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投资产品出售

易周律师行可以向发行人、分销商、金融机构、基金经理、理财顾问和投资者就香港投资产品的出售监管结果,提供高影响力的香港法律建议。

我们帮助客户制定及推出投资产品,建议可适用的监管框架、结构、出售限制及其他能使发行人避免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授权的解决方案以及待出售证券的招股说明书的登记。

在零售和其他非豁免投资产品的情况下,我们将协助就本次发行申请香港证监会的授权及有关招股说明书的登记。我们对建议香港证监会基金的授权要求以及授权后的合规有特殊经验。

客户可以从拥有监管、证券和交易等广泛经验的多学科律师哪里得到精明和实用的建议。我们的团队在资本市场、企业融资、并购、投资基金和商业交易,以及在应付香港证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政府机构等方面拥有广泛的经验。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有见地的高度个性化服务,并旨在用平实的语言就复杂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易周律师行也明白跨境投资产品发行的复杂性和挑战性。易周律师行与一网络世界各地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并经常指示当地律师就国际基金产品的出售,协调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意见,为客户提供单点联系及综合法律咨询。这个网络使我们能够与全球范围内经验丰富的律师协作,为客户提供及时并兼顾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特别是有关在海外司法管辖区的投资产品销售限制及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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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就《市场探盘指引》进行谘询

香港证监会就《市场探盘指引》进行谘询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表谘询文件,建议引入新的《市场探盘指引》,以厘清参与市场探盘的人士应有的操守标准,并劝阻不当行为。
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于2024年10月2日生效

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于2024年10月2日生效

2023年3月24日,证券及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刊发拟议修订法例及守则的谘询总结,以引入新的第13类受规管活动,以规管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相关集体投资计划)的存管人,即顶层受托人及保管人。
香港联交所就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强制性气候披露

香港联交所就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强制性气候披露

2023年4月14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刊发谘询文件,拟议强制所有上市发行人在其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作出与气候有关的披露,并在《主板上市规则》附录27的新D部及《GEM上市规则》附录20中,根据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的气候标准,引入更多与气候有关的披露。
香港行政长官2023年施政报告

香港行政长官2023年施政报告

2023年10月25日,香港行政长官李家超发布第二份施政报告(2023年香港施政报告),标题为“拼经济谋发展,惠民生添幸福”,以促进经济、促进发展、改善香港市民福祉和促进青年发展为主要目标。
投资产品出售

发行债务票据

如公司考虑发行债券或债务票据(例如票据和债券),可能需要考虑《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中所含的限制。以下是主要考虑因素:

经营接受存款业务

《银行业条例》第12条禁止除认可机构(即银行,有限制牌照持牌银行或注册接受存款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在香港经营「接受存款业务」,而「存款」的定义包括有利息的贷款。违反该条文即属犯罪。

存款的定义不包括发行债权证或其他证券,而已有一份招股章程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就该项发行而注册。由此暗示,未注册招股章程的债权证发行构成存款。关于什么构成一项接受存款业务几乎没有现成的指引: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小册子有关授权方面的内容,法团是否经营一项接受存款业务通常是一项需要根据各个个案事实进行决定的事项,且「业务」一词一般指的是具系统性及重复性性质的活动。《银行业条例》第12(8)条规定凡在30日期间内于至少5个不同场景中接受存款的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被视为一直在经营接受存款业务。

为避免因为发行票据或债券的原因而质疑发行人是否经营接受存款业务的问题,可能通过离岸附属公司对债券发行进行架构,并确保有关认购款项离岸支付。

禁止发出关于接受存款的广告

《银行业条例》第92条禁止发出载有一项邀请公众人士作出任何存款或订立(或要约订立)作出任何存款的协议的广告/邀请或文件(统称广告)。

《银行业条例》第92 (2)(b)条将某些票据的广告除外,而该等票据:

  1. 金额或面额至少为1百万港元;
  2. 发行人为「获豁免团体」-包括任何上市法团及该法团的所有全资拥有附属公司,无论是否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注册成立;及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该票据由上市法团或其全资拥有附属公司发行,且票据发行人总资产高出其总负债至少达1亿港元;或者
    • 该票据由上市法团某全资拥有附属公司发行,并由该上市法团(总资产高出其总负债至少达1亿港元)担保。

注:法团资产及负债总额根据普遍获接受的会计准则核算。

依赖上述豁免条文的另一种方式是将票据要约或票据架构成私人配售。但是,香港金融管理局尚未就可就票据或债券作出的邀请(无需考虑是否有面对「公众」的邀请)的最大数量提供清晰指引。

易周律师行就在香港提供投资产品的监管性影响提供有影响力的意见,包括香港证监会基金授权,跨境投资及债务票据等投资产品。

CH-00585
DM-93068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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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接受存款业务

禁止发出关于接受存款的广告