股本和风险资本、对冲基金以及不良债务。

我们帮助基金管理人在香港设立和构建他们自己的企业并协助其拟备股东及雇佣协议。我们建议对那些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SFO)项下需要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许可的受规管活动类型和相关豁免。我们还协助基金管理人申请香港证监会牌照,并作为持牌法团需遵守持续责任义务。

我们帮助本地和国际的基金经理组织和开展投资基金。我们将会就适用的监管框架提供建议,并就结构,出售限制及其他解决方案提出建议,如果合适将会使基金和基金经理可以避免《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授权和登记招股说明书。我们将与主要投资者谈判基金条款,编制信息备忘录及认购协议,起草和洽谈托管,行政,主要经纪商及其他第三方服务协议,并编制企业的决议和其他启动文件。我们也将起草基金管理人与该基之间的投资管理协议。就所使用的离岸结构,我们将参与并委托境外律师并协调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咨询,以给客户提供单点联系及综合的法律解决方案。

我们理解跨境投资产品种类的的复杂性和挑战性。易周律师行与世界各地的律师事务所组成合作网络,并与拥有经验丰富的律师协调,以提供及时和具有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尤其是在海外司法管辖区关于基金抛盘限制和税收问题。

基金推出后,我们向基金经理提供涵盖基金运作各个方面的全方位服务,包括修订基金文件(例如,在投资策略上的变化)及额外投资人认购。我们下游的业务还包括事务性工作,如基金展开投资活动(如涉及的投资组合公司的并购和融资回合),建议赎回和基金权益的转让,基金重组,退出转让(包括组合投资的公司的销售及首次公开募股),贷款服务(包括循环信贷和保证金融资)和监管事务的咨询意见。我们也指引基金经理于《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权益披露制度及有关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档案文件。

除了帮助建立主流资金的结构,我们在建议客户创建定制产品,起草和谈判为特定投资者设立的独立受管理账户的受管理账户协议方面,有显著的知识和经验。

易周律师行也帮助基金管理客户处理有关香港证监会的调查,执法和纪律事项。我们的经验包括就雇员的不当行为建议香港证监会持牌法团,并就潜在未经授权的投资产品销售及未经适当授权开展香港“受规管活动”建议金融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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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就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强制性气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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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

香港基金经理

根据第21章上市基金

证监会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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